什么是香港送中条例
1、在香港给在职的老师送礼可不可以?要知道那的法律多多,一不小心又会怎样了.
2015-09-10 10:54:54 来源: 新华网 根据香港现行法律规定,公立学校的教职员都属公务员,受《防止贿赂条例》的监管,同时必须遵守《接受利益(行政长官许可)公告》的规定。所以在这里,没有老师敢收贵重礼物,家长想送也根本“无门可走”。因为一经发现,就会被廉政公署请去“喝咖啡”。不管是送礼的还是收礼的,情节严重者还有可能面临10万的罚款及3年监禁。根据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凡学校雇员未经校董会批准而因工作关系索取或接受利益,均属违法。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利益”包括金钱、馈赠、贷款、费用、报酬、职位、受雇工作、合约、服务及优待。如果违反了上述条例,一经定罪为贿赂,情节严重者则有可能面临10万港元的罚款以及3年的监禁,不管是送礼的还是收礼的。
在此背景下,卡片、鲜花、公仔一类小礼物通常是香港学生对老师表达教师节祝福最常见的礼物。而香港教育局会在教师节这天表彰优秀老师,还会统一印制贺卡,学生可以免费领取后填好赠送老师。
廉政公署人士曾这样向媒体解释:“公立学校的教职员应尽量拒绝接受学生家长馈赠的礼物,无论礼物的价值如何。倘若真的无法拒绝,亦应在接受馈赠后的合理时间内,尽速向校方申报,由校方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公务员事务局通告和教育局内部通告及内部通函的规定,决定如何处理有关礼物。”而对于私立学校,也有类似的约束管理条例。如果有教师私下收取礼物而不报备呢?用一位香港小学校长的话说就是:“那他便有 污点 了,将会受到学校的质疑。校董会会对其收礼的情节进行商讨,如果严重有可能被炒。”香港对腐败“零容忍”的理念从儿童时便开始熏陶,包括幼稚园每学年一开学,校方都会明确告诉家长,老师是不能收取礼物的,甚至10元、20元都不行。这不仅是要对老师进行严格管理,更是为了不在孩子幼小的心灵中留下“贿赂可以占便宜”的印象。
香港曾有学生贿赂老师被判入狱的先例。在2006年,内地赴港就读的一位女博士生,因为害怕考试通不过,向老师的信箱内放置1万元现金,后用电邮向老师索要试题和答案,被老师当即举报,该女博士先被香港廉政公署抓捕,后被香港法院判刑入狱半年。
不仅是在学校,整个香港社会对贪腐行为的“零容忍”已经到了锱铢必较、不近人情的地步。曾有两位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的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帮好友买了些门票,仅仅收受了200多元的好处费,结果不但被判囚8个月,而且要退回非法所得。
正是有赖这种严苛的“零容忍”态度,香港已成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城市之一。教师节送礼看似是小事一桩,但正如一位廉署人士所说,“如果容忍了小的数目,就是容许细微的违法行为,违法是可以膨胀的。”
除了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做“尚方宝剑”,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的也是香港学校端庄校风的一个重要保障。
2、香港入境条例32条是什么
入境条例 - SECT 32
羁留以等候遣送或递解离境
具追溯力的 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1) 行将根据第18或 13E条被遣离香港的 人— (由1982年第42号第8条修订)
(a) 均可被羁留以等候根据该条遣离; 而在 此情况下, 可根据入境事务主任的 权限将该人羁留不超过48小时, 在此之后, 则可根据处长的 权限将该人 继续羁留; 及 (由1998年第8号第3条修订)
(b) 如在 船只或 飞机上, 则可根据入境事务主任的 权限将该人移离该船只或 飞机, 以便根据本款予以羁留。
(1A) 如正考虑就某人而申请或 发出遣送离境令, 则可按第(2)或 (2A)款(视何者适当而定)将该人予以羁留。
(由1980年第62号第6条增补)
(2) 根据保安局局长的 权限, 可将任何人—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a) 羁留不超过14天, 以等候向总督申请根据第19(1)(a)条就该人发出遣送离境令; 及
(b) 进一步羁留不超过14天, 以等候总督决定应否根据第19(1)(a)条就该人发出遣送离境令。 (由1980年第62号第6条代替)
(2A) 在 任何人等候入境事务处处长、 入境事务处副处长或
任何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决定应否根据第19(1)(b)条向其发出遣送离境令期间— (由 1998年第8号第4条修订)
(a) 可根据入境事务处处长、 入境事务处副处长或 任何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的 权限将该人羁留不超过7天;
(由1998年第8号第4条修订)
(b) 可根据保安局局长的 权限将该人进一步羁留不超过21天; 及
(c) 如为作出此项决定而进行的 研讯尚未完成, 则除(a)及(b)段所指的 羁留期外, 尚可根据保安局局长的权限将该人进一步羁留21天。 (由1980年第62号第6条增补。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3) 递解离境令或 根据第19(1)(a)条发出的 遣送离境令对其有效的 人, 可根据保安局局长的 权限被羁留,以等候根据第25条遣离香港。 (由1980年第15号第4条修订; 由1980年第62号第6条修订;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3A) 根据第19(1)(b)条发出的 遣送离境令对其有效的 人, 可根据入境事务处处长、 入境事务处副处长或任何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的 权限被羁 留, 以等候根据第25条遣离香港。 (由1980年第62号第6条增补。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由1998年第8号第4条修订)
(3B) 在 不抵触第(3C)及(3D)款的 条文下, 凡—
(a) 任何人正被羁留以等候遣离香港; 及
(b) 政府已向香港以外的 地方的 有关当局要求批准将该人遣往该地方, 则就根据第(1)、 (3)或 (3A)款所作的 羁留而言,
“等候遣离”(pending removal) 包括等待该等有关当局对该项要求的 回应。 (由 1998年第8号第3条增补)
(3C) 为免生疑问, 现宣布除为了等候将某人遣离香港外, 第(3B)款不得解释为给予第(1)、 (3)或 (3A)款所指的 羁留该人的权限。 (由1998年第8号第3条增补)
(3D) 为免生疑问, 现亦宣布第(3B)款并不阻止法院在 应用第(4A)款时决定某人已被羁留一段不合理的 期间。
(由1998年第8号第 3条增补)
(4) 即使第(1)、 (1A)、 (2)、 (2A)、 (3)及(3A)款有所规定, 行将根据第18或 13E条被遣离香港的 人, 或 遣送离境令或 递解离境令对其有效的 人— (由1980年第62号第6条修订; 由1982年第42号第8条修订)
(a) 可根据保安局局长的 权限被羁留不超过28天; 及 (由1980年第15号第4条修订)
(b) 可根据法院应律政司司长的 申请而发出的 命令被进一步羁留, 但就每一次申请而下令的 羁留期不得超过21天,以便在 有关任何罪行的 审讯中作证, 或 以方便对任何罪行或 涉嫌罪行进行研讯。 (由1979年第42号第3条增补。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4A) 如根据本条而羁留某人, 而该人的 羁留期间在 顾及影响该人的 羁留的 所有情况下属合理,则该项羁留不会因该羁留的 期间而属不合法。 上述影响 该人的 羁留的 情况(如该人被羁留以等候遣离香港)包括—
(a) 安排遣离该人的 可能程度; 及
(b) 该人曾否拒绝对其遣离所作出或 拟对其遣离所作出的 安排。 (由1998年第8号第3条增补)
(5) 在 第(4)款内,
“法院”(court) 包括区域法院及裁判官。 (由1979年第42号第3条增补。 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 订)
“等候遣离”(pending removal)
“法院”(court)
3、香港高等法院向内地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书送达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1]216号《关于对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下简称海牙送达公约)第一条规定:“在所有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如有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均应适用本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当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时,便不再属于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有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而不必根据海牙送达公约向国外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向外国公司的驻华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4、hkiac仲裁规则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成立于1985年,是亚洲领先的争议解决中心,专注于仲裁、调解、审裁和域名争议解决。本文简单对HKIAC规则及香港仲裁法(即香港《仲裁条例》)进行介绍。
1. HKIAC的独特优势
香港位于中国大陆的南方门户,与东亚各主要商业中心之间的交通很便利;法律体系坚实,有很多仲裁员、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士,其中部分人士同时精通普通话和英语;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在东亚国家(包括中国内地)很容易执行。因此,HKIAC具有先天优势,成为诸多国内当事人在涉外经济活动中首选的仲裁机构。
2. 在HKIAC进行的仲裁
HKIAC的仲裁包括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其中机构仲裁由HKIAC管理并按照现行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HKIAC规则”)进行。HKIAC规则规定了仲裁程序的具体步骤,
涵盖从提交仲裁通知至作出裁决的整个过程。
临时仲裁完全由当事人及其指定的仲裁庭来安排。根据HKIAC规则,当事人可以仅选择HKIAC为指定机构或提供部分管理服务,而不强制适用HKIAC规则。
3. 约束香港仲裁程序的法律
香港《仲裁条例》对在香港进行的仲裁规定了基本的法律框架。2010年,香港修订了《仲裁条例》,《仲裁条例》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示范法》”)的结构,更加简明,并且增加了有关临时措施和初步裁令的详细规定。新的《仲裁条例》还包括一些可由当事人选用的规定,如就法律问题上诉、合并仲裁和就裁决提出异议的规定。
4. HKIAC仲裁的准据法
在合同争议中,仲裁庭会适用合同的准据法决定实体问题(程序问题由《仲裁条例》和适用的仲裁规则决定)。如果合同的准据法是外国法,而仲裁庭不熟悉,仲裁庭会要求当事人提供专家意见,以确定适用的外国法原则。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准据法,仲裁庭通常会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合同规定在香港仲裁,会是仲裁庭考虑适用香港法的一个重要因素。
5. 启动仲裁
提起仲裁的一方向HKIAC发送仲裁通知书,HKIAC收到该通知书之日,即为仲裁程序启动之日。另外,通知书上应包含争议的基本信息,如索赔的性质和金额、仲裁协议、各方的名称、通讯方式等。同时,还应向HKIAC支付相应的受理费。
6. 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分为受理费和管理费,提交仲裁通知的同时,申请人应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设定的,并于仲裁通知提交之日公布在其网页上的金额缴付受理费和管理费。根据2017年的统计,HKIAC案件受理费及管理费的中间值为40,671 美元, 平均值为 106,503美元。
7. 仲裁员人数
仲裁庭由一位或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人数通常由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约定,或在争议发生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将由HKIAC决定是一名还是三名仲裁员。
8. 简易程序
对于争议金额低于一定限额(如2013年HKIAC规则规定争议总金额不高于2,500万港币的情况),或双方同意,或出现紧急情况的案件,一方可以在仲裁庭组成前,向HKIAC申请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提交独任仲裁员审理,除非仲裁协议另有约定,且HKIAC有权缩短仲裁时间,原则上6个月之内作出裁定。
9. 仲裁员的指定
独任仲裁员通常由当事人协商指定,若当事人未在适用的期限内提名独任仲裁员,则由HKIAC指定。如果是三名仲裁员,通常做法是当事人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位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协商指定。选定仲裁员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指定一名仲裁员,任何一方可请求HKIAC指定。HKIAC会介绍仲裁员的背景和收费标准(仲裁费用的主要支出为仲裁员费用),各方有对指定仲裁员提出异议的机会。
10. 开庭
HKIAC仲裁并非必须开庭,双方当事人可协商或由仲裁庭决定不开庭审理,而仅根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如果选择开庭,也没有固定的程序,但总体要求是仲裁庭应保证各方有机会陈述其观点。HKIAC仲裁的开庭程序主要分为:开庭陈述、证人交叉盘问和总结陈述三个部分,这与英美法审理案件的程序类似。
11. 裁决
HKIAC规则没有对作出裁决规定特定的时限。但没有合理理由而无法及时作出裁决的仲裁员,可能会被仲裁中心撤换。
12. 对裁决的异议
如果对仲裁裁决有异议,如仲裁庭缺乏管辖权、仲裁庭组成不当或仲裁程序不符当事人约定,裁决可能被撤销。撤销裁决的请求应在收到裁决书后3个月内提出。具体可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在《仲裁条例》第34条有详细规定。
13. 裁决的执行
《纽约公约》自1977年起因英国政府加入而适用于香港。香港回归后,中国政府已确认《纽约公约》继续适用于香港。因此,HKIAC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纽约公约》成员国执行。
5、香港引渡条约起因
一起发生在中国台湾的命案。引渡条约是指两个不同司法体系在犯人或嫌疑犯的移送法规及执法互助程序。在国家之间,引渡通常受条约管制,这是一个古老的机制。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中国香港引渡条约起因是一起发生在中国台湾的命案。按照国际上的惯例,对于四种人通常不予引渡,分别是zz犯、本国公民、非双重归罪(在A国有罪,在B国不算犯罪)、死刑犯。
6、(1)香港入境条例第十一条的内容,(2)香港入境条例第十一条内容的第32(1)条的内容又是什么?
香港《入境条例》第十一条的内容
1、被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根据第4(1)(a)条讯问的人,如根据第7(1)条在无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的准许下是不可以在香港入境的,
则该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可给予该人在香港入境的准许,但只有入境事务主任才可拒绝给予该人此项准许。 1A、 被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根据第4(1)(b)条讯问的人,如根据第7(2)条在无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的准许下是不可以留在香港的,
则该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可给予该人留在香港的准许,但只有入境事务主任才可拒绝给予该人此项准许。
2、凡获准在香港入境或留在香港的人,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均可向他施加下述条件 。
(a)逗留期限;
(b)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认为适当的其他逗留条件,而这些条件须是处长概括地或在特定个案中所授权的。
3、除第(9)款另有规定外,给予任何人在香港入境或留在香港的准许,须当作除受根据第(2)款而施加的任何逗留条件所规限外,亦受订明的逗留条件所规限。
4、任何人如属由一名负责人掌管的团体的成员,则以书面发给该负责人的逗留条件的通知,即当作已发给该人。
5、处长可随时向任何人(享有香港居留权或凭藉第2AAA条拥有香港入境权的人除外)发出通知书,向他施加逗留期限以外的任何逗留条件。
5A、入境事务主任或总入境事务助理员可随时向任何人(享有香港居留权或凭藉第2AAA条拥有香港入境权的人除外),发出通知书 。
(a)将对於该人有效的任何逗留条件撤销;
(b)将对於该人有效的任何逗留条件(逗留期限除外)更改,但更改後的条件,必须为入境事务主任或总入境事务助理员(处长除外)根据第(2)(b)款可恰当施加者。
(c)将对於该人有效的任何逗留期限更改,更改办法为将该人可以留在香港的期限延长。
6、总督可随时将对於某人有效的逗留期限更改,更改办法为将该人可以留在香港的期限缩短;而处长须以书面将有关更改通知该人。
7、总督可发出适用於所有人或适用於某一界别或种类的人(但不包括享有香港居留权或凭藉第2AAA条拥有香港入境权的人)的命令 。
(a)将对於这些人有效的任何逗留条件撤销或更改;
(b)向这些人施加任何逗留条件 (逗留期限除外)。
8、凡向任何人施加的逗留条件仍属有效,处长即
(a)可规定该人;或
(b)如该人是船员或机员,则可规定有关船只或飞机的船长或机长,或规定有关船只或飞机的拥有人或代理人,以订明表格作出担保,担保款额及担保人数均为处长所合理规定者。
9、入境事务处处长可豁免任何人或任何界别或种类的人遵守全部或任何订明的逗留条件。
10、给予任何人在香港入境或留在香港的准许,如在该人离开香港当日仍属有效,则在他离开香港後即告失效。
(6)什么是香港送中条例扩展资料:
香港入境须知
1、随身携带身份证,如无身份证,请携带户口本。
2、不能携带生的食品和活物及危险品和毒品(限制:香烟不能超过19支,酒不能超过500毫升)。
3、笔记本电脑要单独拿出来经过机场的安全检查,打火机和刀具可以通过托运行李寄送,不能带上飞机乘客舱。
免税品
1、根据海关规定,每人限带6000元人民币和等值于2000美金的外币。
2、如携带摄像机、有变焦镜头的照相机、数码相机、手提电脑等物品,请提前向海关申报,并保存好申报单。
3、免税品: 每人限带200支香烟及1瓶酒。
入境携带物品注意事项:
1、免税品:每人限带200支香烟及1瓶酒。
2、购买摄像机、有变焦镜头的摄像机等物品,须上海关税。
3、禁止携带淫秽、反动的书刊及音像制品入境。
4、禁止携带生鲜的动植物入境。
5、禁止携带枪支、弹药、毒品。
6、遵守其他相关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香港法律资讯中心-《入境条例》 第11条 入境准许及逗留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香港法律资讯中心-《入境条例》 第32条 羁留以等候遣送或递
7、送中的是什么意思
送人礼品应该送到别人心尖上,才能宾主尽欢,送礼不当很多时候会闹出很多笑话,严重的还有可能是得罪人了还不自知,那么,你知道送人钟表是什么意思?送人钟表好吗?会不会犯了别人的大忌而不自知呢?不妨随小编一起到钟表风水中去看看吧。
问:送人钟表好吗?
答:送人钟表在中国很多地方是一个大的禁忌,因为送钟谐音送终,是不吉利的,另外在部分地区,娘家有人过逝没来得及给其送终,可以送个时钟补上,寓意着送终。
送钟是中国民间一种广泛流行的禁忌。“送钟”二字原是指送赠计时钟,但在多种中国方言中这亦是“送终”的谐音,被视为大不吉利之意。所谓送终,是指父母或亲长临终前服侍于旁,亦指营办父母或亲长丧事。
为免犯讳,中国多个地方仍会避免向他人送赠时钟;在吉林有家庭亦试图阻止姓“宋”和姓“钟”的子女结婚,避免“宋钟联婚”的字眼在婚宴上出现。
在香港,由于“送钟(zung1)”与“送终(zung1)”在广东话中是同音字,这种禁忌在香港各年龄层仍十分普遍,一般情况可宁会送赠手表,亦避免送钟。如果收礼一方希望收到时钟作为礼物,送礼人或会要求对方付一个低廉的价钱,买走这份礼物,借此避开“送钟”的说法。
此外,台湾、新加坡都有类似的禁忌。
8、我想知道关于香港法律的事/
除了条例以外,香港法律大多寓于高等法院的判例报告之中,尽管香港政府现在将现存条例翻译成中文,并以中英文同时志草新的法律。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德国、法国等欧洲大陆的制定法成为大陆法系)属于制定法国家,才存在完整的刑法典。
香港是前英国殖民地,是英美法系(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国前殖民地国家适用,如加拿大部分地区、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属于判例法国家,并没有所谓的刑法典。只有散见的一些特定罪名的条例。如:《有组织与严重犯罪条例》(1994年)、《释义及通则条例》、《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盗窃罪条例》《商品说明条例》、《度量衡条例》、《不合情理合约条例》、《货品售卖条例》等等。
你如果要看买书,可以在网络上购买:
一,香港刑法
http://falv.book110.cn/book129631/
二,香港刑法导论
http://www.sinoshu.com/501661/
http://www.2shu.com/item/37357.html
三,香港刑法纲要
http://www.dangdang.com/proct_detail/magproct_detail.asp?proct_id=8939888
9、关于香港雇用条例里面,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啊?
其中的意思是对于那些没有签订任何合同的雇用关系双方,被香港法律认为是一个月为期的雇佣合约,而且是按照每月续签的合约执行。比如,张三在ABC公司工作,1月1日开始,直到3月1日的时候出现工作纠纷,但是张三并没有跟ABC公司签订雇佣合约,所以任何纠纷,按照香港雇佣法律,都按照张三跟ABC公司签订了一个月的雇佣合约同样的处理。也就是等于张三跟ABC公司签订了三个合约(一月份,二月份和三月份)。所以对应的损失,比如如果没有按期发放工资等,香港法律将会按照三个月工作合约的规定处理。
10、2022年香港国际学校的入学条件是什么?
如何赴港就读国际学校?① 学生必须拥有香港身份;② 学生必须至少与父母其中一位或一名法定监护人住在一起,该人须为香港常住居民;③ 学生的年龄需要满足学校的入学年龄要求家长需了解的申请程序◉ 必须先将学生及家长的档准备齐全,以助迅速完成申请程序。需要的资料如下:1 申请人出生证明书复印本;2 申请人护照复印本;3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本(内地及香港);4 申请人最近两年成绩表(英文版本)*如需本校翻译需另外收$300一份;5 申请人获奖证书(如有);6 申请人有效签证复印本;7 父母身份证复印本(内地及香港);8 父母有效签证复印本;9 父母护照复印本;10 防疫注射记录正本及复印本;11 准备两张相片(每间学校);12 住址证明2份;13 父母公司名片(公司名称地址丶职业丶职位电话号码)◉ 为学生报读针对入学测试的训练课程及着手准备测试当天所需的资料。◉ 香港幸福生活的顾问会安排学校参观让学生与教师在校见面。◉ 提交申请后,顾问会于一周内和学校联系跟进申请状况。◉ 主动联系学生人数负责人或校长,呈交最新的学务报告和学生参与课外活动的证明。◉ 顾问与家长安排测试日期及时间,学生进行入学测试。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幼稚园、小学还是中学,不管是私立的,官津的,还是国际学校,都需要提前1-2年做申请准备,所以计划将小孩儿送去香港读书的家长,或者家里的孩子是外国籍的想去香港读书的,都必须提前做好申请准备,避免错过孩子上学的更佳年龄!申请香港国际学校,关注 香港幸福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