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惩权是什么
1、如何正确使用教育惩戒权
法律分析:惩戒权是教育管理学生的手段不是目的。使用任何教育手段的前提要源于对学生的真诚关心和爱护,对学生成长的负责和尽职,是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所在。惩戒权不能只用来学生犯错误时的惩罚,应该致力于让学生明白哪些错误行为是不允许犯的,犯了就要承担责任和后果,就必须得接受相应惩罚。让教师的惩戒权成为学生的警示牌,像警钟时刻提醒学生在错误面前收敛、止步、自醒,达到未惩戒而收到了惩戒的效果。
法律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2、请问谁能够详细介绍一下唐宋元明清时期的不孝罪啊,谢谢!
在古代,不孝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孝经·五刑》中写道,“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在隋唐律中,不孝被列属“十恶”范畴。此后,宋、元、明、清各个朝代都一一沿袭。古代统治者以不孝罪打击不孝行为,是以长幼不平等为基础,以牺牲子女们的合法利益为代价的。但是,不孝罪也并非一无是处,至少,在不孝罪的治理下,形成了尊老敬长的社会风尚。
盛唐时期《户婚律》中极力维护封建婚姻家庭的制度,首先法律确认了封建买卖婚姻的合法性,家长有主婚权,卑幼不依家长私定婚姻者要受杖一百的处罚。在家庭生活方面,唐代法律赋予家长极大的支配权,家长拥有教育惩戒子女的各项权利,子女有非礼行动,家长可以动用家法惩戒,严重者还可以送交官府处以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财产一应有家长支配,子孙如果另立户口私存资财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罚适用上亲属相犯,同罪异罚。宋辽金元并未有所发展,明代基本沿用上朝,在继承上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但在财产继承上明律规定“不问妻妾婢生只以子数均分。
清朝末年修律过程中出现了法理派与礼教派的斗争。“子孙违反教令”是传统法制中一条针对子孙卑幼的不听教令的弹性很大的条款,只要子孙违背了尊长教令即可成为罪名,随唐以后各代法律都有此条,赋予违反父母尊长的子孙以惩罚。还有“送惩权”对于多次触犯父母尊长者,尊长可以直接要求官府发遣,法理派则认为这是教育问题无关法律。天下父母无不是之父母,子孙对父母祖父母的教训最多是‘大杖则走,小杖则忍’只有忍受之理,断无防范之说,但法理派则提出“正当防卫之说”和“父杀子,君主治之以不慈之罪”之假想,以拉近中国法制与西方法制之距离,势必会受到当时传统势力的打击而被迫流产。到了民国时期,民法典中规定废止旧法中长期沿用的宗祧制度,子女对遗产的继承权改变过去那种有男子独占的局面,采用平等的继承制度,婚姻由男女当事人自行定订,但司法院的解释还公然承认买卖婚姻的合法性。确认以父权为中心的封建家长制。父母得于必要范围内惩戒子女。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才从立法上彻底废除了家长集权制。
3、教育惩戒权如何看待
法律分析:确立教师的惩戒权是必须的,但要遵循立德树人,保障和规范教育行为,要依法治理,完善现代学校管理制度,推进现代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律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4、为什么要给教师惩戒权?
1、除了极个别教师失德的个体,我相信老师还是具备教师的职业素养的!
2、肯付出自己精力和心思花在孩子学习上的,90%以上都是很棒的,敢于突破老师不敢管的怪圈,现在能有多少人做到!
3、想想我们哪些年代,甚至更久远,中华几千年 历史 ,教育都是严师出高徒。
4、老师通过一些举动给与学生以警示,纠正部分学生的价值观、世界观还是很有必要的,总比放任学生,以后孩子走向一个极端,甚至犯罪!
5、做为家长,如果自己都不能摆正态度,分不清轻重,自己都没有用心去教育管教孩子,反而去追着负责人的老师不放,我感觉这些父母也不够资格!
6、作为教育管理机关,需要给与老师们正向的引导,维护教师的基本利益,而不是把老师伤的体无完肤!
7、当然,对于失德的老师,第一点他怎么成为老师的?筛选教师的资格标准又在哪里?(试问,周边有多少人拿到教师资格证是多么的轻松,这些人真的符合教师素养吗!)对于失德的教师,肯定要重责,以儆效尤!
赞同还老师惩戒权。但这一权力只是用来管束那些一时兴起而捣蛋的孩子,用来维持教学秩序,并非代替教育。
相比之下,家长更有责任和义务管束孩子,让自己的孩子无需别人来管束!否则,最后实施管束的人一定是警察!
要教育好孩子的品行,首先是教育好家长。与其大力讨论“该不该还老师惩戒权”,远不如在央视开辟一个频道,主题是教育家长履行管束孩子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再出现“家长在犯错,老师来纠错”的畸形局面。这才是有效的家庭教育和全民教育,才是产生大才的土壤。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回答钱学森之问。
当教育部把教师惩戒过度解读为体罚时,教师己经是下跪式教育。把惩戒权还给教师,请问老师们谁敢要,泼出去的水收不回了,明哲保身才是正道,教师只是一种职业一份工作,惩戒会让你身败名裂甚至丢了工作。
二十多年前没有体罚这词时,家长们把孩子送去学校,常说的一句话是老师您管严点儿,不听话就打。这是家长对老师们的放权认可和支持,老师们也会把学生当成子女去教育。
现在不能体罚,提倡是老师尊重学生,人权,自尊心,隐私权,公布个学生成绩都是老师的错,打一下学生赔几万,说一句重话跳楼了,是家长太强势学生太脆弱,还是老师地位太低下?网上那个教师上课学生喝酒,是老师错吗,近期开审打二十年前老师还发视频是老师错吗?他爹二十年前如打过它它现在是不是也打回去?
老师是三百六十行中一行,他从事工作也需养家糊口。说成体罚收回了惩戒的权利,是这个 社会 不让老师好好教育,不敢管不能管时只能放弃不管。老师教的是学生管的是孩子学生尊重老师,才有一日为师终身为父之说,不能说不能打不能骂天天供着的学生是祖宗,那位老师能把祖宗教育好?
首先,现在家长长辈对孩子的溺爱程度太甚,生怕哪里磕着碰着,以至于老师稍微做出一点惩罚就是校闹,网曝,甚至无理取闹,而学校为了减少负面影响往往是选择惩处老师,选择息事宁人而向家长妥协。这导致很多老师现在是不能管,不敢管,也不想管,最后只能是放任直流。但是这样就真的是对学生负责,这是家长想得到的结果吗?未必吧。
其次, 社会 发展,网络发达,教室基本都是安装了摄像头的,家长不放心,认为老师处理的不对,完全可以调监控,了解事情前因后果,一切等了解事情来龙去脉再下定论,有监控事情很好解决,一切为了孩子,大家都不带偏见的把事情处理好不是很好吗?
把惩戒权交还老师,非常有必要,为孩子更好成长,相信大部分家长也是愿意的,比如我。
很高兴来回答你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教师惩戒权”,理解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之所在。“教师惩戒权”确切来说应该叫“教育惩戒权”,最早可追溯于6000多年前的奴隶制时期。“教”字的甲骨文,最右边是一个手拿教鞭的形状,左边是一个孩子被打的形状。
难道教育就是上来就打吗?不是,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最早的教育是家庭教育,父母也就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教育内容主要是生存技能,父母对孩子的要求也是非常严格。因为弱肉强食,父母就要逼迫孩子去做一些孩子不喜欢的事情。这个有点像《动物世界》里面的动物,面对残酷的竞争就要有过硬的本领,学会生存的法则。
随着 社会 的发展,这种教育方式逐渐也应用到了古代乃至现代。像“严师出高徒”、“棍棒底下出孝子”等,都是这种教育方式的典型代表。在现代,一大批学者又提出了“严禁惩罚学生”、“守住教育红线”等理论,迫使教育方式再次转变。教师再次放下手中的“戒尺”,把自由还给了学生。“熊孩子”应运而生,使得教师及家长有苦难言。那么,“惩罚”和“惩戒”到底有什么区别呢?这个“度”该怎么把握呢?这也就成了教育中的一大弊病。由于 社会 的强烈呼吁,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教师惩戒权这一问题。由于实施起来较为困难,没有合理明确的标准,这个文件也噱头,大批教师也不敢以身试险。“五莲二中”是一个血淋淋的例子,很多人都引以为戒。教育中如何才能合理应用“惩戒权”呢?
为 什么要给教师“教育惩戒权”呢? 我们首先来看一组数据: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统计数据显示,青少年犯罪的年龄呈低龄化趋势。什么样的教育才是好的教育?有人会说成功、成才、有钱、有权等等,但是我想说教育成功最重要的是让一个学生“成人”。可以这么说,能够辨明是非的教育就是最好的教育。我国著名学者林崇德说:“教育就是促进人的发展。能够促进人的发展就是好的教育;不能促进人的发展,就不是好的教育。”在当今,有很多“狼性教育”。教育的内容就是对自己狠对比人更狠,成功像一块芯片移植到孩子的脑子里。我想说,这种偏颇的教育不小心就变质了(容易犯罪)。教育可以让你变得坚强(惩戒也有这个目的),能够经受挫折,但必须是以人为本的宽容教育。我现在想想那些管教过我的教师,内心无比感激。尚若没有那根戒尺,我更无法自立成仁。
作为一个人民教师,“教育惩戒权”更像是教师心里的一杆秤,它总有一个“度”放在那里。合理的惩戒应该是适度而为,不给学生造成身心伤害,而达到教化的目的。一个教师的“良心”应该是这杆秤的秤砣,“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应该就是惩戒的“度”!
不是中国教师需要惩戒权,
而是中国教育需要惩戒权!……人是由“野性动物”进化而来,
没有完全进化去的某些不符合现代文明的野性还深留在其骨子里,偶尔显露出来,甚至发展传播他人。……婴儿吃母乳时咬妈妈的乳头,妈妈就会不让婴儿继续吃了,并用眼神狠他,一次丶两次……婴儿以后就不再咬妈妈的乳头了。这就是妈妈,婴儿的启蒙教师在用教育惩戒权。……学生在校,也时常“野性”,在多次教育不改时,就需要用教育惩戒权教育之。……给孩子甜蜜是爱,给病孩子吃苦药也是爱,教学生知识是爱,用教育惩戒权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也是爱。
我是一名普通的一线教师,对这个话题深有感触,想要来回答一下。
看了一圈别人的答案,很多人还是持赞成态度的。我个人也认为教师需要惩戒权。
什么是“惩戒权”?个人认为,这是国家教育机构赋予教师的一种最基本的权利,主要包括老师对学生的批评教育。
何谓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除了教书,还要育人。在育人的过程中,如果学生犯错误了,老师至少得拥有基本的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力,体罚除外。
但是说实话,现在的教育大环境,对老师很不友好。很多同事都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我也不例外。
所谓的“惩戒权”已经形同虚设。现在的老师一般以批评、说服教育为主,实在不行就只能请家长到校配合教育,更不用说像古代的教书先生拿着教鞭上课了,根本不可能。
因为现在的家长很有主见,动不动就会投诉老师。有一次,隔壁班一个小朋友又一次没写作业,那个语文老师当时可能在气头上,就直接把他的本子给撕了,骂了他几句。回家之后,小朋友就跟家长告状,说老师把他的本子撕了。
家长听了很生气,直接到校长处投诉了这位老师。结果可想而知,这位老师被名批评,直接扣了当月的绩效。
知道这个家长的厉害之处,那位语文老师也不太敢管这个孩子了,他写不写作业也只能由他去了。很明显的,接下来孩子的成绩在慢慢下滑,但是有些奇怪的是,这位家长竟然不太在意。
这个结果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我就不信了,如果老师不是为了这个孩子好,为什么会催促他写作业?
当然,老师撕学生的本子确实有些冲动,但我认为,家长知道这件事情应该自己主动和老师沟通,配合老师教育孩子,以求孩子改掉作业拖拉的坏习惯。这是正确的做法。而不是一言不发地,转身就去校长室投诉了这个老师。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老师拥有“惩戒权”还是很有必要的。但是请所有的老师们注意:
第一,在熊孩子面前,请保持一颗平常心。
第二,教师解决问题时三思而后行,不要先乱了自己的阵脚,不要被一时的气愤冲昏了头脑。
第三,发现学生问题时,应该及时与家长进行沟通,争取得到家长的配合,不要因此产生不必要的误解。
现在的学生抗压力已经降到什么程度了,你们应该知道吧?现在每过一段时间就有新闻说哪一个学校的学生因为没完成作业被科任或家长投诉和批评之后就跳楼自杀了。有人会责怪现在的老师布置作业太多了,让学生的压力太大,有时候甚至做到晚上的一两点才能够完成。不过如果你在埋怨这个的时候,想一下同一个班同一批老师教的同一批学生,人家优秀的学生一两个小时就可以完成所有科目的作业,为什么你的孩子做到深夜都还不能够完成?完全是因为他们的解题能力严重的不足。就算他们有能力,手机和电脑对他们的吸引力太强了,完全不能够集中精神。
不懂教育的人每天都在吵闹着,要给孩子减压减负,其实减负最终的结果只会给我们带来更多的颓废的人。试想一下你的下一代每天回到家里都不用做作业,作业多一点就埋怨这埋怨那的,受一两次批评就要吵着去跳楼,发生一点矛盾就,打起架来甚至激情杀人,你愿意见到这样的新生代吗?70-80后的人才是真正抗压能力最强的,当年的父母回到家里,如果发现你在学校做了违法违纪的事情,回来再给你教训一顿,现在的父母只要孩子回家去投诉老师跟学校他们都会站在学生的一边,然后一起到学校去闹。这样的事情做多了,学生连最基本的怎么样做人都不知道了。
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就是把惩戒权交还给老师,对于没有完成作业或者违规违纪的学生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罚,增强孩子的抗压能力,不要动不动就讲自尊,动不动就讲私隐。在法律和纪律面前没有自尊和私隐,只要你违法违纪违规一定要受到相应的惩处。比如说带手机回学校,违反了学校的纪律就不存在什么财产权之类的东西,马上要收缴并处罚。这是教育唯一的出路。
体罚,变相体罚。是我们教育改革创造的新名词,它是应素质教育,快乐学习,赏识教育等一系列所谓创新教育成果而生的。体罚和变相体罚一度成为烙在教师身上的印记,成为教育改革中一只落水狗。
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教育改革20年来,基本没有改变原来教育方式,学习方式。但为了配合新式的平等师生关系,教师的惩戒权是改掉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师生冲突也与日俱增,同时家校关系也随之恶劣。
也许,师生关系必须建立在敬畏、敬仰的心理基础之上,本就不该平等,但是我们现在偏偏人为的把教育定性为服务性行业,成为我可以接受服务,也可以拒绝接受服务,当然更可以对服务方式,服务态度,服务品质进行挑剔!
我们不能再遮遮掩掩了,要敢于承认改革中的失误,不能一味粉饰大平,枉顾一代代的新生代在错误的教育方式下成长,教育需要惩戒权,这并不意味着教师就手握尚方宝剑,有生杀予夺大权,也并不是说我们的孩子从此就水深火热,暗无天日!我们只是给中国的教育加上一道防火墙,给中国的教师留块免死金牌。
您想多了!教师并不关心惩戒权!
从问题的设置“为什么要给教师惩戒权”来看,很多人会误以为“教师需要惩戒权”,而事实上,惩戒权并不是教师的第一需要!或者是,让教师拥有惩戒权的呼声不应该来自于教师,而是全 社会 。
长久以来,惩戒学生成为媒体追踪报道的热门话题,几乎每报道一个,都会在全网迅速发酵,乃至井喷。新闻热度给媒体带来巨大的收益,让 社会 抨击教师有了一个发泄桶,然而,更让广大教师“伤心到了极点”乃至“噤若寒蝉”,因为兔死狐悲的心理大家都有,而“惺惺相惜”之感也是人之常情!往往在教师陷入惩戒事件后,相关部门对教师一律严惩不贷,教师犹如被扔出去喂狼的孩子,无助而伤心,很多成为牺牲品!
我们不排除一部分实行惩戒的老师的做法辱师德,乃至触犯法律,但是,更多的老师只是行为失当,却屡被“轻罪重罚”!
长期生活在这种环境下的教育工作者,早已经随之“进化”为不用惩戒权的说教型教师!
因此,不要问“为什么要给教师惩戒权”这样的问题了!至少要写明白“为什么全 社会 求教师实行惩戒权”!
5、从唐朝到明朝关于不孝罪的处罚
在古代,不孝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孝经·五刑》中写道,“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在隋唐律中,不孝被列属“十恶”范畴。此后,宋、元、明、清各个朝代都一一沿袭。古代统治者以不孝罪打击不孝行为,是以长幼不平等为基础,以牺牲子女们的合法利益为代价的。但是,不孝罪也并非一无是处,至少,在不孝罪的治理下,形成了尊老敬长的社会风尚。
1、 中国早期法制(习惯法时代)
中国早期法制一般指夏商西周及春秋时期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奴隶制时代的法制,其主要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
夏王朝的建立统治者便将古代的习惯法作为治国的根本进行推行来完善自己的统治体制。到了商朝经历了从“兄终弟及”制即“兄死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的制度。说明第一代继承人是弟,这主要是有利于统治秩序的维护,弟比兄子有更多的社会经验。但由于经常会引发社会争斗,所以更改为“嫡长子继承制”。从此嫡长子成为继承政治权力和物质财产的合体。到西周时期沿袭了嫡长子继承制。正妻所生之子为嫡系,其他为庶出,正妻及其所生子女有明显的不同地位。西周进一步完善了礼治,出现了“周公制礼”的情况。礼中有一个核心的概念“孝”,
礼中的核心是“亲亲”尊尊。西周时期还出现了明文的“不孝”罪,被认为是很严重的罪行,《尚书》中记载周公曾经告戒康叔说:“元恶大敦,引为不孝不友”要“刑兹无赦”。西周时期对告诉权中规定“父子不得相诉,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不孝动摇了家族政治的根本,也就动摇了国家的根本,当然要大力惩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诗经》中“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宗法制下婚姻决非男女当事人之事,未经父母家长同意而行婚姻之事谓之“淫奔”是不为礼法所容。婚姻解除的决定权也掌握在父母手中。七出三不去是对父权的典型反映,作为西周婚姻制度主要体现的六礼制度也沿袭到后代,对汉唐,明清制度有广泛的影响。春秋时期是中国的大动荡时期,礼治开始衰落,但并未从根本上动摇家族政治赖以存在的基础。
2、 战国以后的封建法制时期
秦朝时出现了“破坏婚姻家庭罪”其中包括了‘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尊幼殴尊长’秦简《法律问答》中“擅杀子,黥为城旦舂”秦律中对继承人的确定有法定继承人和指定继承人两种,秦律中限制了子告父母的权利,把子告父母定为“非公室告”司法机关不得受理。到了汉朝“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确立更进一步强化了家庭观念,汉律仍以七出三不去为弃妻的主要原则,西汉由于受到儒家学说的影响妇女在公婆少不欢欣的条件下,便可以强迫夫妻离弃,古乐府中《孔雀东南飞》中的焦仲卿与妻刘兰芝的悲剧就是一例,汉律中有不孝罪依法,无论什么情况下殴打父母皆处死刑,殴死父母到枭首,杀父母以论处腰斩,甚至居父母丧,司与人通奸着也处死刑。汉为推行孝道,提倡同居共财,即不与父母祖父母分居析财。继承法中两汉规定爵位的继承,基本沿袭嫡长子继承制,非子,非正没有爵位的继承权,关于财产继承,主要是土地和其他财产,汉代开始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庶子女儿都有财产权。三国两晋南北朝在继承上严格惟有嫡长子有继承权,服制定罪是其一大特色,尊长杀伤卑幼关系越近则定罪越轻反之则越重,但幼犯尊长则正好相反,重罪十条中出现了不孝罪,隋朝把不孝进一步放到了“十恶”中。
盛唐时期《户婚律》中极力维护封建婚姻家庭的制度,首先法律确认了封建买卖婚姻的合法性,家长有主婚权,卑幼不依家长私定婚姻者要受杖一百的处罚。在家庭生活方面,唐代法律赋予家长极大的支配权,家长拥有教育惩戒子女的各项权利,子女有非礼行动,家长可以动用家法惩戒,严重者还可以送交官府处以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财产一应有家长支配,子孙如果另立户口私存资财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罚适用上亲属相犯,同罪异罚。宋辽金元并未有所发展,明代基本沿用上朝,在继承上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但在财产继承上明律规定“不问妻妾婢生只以子数均分。
3、 近现代时期
清朝末年修律过程中出现了法理派与礼教派的斗争。“子孙违反教令”是传统法制中一条针对子孙卑幼的不听教令的弹性很大的条款,只要子孙违背了尊长教令即可成为罪名,随唐以后各代法律都有此条,赋予违反父母尊长的子孙以惩罚。还有“送惩权”对于多次触犯父母尊长者,尊长可以直接要求官府发遣,法理派则认为这是教育问题无关法律。天下父母无不是之父母,子孙对父母祖父母的教训最多是‘大杖则走,小杖则忍’只有忍受之理,断无防范之说,但法理派则提出“正当防卫之说”和“父杀子,君主治之以不慈之罪”之假想,以拉近中国法制与西方法制之距离,势必会受到当时传统势力的打击而被迫流产。到了民国时期,民法典中规定废止旧法中长期沿用的宗祧制度,子女对遗产的继承权改变过去那种有男子独占的局面,采用平等的继承制度,婚姻由男女当事人自行定订,但司法院的解释还公然承认买卖婚姻的合法性。确认以父权为中心的封建家长制。父母得于必要范围内惩戒子女。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才从立法上彻底废除了家长集权制。
6、2021教师的惩戒权包括哪些
2021教师惩戒权包括批评隔离权警告权留校权剥夺权。
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
具体如下:
1、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教育惩戒;
2、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
3、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7、试析行使教师惩戒权的基本原则
试析行使教师惩戒权的基本原则
论文摘要: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必须遵循四条基本原则,即教师必须正确认识惩戒的价值和局限性,教师惩戒应与学生的自我教育相结合,教师应当果断而明确地行使惩戒权,并在惩戒的过程中秉持一种宽容的态度。
论文关键词:教师惩戒;原则;自我教育;宽容
教师惩戒权是指教师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所拥有的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惩罚的权利。随着教师在法律上被赋予了惩戒学生违规行为的权利,我们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便从“教师敢不敢惩戒学生”转变为了“教师会不会惩戒学生”,即当教师拥有了惩戒的权利之后,他们是否能够恰当地运用这项权利,从而达到教育学生、促进学生发展的目的?因而,明确和遵循行使教师惩戒权的基本原则便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整体而言,行使教师惩戒权必须遵循四条基本原则。
一、正确认识惩戒的价值和局限性
一方面,我们必须看到,惩戒措施的使用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它的使用应该远远多于奖励,而且事实上也是如此。在道德领域,惩戒应当优先于奖励而存在。对于社会中的大多数人而言,他们都应该遵从最基本的社会规范,而这种遵守并不会受到表扬或是奖励;我们所关注的重心,是那些未能遵从这些最基本的社会规范的成员,我们通过舆论或是其他措施对其进行惩罚。在学校教育中,遵守学校各项规范的学生也不应该受到表扬,否则他们所形成的是对表扬的依赖而不是对规范的尊重,在没有表扬刺激的情况下会出现不遵守规范的情况;但违反学校规范的学生则必须受到惩罚,否则规范的权威性便会受到削弱。
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惩戒是有局限性的,它并不总是能够产生我们所希望看到的结果,教师惩戒权的使用并不必然带来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生道德水平的发展。苏霍姆林斯基特别强调指出,惩罚越频繁,越强硬,自我教育的成分就越少。当儿童经受了与惩罚相伴随的震撼之后,为人的本性所注定的自我教育的内在力量就会在心里衰减。“惩罚,特别是其正当性大可怀疑的惩罚,会使人的心灵变得粗野、凶狠、残暴。一个在儿童时代遭受过惩罚的人,少年时代就不会害怕什么儿童收容所、法庭、劳教所。”
在教师行使惩戒权的过程中,教师应该成为一名指导者而非控制者。惩戒的最佳效果应该是使学生学会如何把已经造成的损失和过错做最好的处理或弥补。比如,如果学生把水弄洒了,这时最好的处理不是把他的名字记到黑板上,而是由他把地板清理干净。如果两个学生正在打架,最好的处理办法也不是把他们送到校长室去训话,而是让他们彼此冷静下来,待怒气消除之后再写一份报告,说说有没有比打架更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正如罗杰斯和弗雷伯格所言,在学校受教育本是令人高兴的事,但自从老师让犯错的学生放学后单独留下来,待在学校就变成了惩罚,这给学生传递了错误的信息。让学生反思自己的行为才是合理的结果。
二、教师惩戒应与学生的自我教育相结合
教师惩戒学生是否有效,取决于教师的惩戒是否能够引起学生内在认识的变化。每个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倾向,即追求能够使自己得到满足的事物而逃避令自己不快的事物。当学生意识到某些行为会导致教师的惩戒的时候,出于这种趋利避害的本能,他们会努力逃避惩戒,即避免做那些可能招致惩罚的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学生就从内心中认可了相应的规范。正如洛克所言,“他现在只是爱好更大的肤体的快乐,惧怕更大的肤体的痛苦而已。用这种动机去管束和指导儿童的动作和行为,结果是什么呢?”洛克认为,惩罚的目的是让孩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让他们因自己做了错事而感到羞愧,而不是让他惧怕痛苦。洛克将这种靠惩罚来维持秩序的做法称为奴隶式的管教,他指出,这种奴隶式的管教所养成的只能是奴隶式的脾气,就是在有教鞭威胁着的时候,儿童会表现出屈服、顺从的姿态,而一旦没有教鞭的威胁、没有人看见、知道自己不会受到惩罚的时候,他就会放任自己内在的倾向,从而造成更大的破坏。
因而,教师的惩戒必须与学生的自我教育相结合,即在惩戒的同时让他们认识自己错误的根源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为了做到这一点,教师可以让学生参与规则的制定,让他们感受到自己是集体的主人、并在制定规则的过程中更好地理解规则。“这使学生认为自己的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并且有运筹帷幄的感觉。当学生参与决策时,他们会更加愿意遵循这些决定,他们努力的方式也有助于改进学习和对学校的态度。当他们发现对班集体有益的事情也会对个人有益时,他们就会事先倾向于朝着使班级变得更好的方向努力。”让学生参与规则,不仅有助于学生更好地遵守规则,而且也有助于学生在违规时更好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主动地接受惩罚、实现自我教育。
当然,教师惩戒应该与学生的自我教育相结合、努力让学生更多地发挥其主体作用并不意味着教师应该把一切都交给学生去决定、让学生承担起生活和学习的全部责任,这样很有可能使学生畏缩,最终重新回到教师的庇护之下,给人一种“学生远远无法实现自主”的印象;事实上,学生的自我教育也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是在生活中逐渐累积、发展的过程。自律应该是随着个体的成长一点点培养起来的,若用一节大课来讲授自律根本起不到作用。培养自律的过程就是生活的过程,学校和课堂生活是其中一部分,由外部纪律转向内部的自我约束,这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通过自由来培养自律,这对教师和学生而言都是一种新的尝试。新的尝试难免有风险。因而,教师应该在自己能够接受的范围内尝试给学生一点自由,然后再根据学生和自己的适应情况,把自己认为合适的、学生能够承受的自由逐步交给学生。
三、果断而明确地行使惩戒权
教师行使惩戒权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为了让学生感受痛苦,而是维护学校中的各项规范,从而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涂尔干指出,学生之所以会遵守规范,是因为他的老师声称规范是值得尊重的,而且老师自己也尊重规范。所以,当有学生违反了规范的时候,教师必须加以干预,从而证明规范仍然是值得尊重的、是有价值的;否则一旦教师不惩罚违规行为,那么学生就会认为老师不再相信规范了,自己也会对规范表示怀疑。所以,为了使规范不至于受到侵蚀,教师必须坚定地行使惩戒权,而不能表现出犹豫。
8、教师可以对学生适当的惩戒,该如何把握好惩戒的度?
教师可以对学生适当的惩戒,要根据情节轻重使用不同的手段,所以老师要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同时要遵守教育部出台的相关“禁止行为”,不要越界。
近年来,老师们因为惩戒学生变得战战兢兢。从什么时候开始,老师教育学生也变成了一种禁忌,还需要时时担心家长会不会投诉。教育部发布了相关规定认为老师可以对学生实施惩戒,其实是给老师送出一把“戒尺”。与此同时,也制定了一些边界线。规定称,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可根据学生违规违纪的情节轻重采用不同惩戒手段。老师要在教育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对学生所犯错误进行判断,然后再进行惩戒。
但是,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中,不能够对学生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比如击打手心、屁股等身体部位,更不能刺扎身体部位;也不能够让学生做一些超强度的不适动作,比如长期罚站、反复抄写;不能够伤害学生心理健康,比如辱骂学生,歧视学生,侵犯人格尊严等;不得因为一个人过错而惩罚全体同学;教师不得因为自己的情绪问题而迁怒学生。总结起来就是不得侵害学生基本权利,不得侮辱学生人格尊严,这是教育中至关重要的。
对于一些教师惩戒学生的正常行为,学校不应该给予教师惩罚,应该支持教师教学。只有这样,教师才能够放心大胆地在教学中发挥主观能动性,而不是手脚被捆绑难以施展。在这个过程中,十分考验教师的判断力,希望每位教师能够对学生负责,对教育负责,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
9、教育惩戒权是公权力吗?
就惩戒权的本质来说。惩戒权在本源上,属于行政权力一种;就法律性质而言,属于公权力的一种。学校及老师既不是行政机关和人员,又不是司法机关及人员,凭什么拥有和享有惩戒权?
惩戒权违法违规违纪。我国的各项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各项政策条例都明文规定:严谨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戒尺从其历史渊源来看,就是一种体罚工具,是对违纪违规学生的最重要的体罚器械。让教师拿起戒尺体罚学生,和法规与政策对着干,和家长疼爱孩子对着干,教师的小身板承受不起啊!

惩戒权违反教育规律。教育规律的基本要求是“以德育人,以理服人”。教师应该加强德行修养,德高为范,以高尚的师德,言传身教,做好学生的言行楷模和示范;教师应该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钻研,以深邃的思想感召学生,以精辟的理论折服学生,以精彩的课堂吸引学生。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是教育的失败,也是教师的无能。
惩戒权是陈规陋习。用戒尺殴打学生身体,体罚学生身心,是陈腐的教育理念,是错误的教育方式方法,是封建残余陋习。在新时期新时代,我们广大教师应该更新教育理念,转变教育方式方法,用真诚真情来温暖学生,用真心真意来感化学生,用真挚真知来折服学生。学生是应该用来爱护的,决不是用来体罚的。
教育是一门艺术。当代的教师,应该悉心研究教育学生的艺术形式,努力做到“手中无戒尺,心中有戒尺”的教育艺术境界,努力做到“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教育艺术高度。(填坑)
教育是一个良心活。为人师者,必然“传道、授业、解惑”,不管是传授做人的道理、教育知识学问、还是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困惑,哪一样都需要老师尽心尽责;否则,老师们就会良心难安,感觉愧对社会、家长,和孩子。没有良知的教师也是异类,凤毛麟角!师德问题是当下最时髦的话题,也是老师们谨言慎行的敏感话题。其实师德没有那么严肃、刻板、和不近人情,严肃认真是师德,幽默风趣也是师德;训斥苛责是师德,和蔼可亲也是师德。以德服人不是放纵不管,而是以高超的艺术手法管理学生;管理学生的根本目的在于让学生知错就改,而不是让学生怕谁!运用之妙,存乎一心!

教育是一个有料活。学识差的老师,无法得到学生的敬服,课堂管理和课堂效果都会极差;才华横溢的老师,能够折服学生,令学生心生敬畏之心!真正有本事的人自带气场,说出来的话,做出来的事,无不令人心悦诚服,让人发自内心的崇拜和景仰,真正的偶像就是这么练成的。我们教师要努力充实自己,真正学有所成,才华横溢,成为学生崇拜的偶像,管理学生还是难事吗?
10、教育部明确教师有惩戒权,究竟惩戒权包含哪些方面?教师如何把握?
关于老师的惩戒权,这几年可能,大家讨论的比较多,但在实际工作中,老师因为害怕被主管部门处分,对于学生犯错误可能存在不会管,甚至不敢管。
如果使用过度的话,会变成体罚与变相体罚。所以如何使用惩戒权的的确确是教育从业者以及相关部门必须认真研究的问题。
四川省大竹县第二小学从2018年3月起开展戒尺进校园活动。一年多以来,惩戒权用的得当,学校的学风,班风比较改善明显。
该校有在校学生两千多名,大多数为留守儿童。孩子的学习生活习惯差,长期与父母分隔,养成多种不良的行为习惯。
让学校管理方和老师为之头疼,为此学校 顶着各方压力,开展了戒尺进校园活动,给每个班配有《弟子规》内容的标准戒尺。
只要孩子违反了校纪班规,上课不认真听讲。不守课堂纪律,作业不按时完成,或者字迹潦草不认真,品行不端正等老师都可以用戒尺轻微的对学生予以惩戒。以达到让学生改正错误,养成良好行为习惯,让学生心存敬畏目的。
该校对戒尺的使用流程有着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可以是一请二问三惩四慰。
学生犯错误以后,由学生自己走到讲台上,将戒尺请出来,交到老师手上,老师问清楚学生犯错误的原因,然后再打之前试一下力度,不能用力过大,导致可能会导致体罚行为。惩戒之后,对孩子进行心理上的抚慰,要告诉学生知错就改,依旧是个好孩子,以后好好表现,老师依然会喜欢你。
戒尺进校园活动得到了35%家长的支持,3%的家长保留了态度,还有其他的家长可能心存疑虑,觉得将戒尺走进课堂,会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但是实施一年来的结果证明,这样的措施使用得当,受到了家长的欢迎。
该校在使用戒尺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就是戒尺在低年级可能效果使用明显,在高年级老师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顾虑,因为孩子的自我意识在逐渐形成,如果利用戒尺的话,可能造成孩子逆反心理,反而弄巧成拙。
我们都说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教育惩戒权应该是教师教书育人职责的基本职业权利。
根据学生不当的行为表现,性质以及严重程度,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等一系列惩戒措施。从法律角度讲,老师的惩戒权应该包括批评权,隔离权,罚没权,留置权,警示权等等。
目前从国家层面对教师的惩戒权,没有明确而系统的规定,只有在班主任工作条例中明确指出,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但是没有具体可操作,可实行的方法,对教育惩戒权没有明确边界,内容,形式以及谁来惩戒,谁来监督,如果违反了相关的制度内容,如何惩罚等措施,没有更细化可操作性的方案。
近期山东省发生的教师因体罚学生被主管部门以解聘,列入诚信黑名单等处罚措施,的的确确又将教师的惩罚权,推向了舆论的热点。
在现实工作中,老师们面对惩戒权可能望而生畏,大多只是想想而已,没有人会拿自己的饭碗去开玩笑。
去年10月,女老师让学生罚站,没多久被请进派出所调查。
前不久,山东一位女老师用书本抽打了逃课学生,结果学生家长不依不饶,一边要求给孩子换最好的学校,一边要求30万的赔偿,最后这位老师被辞退。
一个朋友曾给我讲述过她的亲身经历。
朋友是一所大专院校的老师,有一次她上课,一个女生在课上织毛衣,她批评了她,言词并未过激,谁也没把它当回事。
结果几天后,女生家长闹到学校,当时她正在上课,课堂一片混乱。
最终,她莫名其妙被打了一顿,还因为教学事故被记了过。
从此,学生课堂违纪,只要不过分,她很少过问了。
跪着的老师教不出站着的学生,因为跪着的老师管怕了,管伤了,不想管了。
这是老师的悲哀,更是教育的悲哀。
7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给予教师惩戒权,给了老师们教育的底气。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者也。除了授业和解惑,老师更重要的使命是传道,教会学生如何做人做事,引领他们走向正确的道路。
鲁迅幼年读书时曾迟到,先生重重得惩戒了他。他在书桌上刻了“早”字,从此再没有迟到过。
惩戒的意义在于规范学生的行为,而老师的规劝往往比家长更有用。
那么老师该如何运用好惩戒权呢?
第一,惩戒也要尊重孩子的人格,维护孩子的自尊心,尽量运用非体罚式惩戒,比如提示错误、引导正确行为或批评。
第二,要及时惩戒,当孩子发生错误行为时,老师应立刻指出孩子的错误,并告诉孩子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
第三,要将惩戒落在实处。孩子犯了错误,老师罚他抄写课文,就一定要检查他抄写的成果,含糊过关会影响孩子改正错误的效果。
此外,老师需要惩戒权,但更需要理解和配合的家长,教育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家校配合,家长和老师要达成统一战线,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教育和引领好孩子。
首先说明,这个您不是您自己。………把戒尺给您,请问您敢要吗?敢要但敢用吗?站着说话不腰疼!!!谁坐您那位置谁都比您说的好,但想没想过,所讲的理想化没?现实操作意义大不大?有了戒尺,把孩子都能培养出为自己为家庭为国家效力的人了吗?教育不是郑想的那么简单的事,现在精英们为人类最基本的传宗都停止了,以后最基本的要素人在哪里???你们教育出问题的地方太多太多了,脑子与才能的确空前了,贡献确实绝后了。所以说如果谁把教育仅仅归结到几十个问题上,那就是太肤浅了!!!!!!!
教师事业神圣,不能忽略有不神圣的人,要知道哪行都有害群之马。在提高教师地位的今天,金钱是爹的 社会 ,不能不提防道德败坏的教师。对于有的教师因恨铁不成钢,或因学生搅烂课堂,对学生的体罚过重我是可以理解的,也是支持的。可有的老师教师表面是关心学生,实际是在逼家长送礼,当礼不到时就黑眼白眼看不上,动不动就给小鞋穿,或者是放手不管。给学生造成的阴影比过重体罚重的非常之多。甚至正是由于个别老师的臭脸,影响着一部分学生的前途和命运。就从简单的座位上就能看出端疑,家长为此也是无可奈何,生怕自己的学生当了旁听生。为什么有的学生在让他报老师志愿时他死活都不报,就是因为他们看清了老师肮脏的背后,为什红同学见同学比见老师亲?他们对老师的缺点优点有挥之不去的记忆。有这样的陋习的老师为什么多年没被清除教师队伍?他们没有师德,这也是当钱急需解决的问题。不要一个神圣就掩盖了部分肮脏。
成年人犯了锘误,做了错事,有国家的法律来处理。学生犯了错误,做了错事,当然是不可能用法律来处理。那么学校的老师总要釆取一定的方法来处理学生的不正当行为,任其下去,学生将来长大了,走向 社会 很可能走向犯罪道路。所以教肓部给老师的惩戒权很有必要。当然这个惩戒权不是让教师去打骂学生,侮辱学生,而是采取一定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去教育学生,使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都得到全面发展,将来郭会成为 社会 上一个有用的人才。
那些主张把戒尺还给老师的人注意了,标准答案来了。
全国人大常委、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周洪宇在接受采访时说:"教师教育惩戒权”有其特定的含义,主要包括:批评和制止学生不正当言行举止,要求犯错误学生写认识自己错误的检讨书,让家长带回家进行批评教育等。
教育惩戒权的使用要合目的性和合教育性,是有其明确的边界的,不能走到反面、出现过宽过滥。对犯错误学生采取任何形式与程度的体罚和羞辱,如罚站、罚跪、打骂以及罚简单重复式抄书、抄作业等,超出了教育惩戒权的边界,必须严格禁止。
教育部:将修改教师法有关规定,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8日晚,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9年7月9日(星期二)下午3时举行新闻发布会,教育部副部长郑富芝介绍《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有关情况,这次中央文件首次提出了关于教师惩戒权的问题,提出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吕玉刚表示,下一步,按照《意见》提出的要求,着眼于教师教育惩戒权的问题,首先明确基本原则。教育惩戒的目的重在教育,是出于对学生的关爱、保护,从促进学生 健康 成长的愿望出发来实施教育惩戒。
第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形式,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促进广大教师既热情关心学生,又严格管理要求学生,这样才能促进学生 健康 成长。在这方面,我们特别希望 社会 各界、家长给予积极理解,形成学校、家庭、 社会 共同育人的氛围,提高育人效果。
第三,抓紧修订《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从法律规定上进一步明晰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保障教师有效地行使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师道尊严。
惩戒权究竟应包含什么内容:首先要明白惩戒的对象,是指惩戒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即学生的特定越轨行为。认清这点对惩戒权的合法行使意义重大。一般来说,惩戒对象都是特定的与学生身份、角色不符,对学校学习生活秩序有一定负面影响的行为,一般包括不服管教、反抗教师权威、扰乱学校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及破坏公物等类型。学生越轨行为的发生地既可能是学校内,也可能是学校外。不是所有的学生越轨行为都会成为教师惩戒的对象。作为教育权力的行使,惩戒所指向的只是那些具有一定严重程度、但又未触及国家法律、不引起法律制裁的越轨行为。也就是说,教师只能管理学生的一般越轨行为,较严重的越轨行为(即违法犯罪行为)不属于其惩戒权限,而过于细微越轨行为尚不构成惩戒的对象。
教师具有了惩戒权也不能就是拿到了尚方宝剑,上面分析了教师惩戒对象的大致范围,惩戒的指向是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越轨行为,但是在具体行使教师惩戒权时,又要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不同个体,越轨行为的范畴不是固定的,也就是说,惩戒的条件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来说,学生成熟的程度不同, 社会 、学校对其行为的要求也应有所差异。判断学生行为是否违规,是否应该受到惩戒,必须首先要看用来判定学生行为是否越轨的标准的学校规范本身是否合理,是否带有与 社会 规范、教育目的及要求不符的成分,是否根据学生相应的成长阶段而定。只有符合学生年龄特征的规则才具有效性。
因此,针对学生不同年龄特征,性格特征,有选择的慎重行使惩戒权,以达到教育为目的,使学生 健康 成长。
明确老师具有“惩戒权”的前提,是制订具体的“惩戒细则”。
“惩戒细则”就像“法律”,而老师只是一个“执法者”,而不是“法官”。那么先有法律,才有执行法律的人。如果没有法律,或者没有完善明确的法律,老师就会自己成为“法律”,变成了“人治”。这样的情况下,惩戒很可能过度,也得不到 社会 的认同,最终所谓的“放权”就是形同虚设。
那么,制定全国通行的“学校教育惩戒细则规定”(暂定这么叫),这才是教育部门的当务之急,这个事项的重要性远远大于笼统地给教师下放“惩戒权”。
在明细则没有出来之前,只能说说个人看法:惩戒的情况,最主要的应该是发生在学生有严重破坏校园、课堂纪律的情况下;其次是在学生完全无视自己主要任务是学习,而选择了“恋爱”、旷课等不务正业的情况下;尽心了努力了,品德没有问题但成绩仍然不好,这种情况不应该给予惩戒。
惩戒,还是需要分程度的,需要渐进式的。不能一开始就过于严厉,让学生失去自我改过的机会。在教育过程中,学生的自省、自觉,永远比老师的敲醒、打醒有用。
具体的惩罚方式,则应该尽量文明。比如今天有人犯了罪,警察也只是经过依法审判后把他送进监狱,在监狱里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但不能有事没事打犯人对吧?所以老师行使惩戒权,并不等于就绝对拥有打骂体罚学生的权力。
口头批评、警告,书面检讨应该是惩戒的重点,做不好功课教鞭戒尺打手心这种古老的传统,如果在明确了细则且学校家长双方都通过同意,那么保持并且延续下去也是可以的。
教育部明确教师有惩戒学生的权力,但惩戒一定要有度,具体这个度怎么把握呢?
首先,要看是幼儿园,小学,初中或者高中,因为他们能承受处罚的限度不同,所以要用不同的处罚方式。
其次,要及时了解每个学生身体 健康 状况,用适应每个学生的惩戒方式处罚,才能在体罚的时候有轻重缓急,不至于处罚过重,造成学生身体上不必要的伤害。
最后,祝愿每个学生好好学习,逃过惩戒处罚。
不清楚“惩戒权”有没有具体规定,指导如何操作?惩戒,包括哪些方面?不知道是不是2019款的文字 游戏 !
如今,人人都支持老师有惩戒权,但个个都反对体罚与变相体罚。体罚,好理解,可变相体罚呢?老师在惩戒学生时,会不会就被家长理解为变相体罚呢?或者说如何界定惩戒权与变相体罚?
还有,家长说不能侮辱孩子。同样一句话,同样的惩罚,有的人不当一回事,转身就忘了。有的人则会转身回家就跳楼!什么样的话属于侮辱的范畴,什么样的话属于惩戒权范畴?另外,家长说不能给孩子造成心理阴影。什么样的惩戒才不会留下心理阴影?怎样证明给孩子造成心理阴影,怎样才算或确定造成了心理阴影?
不定义体罚、变相体罚、侮辱,以及心理阴影,而谈惩戒权,实质就是玩文字 游戏 ,就是自娱自乐玩自嗨!因为面对这四条,惩戒权没有丝毫的生存空间!
否则,老师认为是惩戒,家长却说是变相体罚,是侮辱她孩子,给孩子造成了心理阴影。这种情况下,如果家长投诉,领导是支持家长,还是给老师撑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