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视同销售所得税会计处理
1、视同销售账务处理怎么做
常见的几种:1对外赠送:国税函[2008]875号[1]文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实务中开在一张票上是按上条,没开在票上赠送的视同销售,所以开在一张票上合适。这样和普通销售一样,
方案一:与开具销售发票正常销售的产品一同确认销售收入,确认销项税,正常结转成本,只是在单价上有所体现,单价会低于其他客户;
方案二: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样品费,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
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方案三: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营业外支出,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
贷:库存商品。
2发给员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个需要并入职工薪酬申报个税,可能会涉及个税,要是涉及的话,在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之后按员工所属,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用。
3对外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等。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赠品的账务处理
赠品是商家常用的促销手段之一。赠品的形式较为多样,其会计处理不同于商业折扣。
1、对同种商品买一赠一。此类销售行为目前通常使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将其中一件商品按售价作正常商品销售处理,而另一件则以成本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营业费用”;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因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该方式虽符合税法的规定,企业却要对赠出的商品按其正常销售价格缴纳税金,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2、确定赠品全部赠出。此类赠品多属低值物品,如手帕、玻璃杯等,随商品的售出而赠送,其赠品数量确定,送完即止。这种销售方式应将赠品的赠出视为一种“营业费用”,在销售商品时借记“营业费用”;贷记“库存商品——赠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此种销售方式是一种普通的营销手段,它通过赠送低值的物品吸引消费群体,对于所有的企业普遍适用。而且它的赠品不会导致企业多交增值税。在购进该赠品时,借记“库存商品——赠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在赠品送出时同样是以成本价结账,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相抵,不存在多交税金问题,所以它是最常见实用的促销方式。
3、赠品怎么做账务处理
赠品的形式较为多样,不同的赠送行为会计处理的方式不一样。大体分为成本价结转成本和销售折扣。
外购商品作为样品赠送客户的方式。如果是将商品样品免费赠送给客户在会计方面不确认收入,但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都视同销售,即按成本价结转成本,按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样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商品买M赠N,属于捆绑销售。这种赠送以销售为前提和条件,属有偿赠送,实质上是销售折扣。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产品。
—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产品。
—赠品。
账务处理程序:
银行账务处理程序包括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的全部处理过程,具体步骤如下:
1.根据经济业务受理、填制与审核凭证,依据业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确定会计分录。
2.一方面根据传票逐笔登记分户账(或登记簿),涉及现金收、付的应登记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另一方面根据同一科目的传票进行汇总,编制属于综合核算系统的科目日结单,轧平当天业务涉及的所有拜兵虹科目的借方和贷方发生额。
3.根据分户账编制余额表。
4.根据科目日结单登记总账。
5.根据总账编制日计表,轧平当日所有科目的借、贷方余额。
4、视同销售行为怎样进行的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比较独特,它们在表面上反映不出涉及税收的问题。
在财会账务中的处理方式是:
业务发生后,一般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用于基建项目)
应付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项目)
营业外支出(用于个人消费)
生产费用(用于免税项目,包括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以下同)
贷:产成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4)赠送视同销售所得税会计处理扩展资料:
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1月28日,财税(2005)165号文件: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这一规定与会计处理产生了差异,其意在维护国家税权、也防止纳税人通过所谓代销形式无限期递延纳税义务的产生。所以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要视同销售的原因和理由在此。
视同销售行为是从会计和税法两个角度来说的,会计上认为这些行为由于大多数不符合常规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标准。
而从税法上看,它们与销售行为类似,所以需要缴纳增值税,并对其所获相关收益进行计量并对其所得缴纳所得税。
5、用于赠送的商品,该怎么做会计分录?
一、赠送的商品应当视同销售: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结转成本:
解: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无偿赠送,会计上不符合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不确认收入,但是增值税及所得税要视同销售,以公允价确认增值税项税额,同时也以公允价确认所得税收入。
(5)赠送视同销售所得税会计处理扩展资料
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⑴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⑵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⑶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6、企业买一赠一活动会计和税法都怎么处理?
分情况处理:
第一种方式是单独赠送。常见的是把货物作为纪念品、宣传品、样品单独赠送给客户,带有一定促销和增进联系之功利目的。与捐赠的无功利性又有所区别。会计实务中货物无论是购入取得还是自制取得,领用时均按成本价和应交税费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则按视同销售处理。
第二种方式是捆绑销售,赠品与卖品属同类商品。这种赠送以销售为前提和条件,属有偿赠送,实质上是销售折扣。如买五赠二可视为销售七件产品,虽然单价降低了,但销售收入中已经涵盖了赠品的销售收入。会计实务中按实收金额记收入和销项税金,按七件结转销售成本;税法上对赠品也不视同销售处理,但要求发票按七件开具,并注明2件为折扣,赠品未在发票上注明或另开红字发票的则不得冲减收入,即赠品要视同销售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第三种方式是捆绑销售,赠品与卖品不属同类。如买西服赠衬衣;买空调赠电磁炉等,这是商家除打折销售外最常用的销售方式。由于属有偿赠送,会计和税法对赠品也不做销售处理,会计上作为销售费用—促销费处理,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增值税不加征。这与第二种方式的广告宣传费略有不同。但同样要求卖品和赠品同开在一张发票上才行,否则要视同销售征税。
例:某大型商场(一般纳税人)在5周年店庆期间对康佳电视进行“买一赠一”活动,买一台电视送一个收音机。其间共销售电视50台,单台不含税价5000元,购进成本为每台4600元;赠出微型半导体收音机50台。每台市价80元,购进成本为60元(均不含税)。商场只就50台电视开具了销售发票。会计对赠品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促销费3000
贷:库存商品—收音机3000
增值税规定的视同销售是无偿赠送,无偿是指从接受方那不会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买一赠一不是无偿,没有买一的行为就没有赠一的行为,因此赠是建立在有偿的基础上的。
买一赠一是商家促销用词,是噱头,业务实质是捆绑销售,即你买我一件东西同时必须买另一件东西,但这两件东西我商家都会给予折折扣。因此买一赠一的赠不应理解无偿赠予而是先对主商品打折,折扣额用来购买另一件商品。即和所得税处理是一样的。
7、买一赠一的会计处理及税法规定
“买一赠一”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按税法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会计处理为:
(1)确认收入时: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按公允价分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实际销售金额计算
(2)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赠品的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赠送视同销售所得税会计处理扩展资料“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实质就是将企业的销售金额分解成商品销售的收入和赠送的商品销售的收入两部分,各自对应相应的成本来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买一赠一”
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作为视同销售货物来计算增值税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咨询”《买一赠一的增值税计算问题》(2009/11/5)答复)但是目前
“买一赠一”是否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还存在较大争议,建议总局出台正式文件进一步明确。
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则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
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8、所得税法对于捐赠视同销售,要记入应纳税所得额,但成本已计入营业外支出了,为什么又调减成本了呢
1、首先明确,企业销售产生的利润,是收入减去成本后的金额,也是企业所得税上确认的应纳税所得(为方便理解,简化此部分说明,实际是存在差异的)2、损赠,在会计上已确认的支出,是企业收入减去成本,减去费用后的利润结果,在用产品对外损赠时,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因为也没有收入可确认,确认了收入也收不回来,也会形成损失。这时的利润结果,就是企业真实的利润情况。3、为了防止税收的减少,企业利用税收漏洞少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4、由于上述原因在视同销售时,企业所得税增加的是应纳税所得,在纳税调整时,分别计算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两者相抵后是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仅视同销售时确认收入,相当于给企业调整增加了全部的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违背了企业所得税的所得二字,不是应纳税所得额而是流转额了。5、特别提示: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也同时应视同销售增值税,视同销售时,企业在账面仅有成本,没有收入,同时按市场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计入营业外支出。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以上视同销售,均应按规定交纳增值税。9、小规模纳税人将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怎样做账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实行简易征税办法,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其有视同销售行为要负担增值税。除有特别规定外,货物在每一个流通环节都涉及增值税,因此单位或个体经营者需要负担增值税。
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产成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9)赠送视同销售所得税会计处理扩展资料
视同销售的情形: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