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固定资产赠送账务处理
1、我公司接受别人赠送的固定资产,没有发票,该如何处理入账?
1、接受捐赠时:
借:固定资产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贷:银行存款
2、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1)接收固定资产赠送账务处理扩展资料: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
一、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2)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二、固定资产处置的处理
(1)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2)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3)企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2、赠送旧固定资产应该怎样做账务处理
将旧资产赠送他人的会计处理:纳税人用固定资产对外捐赠的,通常作为固定资产处置业务,通过固定资产清理以及营业外收支进行会计核算。
纳税人将固定资产对外捐赠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即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视同销售,必须增加应税收入,当然,相关资产的成本、费用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另外公益捐赠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确认的会计利润的12%计算税前扣除。
视同销售分录
a、借:国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
b、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接收固定资产赠送账务处理扩展资料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或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等都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按货物的公允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均视同销售货物,要征收增值税:委托代销;受托代销;
由总机构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设在不同县(市)的相关机构之间移送货物;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股利发放、无偿赠送。
3、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按照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固定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收入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八条 营业外收入,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
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通常,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应当在实现时按照其实现金额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