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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礼品增值税

发布时间: 2022-06-25 03:11:06

1、赠送产品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如何计算

一、赠送给正常购买本企业产品的客户
将自制产品赠送给正常购买本企业产品的客户(包括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下同),此情况一般都是按照各客户购买产品数量的多少,或按照客户购买数量划分的等级高低分别赠送一定比例或相应数量的产品,很明显,该情况是甲公司以客户购买其产品为前提,对客户已购买本公司产品行为的一种饶让或奖励,本质上属于甲公司为促销产品采取的商业折扣行为,不属于赠送行为,因此,不需要考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题。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或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企业的折扣销售行为,销售额和折扣额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净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将折扣另开发票,或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则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此情况下对客户"赠送"的产品必须符合税法对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相关规定,即一方面应符合国税函[2010]56号文对发票开具的规定,另一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然而,由于甲公司作为计算"赠送"基数的销售收入的相关销售行为在发生"赠送"行为前已经完成,且已全额对外开具销售发票(很可能分次开具了多张销售发票),所以,甲公司对本次"赠送"行为已无法在此前已经对外开具的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额,此给执行税法"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规定带来困难。为此,笔者认为,甲公司可以将"赠送"食品的金额及折扣额在以后开具给相关单位的销售发票上同时注明,即在以后开具给相关单位的销售发票上先全额加上"赠送"食品的数量和金额,然后再将"赠送"食品的金额作为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减去(实际还是此笔销售发票的原销售额),由此达到符合税法"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要求。
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甲公司作为计算"赠送"基数的销售收入在发生"赠送"行为前已全额在账面反映,所以,在对"赠送"食品按照折扣销售行为进行会计处理时,不仅不需要再增加销售收入,而且也无需扣除商业折扣额,仅需直接将赠送产品成本(即折扣额)作为销售成本结转,甲公司需在发生"赠送"行为开具红字发票的当月末,在结转当月销售产品成本时加上赠送产品的15万元成本一并结转,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万元
贷:库存商品 15万元
这样处理后,甲公司因增加销售成本而减少会计利润15万元,并进而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最终达到15万元折扣额在税前扣除的目的。
二、赠送给购买本公司产品客户单位的个人
实际上,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将自产产品赠送给客户单位个人的情况较多,如通过举办的各类促销活动将自己生产的食品赠送给客户单位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个人,从会计处理的要求来看,尽管甲公司账面上应将相关产品成本直接作为业务招待费计入管理费用,不作销售核算,但对于此类情形,需分别考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题,并由此产生相应的会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第四条第八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视同销售的规定,甲公司对用于赠送的这15万元产品在增值税方面应视同销售,并按照正常销售价格20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需计缴的增值税为20×17%=3.4万元。但必须注意的是,此情况下,甲公司为生产该批产品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正常抵扣,如果相关进项税已正常抵扣,则甲公司仅需做计缴3.4万元增值税销项税的会计处理,即仅需做"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3.4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万元"的会计处理。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的规定,甲公司在对赠送行为进行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5万元,贷:库存商品15万元"的同时,还必须进行相应的所得税处理,即应对赠送行为作视同销售的涉税处理,但甲公司仅需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调增计税所得额5万元(20-15),无需作调增业务收入的会计处理。
但是,有一种观点认为,甲公司在此情况下可以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题合并作如下两笔会计处理:
1.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23.4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万元
2.借:主营业务成本 15万元
贷:库存商品 15万元
可能有同仁认为,所得税视同销售仅是对涉税处理的要求,会计上无需作销售处理,因而不同意上述会计处理,特别是不同意其中的:"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2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20万元",但笔者认为,尽管视同销售是税法规定的要求,但进行上述会计处理可以起到维护企业自身合法利益,防范相关涉税风险的好处。
在日常实务中,一些企业往往直接以对外赠送产品的成本额作为业务招待费的实际发生额(如本案例中的15万元),且以此计算实际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并进行纳税调整,这是错误的。实际上,在进行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后,计入费用的不含税计税成本已由15万元变为20万元,含税成本则变为23.4万元(20+20×17%),由于业务招待费的进项税不可以抵扣,所以,其实际计税成本应该是包含未扣除进项税的全部金额23.4万元,即上述会计分录中计入管理费用的23.4万元,既不是15万元,也不是20万元。
由此可见,如果甲公司作了上述会计处理,不仅是为了遵循税法对增值税和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需要,而且也是为了方便、清晰和准确计算相关费用计税成本和税前扣除总额的需要(下面"三、赠送给不确定对象"也存在类似问题,不再重复),但其缺陷是不符合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对此无需做销售收入的原则。
三、赠送给不确定对象
凡是赠送给不确定的对象,如在产品促销展销会或产品新闻发布会上赠送给受邀与会的各类客户、个人,或光临商场展厅的其他不特定的流动顾客,由于这些情况下赠送的对象包括现有客户、潜在客户,甚至可能仅是对本公司赠送产品感兴趣的流动顾客或人员,总之,赠送对象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赠送产品的目的仅是为了宣传、推销本企业产品的需要,此类情形下的赠送行为其本质应属于业务宣传性质,所以,发生的费用应属于业务宣传费的列支范围。
从会计处理的角度讲,尽管甲公司账面上应将赠送的相关产品成本直接作为业务宣传费计入销售费用,无需作销售核算,但是,对于此类情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同样需分别考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题,所以,甲公司对用于赠送的这15万元产品应视同销售20万元,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甲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1.增值税视同销售: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3.4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万元
2.所得税视同销售: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15万元
贷:库存商品 15万元
但是,有一种观点认为,甲公司在此情况下可以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题一并作如下两笔会计处理:
1.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23.4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万元
2.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15万元
贷:库存商品 15万元
然而,很可能有人认为,由于业务宣传费可以全额税前扣除,此情形下所得税视同增加的销售额与列入费用全额税前扣除的金额完全一致,最终调整的结果对计税所得额没有影响,所以,此情况下可不进行所得税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事实上,从上述会计分录可以看出,在单独考虑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其视同销售的销售额与列入销售费用全额税前扣除的金额虽同为20万元,也确实似乎可以不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但是,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明确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所以,在甲公司对赠送产品进行所得税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后,其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的收入总额基数应加上20万元。很显然,做了上述会计分录后,不仅很容易理解为什么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的收入总额基数要增加20万元,而不是增加15万元,同时也避免了遗忘将20万元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扣除限额基数的可能性,从而使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影响。
但还需特别提醒的是,由于在规定范围(比例)内的业务宣传费可以全额税前扣除,超比例部分最多产生时间性差异,所以,税务机关对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宣传并作为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确认非常严格,因此,企业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能够证明业务宣传活动确实已经发生的充分证据,不仅要提供业务宣传的计划安排、实施过程及实施结果的相关报告,而且还要能够提供整个业务活动实施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全部资料和证据,以便让税务机关有充分理由相信赠送产品确实属于业务宣传而不是业务招待。

2、加油站加油送礼品增值税怎么交

为了销售油品赠送礼品,不可以按销售折扣进行税务处理,属于文件规定的视同销售的行为,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9条计税依据的确定规定,产品销售收入,包括销售应纳增值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取得的收入,以及随同产品销售,从购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价外收入。对产品销售中发生的销货折让和折扣,如与价款在同一张发货票上单独注明的,可作为产品销售收入抵减项目处理。

3、企业公关赠送礼品如何纳税

购进的货物赠人,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方面,如果赠人的是自产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该公司将自产的货物作为礼品赠人时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购进该自产货物时相应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
如果赠人的是外购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因此,该公司将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赠人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用于个人消费,所以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购进时已经抵扣,则在礼品赠人时将已抵扣的进项税进行转出。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
企业发生上述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该公司将购入或自产的货物作为礼品用于交际应酬时,虽然依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会计处理上不作销售处理。但是按照上述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视同销售确定销售收入。对购入的货物赠人时应按照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对自产的货物赠人时按照同类货物的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如没有同类货物的对外销售价格,按照成本加利润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增加视同销售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同时,要同时调整增加视同销售成本(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将礼品用于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的具体做法是:第一,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二行作纳税调整,同时视同销售成本在第21行作纳税调减。第二,按照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0.5%的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二列。第三,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三列。
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该公司将自产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赠给其他单位的个人,还要按“其他所得”的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赠送的礼品是不是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视同销售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5、公司赠送客户的礼品是否要交税,该如何做账

现凡是礼品都需要纳税的。

按公司常规入账:
1.首先是按招待费入账,应计入“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或是”营业费用——礼品招待费“的二级科目。
2.在税务实践中,将企业因宣传推广需要而发生的赠送业务区别情况对待。凡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通常作为招待费对待,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对于自产货物用于赠送的,按宣传费对待。

企业的礼品支出主要涉及3个税种: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收礼的人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通常情况下是由送礼的人代扣代缴。具体按《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增值税是指自产自销的产品作为礼品送给客户,视为销售,交纳增值税。

企业外购礼品赠送给客户个人的行为,属于用于交际应酬需要视同销售计征企业所得税,同时按业务招待费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国家法律文件。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6月30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颁布)、税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颁布)以及由中国各级税务机关发布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定,构成了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主体法律基础。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6、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依据是否含增值税?

赠送的礼品的价值是含税价格,也就是说是包括了商品本身的增值税的。

7、销售赠送的物品要缴增值税吗?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商场在购进一批空调时,生产商无偿配送了微波炉,每台空调配送一台微波炉,发票只开了空调部分,微波炉不收款不开票。因此我商场在销售时也是同样做法,税务人员指出,赠送顾客的微波炉也应缴纳增值税,并要求补税。请问税务人员的做法是否合法?

专业解答

税务人员要求补缴增值税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空调生产商对空调销售商出售一台空调配送一台微波炉的行为,要对其配送的微波炉征收增值税。同样销售商出售给顾客空调并配送微波炉,也应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8、购买礼品赠送客户,进项税能不能抵扣

购买礼品赠送客户,先抵扣进项税额,赠送时,礼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所以,购买礼品赠送客户,进项税能抵扣。

9、1销售折扣、折扣销售、赠送礼品在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何具体规定?

1、赠送礼品无论是在增值税还是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是视同销售,需要交税的。
2、折扣销售(商业折扣):增值税符合在“同一张票金额栏”体现,则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税,实物折扣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收入。
3、销售折旧(现金折扣):增值税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企业所得税按现金折后前的金额确认收入,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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