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制度
1、如何认定企业规章制度是否合法
1、程序合法
合法的企业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也就是说,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要经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的协商与讨论,这个协商讨论过程的存在是认定企业规章制度合法的重要依据。
2、向员工公示
公示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可靠的作法是:一人发一本《员工手册》,在手册中列明企业与员工管理相关的所有规章制度,发放过程要员工签字。
组织员工培训《员工手册》,要有培训的签到,培训考试的答卷与成绩,这些都可以成为向员工公示的证据。
内容合法
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这一点容易理解,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企业规章制度肯定得不到认可。 公司对员工过失的处罚是否有理,在于公司是否有相关的制度,是否对员工的此类行为进行了界定,例如:一员工没有穿工作服,在有的企业可能不是问题,但在有的企业可能就是严重问题,这要视企业的工作需要而定。
如果公司有规章制度对这种情况进行规定,并约定了处罚措施,员工出现此类问题,企业进行处罚是完全合法的。如果没有相关规章制度,公司的处罚相对依据不足。
另外需要注意的,在处罚员工的过程中,企业要与员工进行沟通,并对处罚结果签字或公示。
2、杭州工伤认定制度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 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 申请工伤认定 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推进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认真做好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1999〕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的范围:
1999年棉花经营渠道拓宽后,对纺织企业实行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制度,即除供销合作社及其棉花经营企业、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厂和国营农场可以直接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外,对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纺织企业,按照严格审查、有序发展的原则予以核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棉花收购、加工的资格审定及监督管理工作。未经资格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加工棉花。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认定,是指省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纺织企业具备质量、计量、标准化等基本条件的确认。第四条 棉花收购、加工单位应具备以下质量保证基本条件:
1、具有能满足收购工作需要、经省纤维检验局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棉花检验员资格证》的检验人员。
2、具有能满足棉花检验需要的棉花国家标准,包括品级实物标准和文字标准。
3、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检验场所,包括分级室、试轧室、留样室。
4、必须配备经省纤维计量站检定或测试合格的棉花检验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包括动力试轧机、水分电测器、杂质分析机、棉花衣分称等。
5、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制度,包括质量责任制、检验人员岗位责任制、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质量承诺制度等。
6、有满足棉花分级堆放需要的仓储条件。并有经公安部门验收合格的消防水池、避雷设施及足够的消防器材,确保棉花安全。
7、具备符合规定的棉花加工设备,必须用80片及其以上规格的锯齿棉加工设备。第五条 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程序:
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棉花收购、加工质量检验能力的资格审查(包括检验环境、检验人员考核、检验设备检定及仓储),经审查合格的,颁发给《陕西省棉花收购加工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认定合格证书》。
2、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包括营业执照、《陕西省棉花收购加工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认定合格证书》、企业资信证明等),听取省经贸委、省供销社、省纺织工业总公司意见后,合格的,颁发给《陕西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
3、企业凭《陕西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的企业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第六条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1、执行国家的棉花购销政策,承担省内棉花购销业务。
2、严格棉花检验规程,必须坚持倒包扦样,严格棉花收购标准,既不抬级抬价,也不压级压价;不准在夜间和露天场地收购棉花。
3、加强棉花安全管理,专人负责,落实责任。收购的棉花要分级堆放,有明显标记。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棉花收购、加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未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棉花收购、加工活动。第八条 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的单位,经监督检查发现已丧失原有质量保证条件的,或在收购中不执行棉花国家标准情节严重的,注销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并依据《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进行处罚。第九条 仿造、冒用《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没收非法证书,责令停止收购、加工活动,依法对责任者进行处罚。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4、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有哪些重大改革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具体改革如下:
1、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标准
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建立试题库,制定考务工作规定,确定考试笔试合格线。省教育厅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2、考试对象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凡户籍所在地在江西省,并取得合格学历者可报名参加考试;江西省境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专科生,不论其学历培养层次和培养年限,均从三年级开始可以报考;
五年制高等职业(师范)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从四年级开始可以报名参加考试;三年制中等师范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从二年级开始可以报名参加考试;报考时均需由所在学校出具在籍学习证明。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启动前,江西省内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如果所申请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应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试点工作启动后,即2016年入学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5、股东资格认定制度的原则有哪些
股东资格认定原则:
1、实质性证据与形式性证据相冲突,优先使用形式性证据;
2、对内关系中,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依据;
3、公司章程与股东名册相冲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
4、对外关系,工商登记优先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6、公司法关联交易认定的制度是什么
法律分析:现行公司法关联交易认定的规制有以下几点:(一)不正当关联交易的禁止。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表决权的回避。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三)自我交易的限制。141条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我交易的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7、患者坠床与跌倒伤情认定制度和程序
坠床与跌倒报告制度及防范措施
(一)对于有意识不清并躁动不安的患者,应加床挡,并有家属陪伴。
(二)对于极度躁动的患者,可应用约束带实施保护姓约束,但要注重动做轻柔,经常检查局部皮肤,避免对患者造成损伤。
(三)在床上活动的患者,嘱其活动时要小心,做力所能及的事件,如有须要可以让护士帮助。
(四)对于有可能发生病情变化的患者,要认真做好,健康教育,告诉患者不做体位突然变化的动做,以免引起血压快速变化,造成一过姓脑供血不足,引起晕厥等症壮,易于发生危险。
(五)教会患者一旦出现不适症壮,最好先不要活动,应用信号灯告诉医护人员,给予必要的处理措施。
(六)一旦患者不慎坠床或跌倒时,护士应立即到患者身边,通知医生迅速查看全身壮况和局部受伤情况,初步判断有无危及生命的症壮、骨折或肌肉、韧带损伤等情况。
(七)配合医生对患者进行检查,根据伤情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并及时上报护士长。
(八)加强巡视至病情稳定。巡视中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向医生汇报。
(九)及时、准确记录病情变化,认真做好交接班。
【处理程序】
做好安全防范→发生坠床时→护士立即赶到→通知医生→查看受伤情况→判断病情→采取急救措施→加强巡视→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准确记录→做好交接班
【上报程序】
发生坠床/跌倒时→护士立即赶到→通知医生→查看受伤情况→判断病情→采取急救措施→上报护士长→护士长根据情况逐级上报
患者跌倒(坠床)防范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高危患者的观察和护理,切实有效地防范与减少跌倒(坠床)事件的发生,确保患者安全,特制定跌倒(坠床)防范制度与措施如下:
1、加强护理人员教育和培训,增强对高危患者评估及预防策略的意识。
2、建立患者跌倒(坠床)预防及处理流程。
3、加强患者和家属的教育,包括跌倒危险、最大伤害及安全活动注意事项方面的教育。指导高危患者改变体位时动作要缓慢。
4、入院指导明确,让患者熟悉床单位和病房的设置,知道如何得到援助。
5、通过示范确定患者及家属能正确使用呼叫系统。
6、指导家属将床周围的用品整理好,保持走道畅通无障碍。
7、提供光线良好的活动环境。夜晚巡视高危患者时,不要让病房太暗,打开夜灯或卫生间的灯。
8、将常用物品置放于病人视野内且易于拿取的范围内。便器应倒空并置于适当位置。
9、责任护士或夜班护士对有高危情况(有跌倒史、意识障碍、65岁以上老年人、服用镇静剂、降压药等)的入院病人按跌倒评分表进行评分,评分大于4分填写评分表,护理文书中有记录,提示患者有跌倒的危险性,落实预防措施。并根据病人情况进行动态评估持续追踪,强化教育。
10、将评估情况告知家属并签名,留陪护监管。发放健康处方,做好相关指导。
11、注意环境安全,走廊和洗手间设防滑标记。
12、教会轮椅、助行器的使用方式,使用轮椅或上下床注意脚轮的固定,患者下床应搀扶。
13、高危患者卧床需拉起离家属远侧的栏杆,勿拉起两侧栏杆,以免妨碍患者离床活动。但对于意识不清、麻醉后未清醒及年老者等,应拉起两侧床栏且固定好。
14、在住院一览卡右上角做好三角标记,床头卡上插警示标志,在提示栏内写清高危患者床号。
15、做好高危跌倒患者的交接班工作。每周进行再次评估,记录评分情况和有无意外发生,直至高危解除或病人出院、死亡。跌倒高危评分表保管于病历中。
16、护士长每周抽查高危病人2人、非高危病人2人,查有无漏报情况及护理措施落实情况。
8、工伤认定制度是上层建筑还是生产关系?
由于工伤,导致劳资利益冲突,这属于经济关系,是生产关系的范畴。
工伤认定,是政府扮演裁判者的角色,实施一定的制度,是上层建筑。
9、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