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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所开业

发布时间: 2022-11-24 05:17:27

1、如何经营好一个大型体育馆?

你真厉害。
这是某体育管的一个经营管理细则。你看看吧,也许会有帮助.
具体的管理经营都在下面。请慢看。

一、基本情况

1、名称:XXXX管理有限公司XXX多功能体育馆

2、地址:XX路XX号XXX大厦

3、面积:1359.72平方米

4、经营内容:主营羽毛球、乒乓球、篮球、台球,附带经营饮料、体育用品等

5、人员配置:员工XX人

6、开业时间:XXXX年XX月XX日

7、营业时间:8:00至结束(一般在00:30左右)

8、场地情况:4个羽毛球场地、9个乒乓球场地、1个台球场地、1个半场篮球场地

二、价格定位:

单位:元

时间

项目
周一至周五收费标准
双休、节假日收费标准
备注

早晨9:00--12:00
中午12:00-17:00
晚上17:00-营业结束
9:00---营业结束

乒乓球
2元/人
5元/小时
10元/小时
10元/小时
普通消费

标 准

羽毛球
5元/人
15元/小时
30元/小时
30元/小时

篮 球
10元/人
80元/小时(半场)
100元/小时(半场)
140元/小时(半场)

台 球
10元/小时
15元/小时

早晨9:00--12:00
中午12:00-17:00
晚上17:00--营业结束
9:00---营业结束

乒乓球
2元/人
4元/小时
6元/小时
10元/小时
会员卡消费

标 准

羽毛球
2元/人
12元/小时
22元/小时
30元/小时

篮 球
2元/人
60元/小时(半场)
80元/小时(半场)
140元/小时(半场)

台 球
10元/小时
15元/小时

月卡:30元/人
季卡:70元/人
半年卡:130元/人
年卡:240元/人
晨练卡标准

普通卡1
金额300元
期限3个月
赠送2小时

普通卡2
金额500元
期限6个月
赠送4小时

普通卡3
金额1000元
期限1年
赠送9.5小时

银卡
金额2000元
期限1年
赠送22小时

金卡
金额3000元
期限1年
赠送37.5小时

钻石卡
金额5000元
期限1年
赠送71.5小时

说明
1、会员可凭卡在本馆内消费其他商品,按商品售价冲减卡内金额。

2、会员卡金额全部消费完毕后,方可使用赠送时间,赠送时间只限于体育项目消费,不能折抵其他商品消费。

3、临时消费人员如有其他商品消费需求,可从押金中按商品售价冲减,押金不足冲减商品或押金不足继续消费时必须告知并增补押金。

三、市场调查与分析

1、价格调查分析:根据与乌市同行业经营单位的收费标准,本馆收费在同等环境、经营内容场馆中属中、低档收费(仅比红楼体育馆略高),现消费群体基本认可收费标准。

2、环境调查分析:本馆环境与同行业中、低档场馆相比,消费环境比较适宜,现消费群体对场馆环境设施基本满意。

3、经营内容调查分析:本馆场地以羽毛球场地为主、乒乓球场地为辅,兼提供篮球、台球场地,现有内容基本能够满足大多数运动消费者需求。

4、消费群体调查分析:主要面向以会员制为主长期消费者和团队消费及训练基地,同时接待晨练和散客。

5、场馆改造:经与同行业场馆比较,本馆现有环境、设施均属中低档,计划以少投入逐步对场地进行调整,因消费羽毛球人员居多,故调整后的场地将增加羽毛球场地,以满足消费者需求;同时对场馆地面、墙面、更衣室、沐浴间、休闲区进行改造,使消费群体与场馆环境相匹配。

通过市场调查分析,物业公司认为,目前场馆的经营业绩还是有利可图的,如果对场馆进行调整并提高档次后,收费较高的羽毛球场地将增加,单场消费人数也将有所增加,随着人们的健身消费取代休闲消费的意识不断提高,把运动作为休闲的消费者会不断增加,后期收入是可观的。

四、组织与管理

1、本馆作为物业公司一个部门进行经营管理,设场馆经理1人,具体负责场馆的经营,员工两人,从事具体接待业务。

2、公司经理对场馆进行直接管理和监督,并制定相应的经营、考核办法,由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

3、场馆经理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

五、效益分析

1、费用:60368.70元/年

(1)3人年人工工资及工资附加:52508.70元;

1600.00/月×1.561(工资及附加)×12个月+2人×700.00元/月×12个月+175.00元(工装)×3=52508.70元

(2)年办公费用:2800.00元

电话费:600.00元;手机费:600.00元;各类本册:200.00元;广告费(宣传彩页等):1200.00元;消费卡:200.00元。

(3)年物料消耗:5060.00元

羽毛球:2190.00元;乒乓球:300.00元;一次性袜子:730.00元;球鞋:1000.00元;羽毛球拍:400.00元;乒乓球拍:240.00元;卫生洗涤用品(推尘、扫把、簸箕、抹布、洗衣粉等):200.00元。

2、收入:146000.00元/年

400.00元×365天=146000.00元。

3、税金:4686.60元

146000.00元×3.21%=4686.60元

4、年利润:80944.70元

146000.00元-60368.70元-4686.60元=80944.70元

六、计划改造项目

1、粉刷场地(地板、墙壁);

2、调整场地(将原4个羽毛球场地调整为6个,其中4个双打场地);

3、改造设施(2个更衣室、1个贵宾更衣室、2个淋浴室、1个办公间、一个休闲区);

4、拆除现有更衣、办公区,落地风机盘管移机并重接一趟中央空调管线;

5、淋浴室下水道、防水改造;

6、印制宣传彩页、价目表,制作会员卡等。

以上项目预计需费用25000.00元。

七、结论

根据目前经营情况来看,平均每日收入在300元以上,改造后的场馆单场容客量将会有所提高,日收入应在400元左右,年收入近15万元,年固定费用在6万元左右,改造项目费用属于一次性投资,故年利润还是较为稳定的;如果再在营销、广告和宣传上加大力度,利润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在现有消费群体稳定和场馆的广告效应开始体现后,消费人群将会有相当幅度增加,根据大厦现使用情况,可将六楼主、裙、配楼和七楼配楼改造成集体育、健身和运动休闲为一体的综合体育场馆,将形成XXX新的盈利产业。

八、体育馆管理制度(附后)

XXX体育馆管理细则

第一条 目 的:为加强XXX体育馆的规范管理,确保场馆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整齐划一,持续良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所有消费群体

第三条 管理机构:新疆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X多功能体育馆

第四条 管理细则:

一、工作时间:早9:00至营业结束。

二、区域管理:

1、场馆大厅、走廊、墙面、立柱属公共区域,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占用。

2、未经物业公司许可,不得在场馆大厅、走廊设立广告展板或在墙面、立柱上张贴广告。

3、场馆大厅、走廊应保持干净整洁,不得在场馆大厅或走廊堆放杂物。

4、场馆大厅内设休闲区,供消费者吸烟、休息,接待客户时应将客户领至办公区窗口外商谈,非馆内人员不得私自进入办公区。

5、场馆工作人员应按管理制度做好场馆管理工作,并保持好场馆内的环境卫生。

三、办公秩序管理

(一)仪表要求

1、 工作时间内,工作人员应着本馆规定的统一的工作服,工作服应当干净整洁,并佩戴工牌。

2、工作人员不得发型不整、怪异或染色过度;不得浓妆艳抹或佩戴过于繁杂、夸张的饰物;不得在暴露在服装外的肌肤上纹身。

(二)行为规范

1、应以普通话低音量在办公区域或场馆大厅内进行交流,禁止高声喧哗、污言秽语。

2、工作时间内坚持文明服务,语言得当,热情周到。

3、工作时间内不得进行聚堆聊天、玩游戏、打牌等娱乐活动,不得在公开场合进食(因工作延误等特殊情况不便外出时,可在封闭的办公区域内进食)、吃零食、吸烟、饮酒等。

4、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坐、立、行得体,不得在场馆大厅区域内睡觉或有有碍观瞻的举止。

5、注意保持场馆大厅及办公区域的卫生,不得乱扔杂物或随地吐痰。

6、爱护场馆及各单位办公区域内一切设施,不得随意毁坏、涂抹,不得将公共设施及物品据为己有。

7、场馆公共设施内的物品,经管理办许可后,应本着爱护的原则在使用完毕后及时放回原处,不得随意丢弃、损坏。

8、节约场馆内一切能源,随时注意关闭电源、水源开关。

(三)安全管理

1、XXX体育馆的安全工作由本馆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保安部有义务协助管理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并告知场馆经理。

2、场馆工作人员及消费者的贵重财物应自行保管,场馆不得代管。

(四)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与保洁

XXX体育馆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公共区域的保洁工作,按照服务标准由XXX体育馆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各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五条 各单位若需举办活动请于三个工作日内向XXX体育馆发工作联系单,待协调沟通后方可使用,并按规定交费。

第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XXX体育馆。

2、请问开健身房需要办证吗?需要办哪些?

1、公共场所安全合格证。首先要注意健身俱乐部作为公共活动场所之一,需要办理《公共场所安全合格证》,主要是指消防部门的意见,比如说有无“安全紧急通道”等。
2、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3、办理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天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4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活动为内容和手段、以有偿服务为形式的经营活动和与体育活动有关的商品经销活动。
前款所指体育经营活动,适用于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家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以及各类民族、民间传统的体育项目。
体育经营活动主要包括:
(一)开办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度假村(区、营)和其他有固定设施的体育经营活动场所;
(二)体育健身娱乐、体育康复活动;
(三)体育竞赛、体育表演、体育展览活动;
(四)体育培训、体育技术信息服务、体育科技咨询、集资、赞助以及其他体育经营活动。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体育经营活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体育经营活动主管部门,负责华苑产业区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
工商、公安、税务、物价、卫生、环保、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开业后5日内向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六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布局;
(二)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环保和房管要求的经营场所,其体育场地、设施、器材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有必要的资金和必需的设备;
(四)有与其经营项目和规模相适应,并具备相应资格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经营活动场所的公共秩序;
(二)重视从业人员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保证体育经营活动场所安全和卫生,防止环境污染;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第八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有悖于社会公德的;
(二)以体育活动名义渲染暴力、淫秽、封建迷信的,或赌博、变相赌博的;
(三)以体育活动名义招摇撞骗,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第九条 经营者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有抵制、检举、揭发和申诉的权利。第十条 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体育广告的管理。第十一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依法纳税。第十二条 提倡单位和个人举办有益身心健康的体育经营活动。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经营者,对秉公执法、廉洁公正、为本市体育经营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由政府或者体育经营活动管理部门予以表彰。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协助环保、卫生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六条 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体育经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4、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实施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为内容,以营利为目的,面向社会举办的体育健身、培训、竞赛等经营活动。第四条 南京市体育局是本市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文化、价格、卫生、劳动保障、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市扶持体育产业发展,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体育产业,依法开展体育经营活动。保护体育经营者、消费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依法应当经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第七条 从事体育健身、培训等体育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体育场所、设施、器材符合国家《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以及安全、消防、卫生等要求;
(二)有与经营的体育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八条 从事体育健身、培训等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体育经营活动涉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对抗激烈、危险性较大的体育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在开业前30日,向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当填写《体育经营活动备案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体育经营活动所使用场地和器材、设施安置平面图;
(三)体育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器材合格证明;
(四)体育经营活动中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举办体育竞赛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体育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体育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四)有符合国家《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的场所、设施和器材;
(五)有体育竞赛的具体规程、规则,组织实施和安全保障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条 举办体育竞赛前,举办人应当填写《体育经营活动备案表》,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举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体育竞赛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运动员(队、俱乐部)、裁判员等基本情况;
(三)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合作举办体育竞赛的,还应当提交举办人之间签订的书面合同。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体育竞赛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许可批准文件。第十一条 举办区(县)内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举办前20日向主办地的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举办全市性或者跨区(县)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举办前30日向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备案申请后,发现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7日内通知备案人,备案人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补齐。第十三条 体育健身、培训经营活动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备案人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体育竞赛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备案人应当在体育竞赛举办前10日办理变更手续。
体育竞赛取消的,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原定举办前5日向原备案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妥善处理相关后续事项。第十四条 体育竞赛的名称,应当与其等级和规模相符。
使用“南京市”、“南京”、“全市”或者同类名称举办体育竞赛,按照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国际(世界)”、“洲际(亚洲)”、“中国(中华、全国)”、“江苏省(全省)”或者同类名称举办体育竞赛,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5、开一家健身俱乐部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开健身俱乐部需要办理的证件如下:

一,开室内体育场所等首先第一步是持有个人申请的材料到文体局去申请《经营许可证书》,开健身俱乐部也属于体室内体育场所所以要申请《经营许可证书》。

二,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需到卫生部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如经营羽毛球馆,属于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在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后,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卫生部门取得相关前置许可后,持相关登记材料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三,带上上述证件到本地的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其中申请;营业执照;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开体育俱乐部需要哪些手续?

开体育俱乐部/开健身房需要那些必备的条件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健身房安全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确保活动场所的正常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健身房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开放,设有集体健身场地、负重和有氧健身器械设备以及健身指导人员,并向消费者提供健身健美服务的健身中心、健身会所、健身健美俱乐部、健身健美培训学校等活动场所。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健身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健身房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健身房安全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适应本单位具体情况的各项安全制度,并接受主管机关的指导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经济效益或者其他借口忽视安全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健身房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体育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健身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健身房必须经公安消防机关和卫生行政等部门审核合格,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七条健身房附属洗浴、娱乐、餐饮等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按有关行业安全管理标准或安全管理规范执行。 健身活动安全 

第八条健身房的场地空间净高度不低于2.6米。器械练习区场地的地面为地毯、塑胶材料或木质厚台,地面平坦。集体练习区地面材料为木地板或地毯,且地面平坦,有一定弹性。 

第九条健身房的健身器材应符GB17498的要求,器材质量稳定,安全可靠,整洁卫生。 

第十条健身房设施、设备布局合理,健身房内标志用公共信息符号符合GB/T10001.1的要求。 

第十一条健身房从事运动技能传授及指导咨询的人员应持有体育社会指导员证书。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应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健身房应保证所提供的健身服务符合保障健身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器材醒目处张贴有器材名称、具体用途、使用说明或图示。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器材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器材、设施等应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正确使用的方法,以防止危害发生。 

第十三条健身房的管理者须对场地、设施、器材应进行定期检查,保证其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健身房管理者有权禁止酗酒人员、有疾病者参与健身活动,在非吸烟区内严禁吸烟。 

第十五条健身房的活动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地上场所人均活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人;地下(半地下)人均活动面积不少于在4平方米/人,达到核定人数应采取限制措施。

7、南阳李宁体育园的简介

南阳李宁体育园是南阳市首座体育主题公园,2011年12月12日开工奠基 ,2012年8月27日对外开放,9月26日正式开业。 项目位于南阳市中心城区第七届全国农运会主体育场钓鱼台体育场东侧,北邻北外环、西邻滨河北路、南临信臣路、东临风光旖旎的白河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
公园主旨于为广大南阳市民提供一个高品质的体育锻炼和休闲娱乐场所,从而促进体育运动的普及和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

8、关于大型体育场馆的问题

一、北京奥运场馆所处宏观环境分析

1、国际体育产业发展迅猛

目前国际体育产业发展已具备这样几个特点:

(1)体育产业与国民经济联系日趋紧密,正在成长为现代经济、社会生活的一支重要力量;

(2)传统的“政府型”、“公益型”体育管理模式已被“经营型”、“产业型”体育管理模式所取代;

(3)体育产业依靠非体育专长的企业精英能够优良地经营。

2、我过体育产业的现状及发展

我国体育产业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还较大,但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已越来越显著,已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体育产业作为一个经济部门开始在中国起步;

(2)体育消费日益增长并成为时尚;

(3)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市场和企业,并已按照健身娱乐、竞赛表演、体育用品、场馆经营等不同类型开始市场细分化。

3、北京市体育文化市场的现状及展望

(1)北京不仅是我国的政治首都,而且是名副其实的文化首都,其文化与体育产业的发展,整体上处于全国领先地位;

(2)由于地域文化的差异,北京市民与其它地域(如我国南方,如上海)在体育文化的消费投入上,有明显的消费心理差异,统计也表明北京人体育文化消费投入明显高于上海;

(3)体育文化市场的发展与GDP的增长具有明显的正向关系,北京市的经济发展规划使得北京市的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具备充分的后劲;

(4)08北京奥运会的举行将给身处举办地的北京的体育产业以最大的拉动,其惯性作用,还会给嗣后的体育产业发展留下宽阔的空间和强力的后劲。

二、北京奥运场馆经营运作优劣势分析

1、面临的机遇与优势

(1)08奥运会主要体育场馆群可按市场规则进行联动开发,将形成重量级的规模效应,有利于规模效益的发挥;

(2)体育场馆群处于北京四环、五环之间,中轴线之侧,具有四通八达十分便捷的交通,从而使之处于十分优越的地理区位,蕴藏着极大的商业开发潜力;

(3)体育场馆群周边尚存有待规划开发区域,有可能形成更大气候的与体育产业相关的建筑群体,从而进一步增进体育场馆群的聚集效应和扩散效应。

(4)作为北京奥运会的重大建设项目,场馆群的主管方和出资方以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及银行的信贷保证使所需建设资金有充分的保证,可以如期完工投入使用,从而能保证体育场馆群的经营管理规划顺利完成;

(5)主管方高瞻远瞩,“兵马未到,粮草先行”,在工程规划伊始,已进行科学民主的咨询论证,着手谋划体育场馆群的赛后经营模式、经营项目、发展战略,从而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可以从容不迫地实施以后的经营规划。

2、面临的挑战和劣势

(1)体育文化市场的开拓,体育场馆的企业化管理,在我国仍然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可供借鉴的经验很少;

(2)体育消费市场有个逐步形成的过程,而通过北京奥运会场馆建设后,形成了彻底的体育消费市场的买方市场,一段时期内会造成体育消费需求相对不足;

(3)体育文化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会面临国际体育管理集团和投资者的挑战,他们拥有先进的体育管理知识和营销策略,是强有力的竞争对手。

(4)国内体育市场竞争也将越趋激烈,奥运后在北京留下了庞大的体育建筑群落(特别是奥林匹克公园内的几大国家级的体育场馆实体),从某种意义上又是激烈的竞争对手。

(5)体育馆建成后高额的维护运用费用、折旧费用、贷款利息及较高的资产负债率,会形成巨大的经济压力从而形成巨大的经营压力。

三、市场化运作奥运场馆的基础条件和总体思路

体育场馆的经营运作打破旧有体制,改变旧有观念,走市场化运作之路,是必然趋势,尤其是08年北京奥运会以后。

各体育场馆在资产规模、内在结构、市场定位、隶属关系和管理方式上会有很大差异,但发展方向是同一的,市场化运作的基本规律是同一的。

要搞好奥运场馆的赛后运作,除通过宏观微观形势和环境分析,给予自身正确的市场定位外,还应以场馆的建设和试运作期起,就创造和培育符合市场化运作的软、硬件基础条件。

1、地域环境:

便捷的交通;整体的商业环境;区域的可持续发展性;对城市资源的合理配置;是形成现代化体育场馆优越的地域环境的四个要素。

2、投资结构:

据相关机关估计,08北京奥运会的相关投资额将在3000亿人民币左右,仅五个完成法人招标的场馆项目总投资也逾200余亿。事实上,政府财力无法负担奥运场馆的巨额投资,政府希望能够引入社会资本来运作。采用PPP(Publie-Private Paxtnerships),即政府、盈利性企业和非盈利性企事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的相互合作形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既可减少财政压力,又可减少投资风险,同时多方投资股东对权益关心而形成的对管理者的压力会促使管理创造更好的经营运作业绩。

3、适宜规模:

(1)集群原则——同类集群和近类集群;

(2)适中原则——与总体需求相适应是场馆经营运作的重要条件;

(3)适应原则——既与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相适应。

4、营运方式:

(1)把体育场馆经营运作作为一个专业看待,引入专业人才;

(2)场馆要有自己的专业经营公司;

(3)体育场馆要引入完全成本核算概念;

(4)体育场馆的经营形式一定要逐步实行单纯租赁者向资本经营者的根本转换。

5、管理模式:

现代体育场馆的管理模式要实行三个“化”:

(1)企业化管理;

(2)专业化管理;

(3)集约化管理。

6、创新思维:

市场化的经营运作体育场馆,是全新的行当,全新的挑战,需要全新的思路。08奥运会赛后的经营运作,根本的问题在于创新,或者说最主要的动力是创新。

四、奥运场馆经营运作的四个阶段

奥运场馆的赛后经营运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从工程起步开始就必须同步规划,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以开发总体方案为框架,按照体育为主、全面发展的原则,创新原则,效益原则,发展原则,适应不断变化的实践,既明确分阶段目标,又不断的进行分析、总结、提高,使运营方案更臻完美。

运营方案的实施步骤可分四个阶段:

1、准备阶段(项目中标至体育场馆竣工)

(1)一俟工程中标,与工程筹建同步,着手体育场馆经营管理公司的组建。工程指挥部与体育场馆公司(名称待定)双轨运行,互相协调。

(2)体育场馆公司中的经营管理架构先行搭建,可先成立经营开发部,在总经理领导下全面负责营运方案的实施。

(3)以原工程标书中运营方案为基本框架,进行目标细分化,确定各个单项目标实施的时间节点。

(4)所有牵涉到环境价值开发的硬件与整体工程同步完成,并完成招商准备工作。

(5)全面做好体育场馆公司开业准备。

2、试运转阶段(体育场馆开业至北京奥运会准备前期)

(1)以体育场馆竣工为契机,策划系列庆典,目的是从各个经营管理环节进行实际试运转。

(2)重点策划一至数场高等级的体育比赛或文艺演出,以检验经营运转能力。

(3)着重进行企业形象(CI)策划。推行CIS(企业识别系统)战略,在奥运前完成BI(企业行为识别)、VI(企业视觉识别)。

3、奥运会阶段(北京奥运会举行前8个月至奥运会结束)

(1)学习、了解、熟悉国际奥运会对场馆运行的基本要求、具体规划,使这一阶段的开发运转方案服从、服务融合于奥运规划之中。

(2)用足“奥运热”,围绕奥运,精心策划几台大型赛事和文艺演出以及以奥运为主题的各种广场活动,既增加经济效益,又扩大体育场馆的无形资产。

(3)围绕在体育场馆举行的奥运项目进行试运转,使运作机制达到健全完善。

4、全面拓展阶段(奥运会后)

(1)原工程指挥部与体育场馆公司从双轨进行开始转向人员、体制、管理全面并轨,工程善后事务交由体育场馆公司办公室、物业、财务等部门协调解决。体育场馆公司在原有基础上着手完全企业化运作。

(2)经营机制迈上新的台阶,按照条件成熟先后,用一到二年时间成立体育经纪、文艺演出等子公司,完全面向市场经营运作。

(3)总结近二年运营的经验,在原运营方案的基础上,拟定经营运作全面拓展的具体规划。

(4)奥运后的一到二年内,完成原定经营运作方案中确定的商务租赁、环境价值开发、广告招商标的,形成体育场馆环商业圈,形成以体育、文艺为主业、全方位多元化经营运作的新局面。

(5)着手新项目新资源的开发。特别是体育场馆冠名权的出让,在奥运会一结束就进行实质性起步,使体育场馆的经营资源获得更大空间的拓深和开发。

五、奥运场馆赛后的基本盈利模式

1、基本经营格局

2、营收主次排列

3、经营项目分类

9、南昌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市场管理,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体育市场管理范围包括:
(一)营业性体育活动场所;
(二)营业性体育竞赛和表演;
(三)营业性体育培训和体育技术信息、康复、咨询服务;
(四)其他营业性体育活动。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体育经营者)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政府鼓励、扶持一切有益健康的体育经营活动,禁止和取缔有损健康以及渲染暴力、色情、封建迷信的体育经营活动。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市场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区内体育市场的管理。
各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市场的管理。第六条 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在体育市场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建立健全体育市场管理制度;
(三)制定体育市场发展规划;
(四)依法审批体育经营活动;
(五)监督检查体育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六)培训体育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核发专业岗位证书。第七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市场。第三章 申办条件和程序第八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备;
(二)有符合消防、卫生、治安和环保条件的场所;
(三)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四)经营活动内容有益健康;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从事射击、探险、攀登、漂流、热气球、高尔夫球、飞行、赛车、人工制冷冰场、旱冰、横渡江河、水下娱乐、滑稽体育表演(杂技除外)等体育经营活动的,除必须具备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提供详细的可行性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对场地、设施、通讯、安全、人员等情况的审查。第十条 要求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持单位证明或本人身份证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体育行政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体育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第十一条 市区内的体育经营活动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各县辖区内的体育经营活动由县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发证,并报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国家规定需报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体育经营者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后》,应按规定向工商、卫生、公安、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开业。第十三条体育经营者需要变更经营内容、时间、地点等项目的,应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申请补办审批手续。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稽查队伍,加强对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并可以聘请义务监督员协助监督。第十六条 体育经营者必须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检查所需资料,不得阻挠稽查人员执行公务。第十七条 体育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教练、技术培训、应急救护等工作。第十八条 体育经营者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第十九条 体育场所不得接纳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营业性体育竞赛和表演。第二十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开办事制度,依法管理。稽查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廉洁奉公,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第二十一条 体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向体育经营者收取管理费,用于体育市场管理。收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票据。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二条 对在体育经营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和检举揭发违法体育经营活动有功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补办,并处100元至200元罚款;
(三)聘用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教练、技术培训、应急救护等工作的,责令纠正,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四)体育场所接纳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营业性体育竞赛和表演的,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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