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春節延長復工期間工資怎麼算
1、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企業推遲復工期間工資應當如何支付
法律分析:因疫情原因,企業復工時間推遲的,或者停工停產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准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准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2、春節延長假期工資怎麼算
1.如果期間員工不上班,工資正常發
本次春節假期確實是因為肺炎疫情的特殊時期而延長的,屬於休息日,公司沒有特殊原因,在2月3日之前不允許提前復工,所以,春節假期延長期間應該正常發放員工工資,不能扣除。
2.如果企業正常上班,可以補休或者發放2倍工資
法律依據:《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第三條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首先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執行標准工時制的應依據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執行綜合工時制的應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准工作時間的部分,應按照150%的標准計算支付加班工資。
執行不定時工時制的,沒有加班工資,但應保障員工的休息休假權利。
3、延長春節假期和延期復工期間,企業應當如何支付工資
法律分析:如果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但事後能安排補休的,可以按正常情況發放工資果在休息日安排不能安排補休的,需要按正常工資標準的兩倍發放工資果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不管之後支付不低於正常工資標準的三倍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酬。
4、春節延長假期工資怎麼算
法律分析:延長春節假期期間(1月31日-2月2日)支付工資的方式是,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結束休假復工的職工,企業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