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期間值班多少錢
1、春節值班費發放標准2020
春節加班工資計算:2021年春節放假安排,春節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而如果安排加班的話,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加班費的支付標准:(1)安排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點,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給勞動者正常日工資200%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2、春節值班加班費怎麼算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春節值班加班工資應當按以下方式計算:
1、春節初一、初二、初三是法定節假日,在這三天加班的,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不得以補休等方式代替,除非職工本人提出要求補休,補休時間不少於加班時間的三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月計薪天數×300%×加班天數。
2、除夕、正月初四、初五、初六這四天調休日加班,實行標准工時制的單位,應先安排勞動者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月計薪天數×200%×加班天數。
(2)春節期間值班多少錢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即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職工加班費的基數可以由企業和職工協商來確定,否則企業應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企業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准確定。
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與用人單位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用人單位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則不執行上述規定)。日工資計算是以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1.75天(有些企業為方便,按每月21天計算)。
3、春節值班工資
法律分析:春節加班的工資應不低於原工資的三倍。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即月薪乘以21.75乘以加班天數再乘以3,剩下的四天是周末或周末調休。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沒有任何調休的的,工資應不低於原工資的200%。即月薪乘以21.75乘以加班天數再乘以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4、春節期間值班工資怎麼算
一、春節期間值班工資怎麼算
1、初一至初二值班,按300%的工資算,就是三倍工資;除夕、初四至初六的4天,是在周末休息日或周末休息日的調休日值班,在這4天里值班的,按200%的工資算,也就是兩倍工資。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不管是支付三倍值班工資,還是支付兩倍值班工資,都是用人單位在支付勞動者當月原本的工資之後,需要另外支付的。此外還需注意,春節期間取得的值班工資,也需要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准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准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二、工資多少交個人所得稅
新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需要繳稅的金額等於應發工資減去五險一金減去起征額5000;乘以稅率減去速算扣除數附;工資在5000元以上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工資范圍在5000-8000元之間的,包括8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3%;工資范圍在8000-17000元之間的,包括17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10%;工資范圍在17000-30000元之間的,包括30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5、事業單位春節值班費發放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春節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春節前三天為法定節假日,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後四天為調休日,如果安排加班的話,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值班一般是指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其它臨時性的值守工作,如果值班還是從事本職工作的話,就屬於加班。值班是指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臨時安排或根據制度安排與勞動者本職無關聯的工作;或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為非生產性的責任,如看門、接聽電話等。對於值班費的計算,法律並未限定,實踐中,值班人員要求用人單位按加班費支付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規章制度、集體合同或慣例等支付相應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春節是法定節假日,原則上用人單位是必須要給職工放假的,可是很多職工的工作崗位非常特殊,像是醫院、軍人等,在春節也依然需要加班,加班費的發放標準是國家法律制度統一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