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春節加班怎麼算
1、春節加班費計算方法及標准分別是什麼?
一、春節加班費計算標準是怎麼樣的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春節加班費計算方法
春節假期有三天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即月薪÷21.75*加班天數×3。春節假期有四天法定節假日其餘四天為周末或周末調休。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如後續沒有調休,則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即月薪÷21.75*加班天數×2。
三、加班費的概念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情況下應當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即加班費。
2、過年加班工資怎麼算?
春節的法定假日初一至初三共有3天。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這三天安排勞動者工作,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而除夕和初四至初六的4天,如果安排加班的話,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按規定,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等於月工資收入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3、春節加班費怎麼算的
根據加班時間不同,假期工資也有差異。在法定假期內,假期工資應不低於平時工資的三倍支付,如若加班時間是法定假日連帶雙休日,則雙休日的假期工資應不低於平時工資的兩倍支付。
一、法定假期,如10月1日至3日為法定節假日,應按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其餘4天則為休息日,加班工資只能為基數的2倍。
二、今年長假期間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分為兩類。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三、如何計算加班工資基數
(1)工資基數:一是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准確定;二是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三是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同時,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
(2)實行月工資制的用人單位在將勞動者月工資折算為日或小時工資時,應當按照《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的規定執行。即:日工資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小時工資在日工資基礎上除以8小時進行折算。
4、春節加班怎麼算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通知,1月31日(星期一,除夕)至2月6日(星期日,初六)放假調休,共7天。
1月29日(星期六)、1月30日(星期日)上班。
其中,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家法定節假日有三天,即2月1日到2月3日,也就是農歷的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
另外有四天是周末休息日或周末休息日的調休日,即1月31日、2月4日、2月5日、2月6日。
2月1日到2月3日是法定節假日,在這3天里加班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300%的加班工資;
在1月31日和2月4日到6日這4天加班的,單位要先安排勞動者補休,確實不能安排補休的,要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300%還是200%的加班工資,都是用人單位在支付勞動者月工資之後,需要另外支付的。
5、春節加班工資怎麼算的
國家法定節假日實行三倍工資制度。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對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准300%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的,除正常支付加班工資外,還應該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准300%的工資。2018年調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經國務院批准,現將2018年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放假調休日期的具體安排通知如下。一、元旦:1月1日放假,與周末連休。二、春節:2月15日至21日放假調休,共7天。2月11日(星期日)、2月24日(星期六)上班。三、清明節:4月5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3天。4月8日(星期日)上班。四、勞動節: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調休,共3天。4月28日(星期六)上班。五、端午節:6月18日放假,與周末連休。六、中秋節:9月24日放假,與周末連休。七、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六)、9月30日(星期日)上班。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准支付工資:(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6、春節法定節日加班工資怎麼算
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 加班工資基數÷21.75×天數×300%。法定節假日小時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基數÷21.75÷8×小時數×300%。
7、春節怎麼算加班工資
法律分析:春節根據勞動者實際在春節期間的加班時間算加班工資,用人單位要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並且為勞動者安排補休,不能補休時,則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