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懲權是什麼
1、如何正確使用教育懲戒權
法律分析:懲戒權是教育管理學生的手段不是目的。使用任何教育手段的前提要源於對學生的真誠關心和愛護,對學生成長的負責和盡職,是教師職業道德的要求所在。懲戒權不能只用來學生犯錯誤時的懲罰,應該致力於讓學生明白哪些錯誤行為是不允許犯的,犯了就要承擔責任和後果,就必須得接受相應懲罰。讓教師的懲戒權成為學生的警示牌,像警鍾時刻提醒學生在錯誤面前收斂、止步、自醒,達到未懲戒而收到了懲戒的效果。
法律依據:《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
第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
(二)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三)吸煙、飲酒,或者言行失范違反學生守則的;
(四)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
(五)打罵同學、老師,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
學生實施屬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實施教育懲戒,加強管教;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八條 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為輕微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以下教育懲戒:
(一)點名批評;
(二)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
(三)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
(四)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
(五)課後教導;
(六)學校校規校紀或者班規、班級公約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教師對學生實施前款措施後,可以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家長。
2、請問誰能夠詳細介紹一下唐宋元明清時期的不孝罪啊,謝謝!
在古代,不孝是一種嚴重的犯罪。《孝經·五刑》中寫道,「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在隋唐律中,不孝被列屬「十惡」范疇。此後,宋、元、明、清各個朝代都一一沿襲。古代統治者以不孝罪打擊不孝行為,是以長幼不平等為基礎,以犧牲子女們的合法利益為代價的。但是,不孝罪也並非一無是處,至少,在不孝罪的治理下,形成了尊老敬長的社會風尚。
盛唐時期《戶婚律》中極力維護封建婚姻家庭的制度,首先法律確認了封建買賣婚姻的合法性,家長有主婚權,卑幼不依家長私定婚姻者要受杖一百的處罰。在家庭生活方面,唐代法律賦予家長極大的支配權,家長擁有教育懲戒子女的各項權利,子女有非禮行動,家長可以動用家法懲戒,嚴重者還可以送交官府處以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財產一應有家長支配,子孫如果另立戶口私存資財要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罰適用上親屬相犯,同罪異罰。宋遼金元並未有所發展,明代基本沿用上朝,在繼承上實行嫡長子繼承製,但在財產繼承上明律規定「不問妻妾婢生只以子數均分。
清朝末年修律過程中出現了法理派與禮教派的斗爭。「子孫違反教令」是傳統法制中一條針對子孫卑幼的不聽教令的彈性很大的條款,只要子孫違背了尊長教令即可成為罪名,隨唐以後各代法律都有此條,賦予違反父母尊長的子孫以懲罰。還有「送懲權」對於多次觸犯父母尊長者,尊長可以直接要求官府發遣,法理派則認為這是教育問題無關法律。天下父母無不是之父母,子孫對父母祖父母的教訓最多是『大杖則走,小杖則忍』只有忍受之理,斷無防範之說,但法理派則提出「正當防衛之說」和「父殺子,君主治之以不慈之罪」之假想,以拉近中國法制與西方法制之距離,勢必會受到當時傳統勢力的打擊而被迫流產。到了民國時期,民法典中規定廢止舊法中長期沿用的宗祧制度,子女對遺產的繼承權改變過去那種有男子獨占的局面,採用平等的繼承製度,婚姻由男女當事人自行定訂,但司法院的解釋還公然承認買賣婚姻的合法性。確認以父權為中心的封建家長制。父母得於必要范圍內懲戒子女。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時,才從立法上徹底廢除了家長集權制。
3、教育懲戒權如何看待
法律分析:確立教師的懲戒權是必須的,但要遵循立德樹人,保障和規范教育行為,要依法治理,完善現代學校管理制度,推進現代學校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法律依據:《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
第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
(二)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三)吸煙、飲酒,或者言行失范違反學生守則的;
(四)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
(五)打罵同學、老師,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
學生實施屬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實施教育懲戒,加強管教;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八條 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為輕微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以下教育懲戒:
(一)點名批評;
(二)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
(三)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
(四)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
(五)課後教導;
(六)學校校規校紀或者班規、班級公約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教師對學生實施前款措施後,可以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家長。
4、為什麼要給教師懲戒權?
1、除了極個別教師失德的個體,我相信老師還是具備教師的職業素養的!
2、肯付出自己精力和心思花在孩子學習上的,90%以上都是很棒的,敢於突破老師不敢管的怪圈,現在能有多少人做到!
3、想想我們哪些年代,甚至更久遠,中華幾千年 歷史 ,教育都是嚴師出高徒。
4、老師通過一些舉動給與學生以警示,糾正部分學生的價值觀、世界觀還是很有必要的,總比放任學生,以後孩子走向一個極端,甚至犯罪!
5、做為家長,如果自己都不能擺正態度,分不清輕重,自己都沒有用心去教育管教孩子,反而去追著負責人的老師不放,我感覺這些父母也不夠資格!
6、作為教育管理機關,需要給與老師們正向的引導,維護教師的基本利益,而不是把老師傷的體無完膚!
7、當然,對於失德的老師,第一點他怎麼成為老師的?篩選教師的資格標准又在哪裡?(試問,周邊有多少人拿到教師資格證是多麼的輕松,這些人真的符合教師素養嗎!)對於失德的教師,肯定要重責,以儆效尤!
贊同還老師懲戒權。但這一權力只是用來管束那些一時興起而搗蛋的孩子,用來維持教學秩序,並非代替教育。
相比之下,家長更有責任和義務管束孩子,讓自己的孩子無需別人來管束!否則,最後實施管束的人一定是警察!
要教育好孩子的品行,首先是教育好家長。與其大力討論「該不該還老師懲戒權」,遠不如在央視開辟一個頻道,主題是教育家長履行管束孩子的責任和義務。不能再出現「家長在犯錯,老師來糾錯」的畸形局面。這才是有效的家庭教育和全民教育,才是產生大才的土壤。只有這樣,才有可能回答錢學森之問。
當教育部把教師懲戒過度解讀為體罰時,教師己經是下跪式教育。把懲戒權還給教師,請問老師們誰敢要,潑出去的水收不回了,明哲保身才是正道,教師只是一種職業一份工作,懲戒會讓你身敗名裂甚至丟了工作。
二十多年前沒有體罰這詞時,家長們把孩子送去學校,常說的一句話是老師您管嚴點兒,不聽話就打。這是家長對老師們的放權認可和支持,老師們也會把學生當成子女去教育。
現在不能體罰,提倡是老師尊重學生,人權,自尊心,隱私權,公布個學生成績都是老師的錯,打一下學生賠幾萬,說一句重話跳樓了,是家長太強勢學生太脆弱,還是老師地位太低下?網上那個教師上課學生喝酒,是老師錯嗎,近期開審打二十年前老師還發視頻是老師錯嗎?他爹二十年前如打過它它現在是不是也打回去?
老師是三百六十行中一行,他從事工作也需養家糊口。說成體罰收回了懲戒的權利,是這個 社會 不讓老師好好教育,不敢管不能管時只能放棄不管。老師教的是學生管的是孩子學生尊重老師,才有一日為師終身為父之說,不能說不能打不能罵天天供著的學生是祖宗,那位老師能把祖宗教育好?
首先,現在家長長輩對孩子的溺愛程度太甚,生怕哪裡磕著碰著,以至於老師稍微做出一點懲罰就是校鬧,網曝,甚至無理取鬧,而學校為了減少負面影響往往是選擇懲處老師,選擇息事寧人而向家長妥協。這導致很多老師現在是不能管,不敢管,也不想管,最後只能是放任直流。但是這樣就真的是對學生負責,這是家長想得到的結果嗎?未必吧。
其次, 社會 發展,網路發達,教室基本都是安裝了攝像頭的,家長不放心,認為老師處理的不對,完全可以調監控,了解事情前因後果,一切等了解事情來龍去脈再下定論,有監控事情很好解決,一切為了孩子,大家都不帶偏見的把事情處理好不是很好嗎?
把懲戒權交還老師,非常有必要,為孩子更好成長,相信大部分家長也是願意的,比如我。
很高興來回答你的問題。
首先,我們來看看什麼是「教師懲戒權」,理解問題是解決問題的關鍵之所在。「教師懲戒權」確切來說應該叫「教育懲戒權」,最早可追溯於6000多年前的奴隸制時期。「教」字的甲骨文,最右邊是一個手拿教鞭的形狀,左邊是一個孩子被打的形狀。
難道教育就是上來就打嗎?不是,這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最早的教育是家庭教育,父母也就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師。教育內容主要是生存技能,父母對孩子的要求也是非常嚴格。因為弱肉強食,父母就要逼迫孩子去做一些孩子不喜歡的事情。這個有點像《動物世界》裡面的動物,面對殘酷的競爭就要有過硬的本領,學會生存的法則。
隨著 社會 的發展,這種教育方式逐漸也應用到了古代乃至現代。像「嚴師出高徒」、「棍棒底下出孝子」等,都是這種教育方式的典型代表。在現代,一大批學者又提出了「嚴禁懲罰學生」、「守住教育紅線」等理論,迫使教育方式再次轉變。教師再次放下手中的「戒尺」,把自由還給了學生。「熊孩子」應運而生,使得教師及家長有苦難言。那麼,「懲罰」和「懲戒」到底有什麼區別呢?這個「度」該怎麼把握呢?這也就成了教育中的一大弊病。由於 社會 的強烈呼籲,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首次明確提出教師懲戒權這一問題。由於實施起來較為困難,沒有合理明確的標准,這個文件也噱頭,大批教師也不敢以身試險。「五蓮二中」是一個血淋淋的例子,很多人都引以為戒。教育中如何才能合理應用「懲戒權」呢?
為 什麼要給教師「教育懲戒權」呢? 我們首先來看一組數據:
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統計數據顯示,青少年犯罪的年齡呈低齡化趨勢。什麼樣的教育才是好的教育?有人會說成功、成才、有錢、有權等等,但是我想說教育成功最重要的是讓一個學生「成人」。可以這么說,能夠辨明是非的教育就是最好的教育。我國著名學者林崇德說:「教育就是促進人的發展。能夠促進人的發展就是好的教育;不能促進人的發展,就不是好的教育。」在當今,有很多「狼性教育」。教育的內容就是對自己狠對比人更狠,成功像一塊晶元移植到孩子的腦子里。我想說,這種偏頗的教育不小心就變質了(容易犯罪)。教育可以讓你變得堅強(懲戒也有這個目的),能夠經受挫折,但必須是以人為本的寬容教育。我現在想想那些管教過我的教師,內心無比感激。尚若沒有那根戒尺,我更無法自立成仁。
作為一個人民教師,「教育懲戒權」更像是教師心裡的一桿秤,它總有一個「度」放在那裡。合理的懲戒應該是適度而為,不給學生造成身心傷害,而達到教化的目的。一個教師的「良心」應該是這桿秤的秤砣,「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應該就是懲戒的「度」!
不是中國教師需要懲戒權,
而是中國教育需要懲戒權!……人是由「野性動物」進化而來,
沒有完全進化去的某些不符合現代文明的野性還深留在其骨子裡,偶爾顯露出來,甚至發展傳播他人。……嬰兒吃母乳時咬媽媽的乳頭,媽媽就會不讓嬰兒繼續吃了,並用眼神狠他,一次丶兩次……嬰兒以後就不再咬媽媽的乳頭了。這就是媽媽,嬰兒的啟蒙教師在用教育懲戒權。……學生在校,也時常「野性」,在多次教育不改時,就需要用教育懲戒權教育之。……給孩子甜蜜是愛,給病孩子吃苦葯也是愛,教學生知識是愛,用教育懲戒權幫助學生改正錯誤也是愛。
我是一名普通的一線教師,對這個話題深有感觸,想要來回答一下。
看了一圈別人的答案,很多人還是持贊成態度的。我個人也認為教師需要懲戒權。
什麼是「懲戒權」?個人認為,這是國家教育機構賦予教師的一種最基本的權利,主要包括老師對學生的批評教育。
何謂師者?所以傳道受業解惑也。除了教書,還要育人。在育人的過程中,如果學生犯錯誤了,老師至少得擁有基本的批評、教育學生的權力,體罰除外。
但是說實話,現在的教育大環境,對老師很不友好。很多同事都戰戰兢兢,如履薄冰,我也不例外。
所謂的「懲戒權」已經形同虛設。現在的老師一般以批評、說服教育為主,實在不行就只能請家長到校配合教育,更不用說像古代的教書先生拿著教鞭上課了,根本不可能。
因為現在的家長很有主見,動不動就會投訴老師。有一次,隔壁班一個小朋友又一次沒寫作業,那個語文老師當時可能在氣頭上,就直接把他的本子給撕了,罵了他幾句。回家之後,小朋友就跟家長告狀,說老師把他的本子撕了。
家長聽了很生氣,直接到校長處投訴了這位老師。結果可想而知,這位老師被名批評,直接扣了當月的績效。
知道這個家長的厲害之處,那位語文老師也不太敢管這個孩子了,他寫不寫作業也只能由他去了。很明顯的,接下來孩子的成績在慢慢下滑,但是有些奇怪的是,這位家長竟然不太在意。
這個結果是誰都不願意看到的。我就不信了,如果老師不是為了這個孩子好,為什麼會催促他寫作業?
當然,老師撕學生的本子確實有些沖動,但我認為,家長知道這件事情應該自己主動和老師溝通,配合老師教育孩子,以求孩子改掉作業拖拉的壞習慣。這是正確的做法。而不是一言不發地,轉身就去校長室投訴了這個老師。
綜上所述,個人認為,老師擁有「懲戒權」還是很有必要的。但是請所有的老師們注意:
第一,在熊孩子面前,請保持一顆平常心。
第二,教師解決問題時三思而後行,不要先亂了自己的陣腳,不要被一時的氣憤沖昏了頭腦。
第三,發現學生問題時,應該及時與家長進行溝通,爭取得到家長的配合,不要因此產生不必要的誤解。
現在的學生抗壓力已經降到什麼程度了,你們應該知道吧?現在每過一段時間就有新聞說哪一個學校的學生因為沒完成作業被科任或家長投訴和批評之後就跳樓自殺了。有人會責怪現在的老師布置作業太多了,讓學生的壓力太大,有時候甚至做到晚上的一兩點才能夠完成。不過如果你在埋怨這個的時候,想一下同一個班同一批老師教的同一批學生,人家優秀的學生一兩個小時就可以完成所有科目的作業,為什麼你的孩子做到深夜都還不能夠完成?完全是因為他們的解題能力嚴重的不足。就算他們有能力,手機和電腦對他們的吸引力太強了,完全不能夠集中精神。
不懂教育的人每天都在吵鬧著,要給孩子減壓減負,其實減負最終的結果只會給我們帶來更多的頹廢的人。試想一下你的下一代每天回到家裡都不用做作業,作業多一點就埋怨這埋怨那的,受一兩次批評就要吵著去跳樓,發生一點矛盾就,打起架來甚至激情殺人,你願意見到這樣的新生代嗎?70-80後的人才是真正抗壓能力最強的,當年的父母回到家裡,如果發現你在學校做了違法違紀的事情,回來再給你教訓一頓,現在的父母只要孩子回家去投訴老師跟學校他們都會站在學生的一邊,然後一起到學校去鬧。這樣的事情做多了,學生連最基本的怎麼樣做人都不知道了。
現在擺在我們面前的任務就是把懲戒權交還給老師,對於沒有完成作業或者違規違紀的學生進行一定程度的處罰,增強孩子的抗壓能力,不要動不動就講自尊,動不動就講私隱。在法律和紀律面前沒有自尊和私隱,只要你違法違紀違規一定要受到相應的懲處。比如說帶手機回學校,違反了學校的紀律就不存在什麼財產權之類的東西,馬上要收繳並處罰。這是教育唯一的出路。
體罰,變相體罰。是我們教育改革創造的新名詞,它是應素質教育,快樂學習,賞識教育等一系列所謂創新教育成果而生的。體罰和變相體罰一度成為烙在教師身上的印記,成為教育改革中一隻落水狗。
時間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准!教育改革20年來,基本沒有改變原來教育方式,學習方式。但為了配合新式的平等師生關系,教師的懲戒權是改掉了,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師生沖突也與日俱增,同時家校關系也隨之惡劣。
也許,師生關系必須建立在敬畏、敬仰的心理基礎之上,本就不該平等,但是我們現在偏偏人為的把教育定性為服務性行業,成為我可以接受服務,也可以拒絕接受服務,當然更可以對服務方式,服務態度,服務品質進行挑剔!
我們不能再遮遮掩掩了,要敢於承認改革中的失誤,不能一味粉飾大平,枉顧一代代的新生代在錯誤的教育方式下成長,教育需要懲戒權,這並不意味著教師就手握尚方寶劍,有生殺予奪大權,也並不是說我們的孩子從此就水深火熱,暗無天日!我們只是給中國的教育加上一道防火牆,給中國的教師留塊免死金牌。
您想多了!教師並不關心懲戒權!
從問題的設置「為什麼要給教師懲戒權」來看,很多人會誤以為「教師需要懲戒權」,而事實上,懲戒權並不是教師的第一需要!或者是,讓教師擁有懲戒權的呼聲不應該來自於教師,而是全 社會 。
長久以來,懲戒學生成為媒體追蹤報道的熱門話題,幾乎每報道一個,都會在全網迅速發酵,乃至井噴。新聞熱度給媒體帶來巨大的收益,讓 社會 抨擊教師有了一個發泄桶,然而,更讓廣大教師「傷心到了極點」乃至「噤若寒蟬」,因為兔死狐悲的心理大家都有,而「惺惺相惜」之感也是人之常情!往往在教師陷入懲戒事件後,相關部門對教師一律嚴懲不貸,教師猶如被扔出去喂狼的孩子,無助而傷心,很多成為犧牲品!
我們不排除一部分實行懲戒的老師的做法辱師德,乃至觸犯法律,但是,更多的老師只是行為失當,卻屢被「輕罪重罰」!
長期生活在這種環境下的教育工作者,早已經隨之「進化」為不用懲戒權的說教型教師!
因此,不要問「為什麼要給教師懲戒權」這樣的問題了!至少要寫明白「為什麼全 社會 求教師實行懲戒權」!
5、從唐朝到明朝關於不孝罪的處罰
在古代,不孝是一種嚴重的犯罪。《孝經·五刑》中寫道,「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在隋唐律中,不孝被列屬「十惡」范疇。此後,宋、元、明、清各個朝代都一一沿襲。古代統治者以不孝罪打擊不孝行為,是以長幼不平等為基礎,以犧牲子女們的合法利益為代價的。但是,不孝罪也並非一無是處,至少,在不孝罪的治理下,形成了尊老敬長的社會風尚。
1、 中國早期法制(習慣法時代)
中國早期法制一般指夏商西周及春秋時期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奴隸制時代的法制,其主要特點是以習慣法為基本形態。
夏王朝的建立統治者便將古代的習慣法作為治國的根本進行推行來完善自己的統治體制。到了商朝經歷了從「兄終弟及」制即「兄死弟繼,無弟子繼,弟死兄子繼的制度。說明第一代繼承人是弟,這主要是有利於統治秩序的維護,弟比兄子有更多的社會經驗。但由於經常會引發社會爭斗,所以更改為「嫡長子繼承製」。從此嫡長子成為繼承政治權力和物質財產的合體。到西周時期沿襲了嫡長子繼承製。正妻所生之子為嫡系,其他為庶出,正妻及其所生子女有明顯的不同地位。西周進一步完善了禮治,出現了「周公制禮」的情況。禮中有一個核心的概念「孝」,
禮中的核心是「親親」尊尊。西周時期還出現了明文的「不孝」罪,被認為是很嚴重的罪行,《尚書》中記載周公曾經告戒康叔說:「元惡大敦,引為不孝不友」要「刑茲無赦」。西周時期對告訴權中規定「父子不得相訴,父子將獄,是無上下也」。不孝動搖了家族政治的根本,也就動搖了國家的根本,當然要大力懲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時期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詩經》中「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宗法制下婚姻決非男女當事人之事,未經父母家長同意而行婚姻之事謂之「淫奔」是不為禮法所容。婚姻解除的決定權也掌握在父母手中。七出三不去是對父權的典型反映,作為西周婚姻制度主要體現的六禮制度也沿襲到後代,對漢唐,明清制度有廣泛的影響。春秋時期是中國的大動盪時期,禮治開始衰落,但並未從根本上動搖家族政治賴以存在的基礎。
2、 戰國以後的封建法制時期
秦朝時出現了「破壞婚姻家庭罪」其中包括了『擅殺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尊幼毆尊長』秦簡《法律問答》中「擅殺子,黥為城旦舂」秦律中對繼承人的確定有法定繼承人和指定繼承人兩種,秦律中限制了子告父母的權利,把子告父母定為「非公室告」司法機關不得受理。到了漢朝「親親得相首匿」原則的確立更進一步強化了家庭觀念,漢律仍以七出三不去為棄妻的主要原則,西漢由於受到儒家學說的影響婦女在公婆少不歡欣的條件下,便可以強迫夫妻離棄,古樂府中《孔雀東南飛》中的焦仲卿與妻劉蘭芝的悲劇就是一例,漢律中有不孝罪依法,無論什麼情況下毆打父母皆處死刑,毆死父母到梟首,殺父母以論處腰斬,甚至居父母喪,司與人通姦著也處死刑。漢為推行孝道,提倡同居共財,即不與父母祖父母分居析財。繼承法中兩漢規定爵位的繼承,基本沿襲嫡長子繼承製,非子,非正沒有爵位的繼承權,關於財產繼承,主要是土地和其他財產,漢代開始出現諸子均分財產的情況,庶子女兒都有財產權。三國兩晉南北朝在繼承上嚴格惟有嫡長子有繼承權,服制定罪是其一大特色,尊長殺傷卑幼關系越近則定罪越輕反之則越重,但幼犯尊長則正好相反,重罪十條中出現了不孝罪,隋朝把不孝進一步放到了「十惡」中。
盛唐時期《戶婚律》中極力維護封建婚姻家庭的制度,首先法律確認了封建買賣婚姻的合法性,家長有主婚權,卑幼不依家長私定婚姻者要受杖一百的處罰。在家庭生活方面,唐代法律賦予家長極大的支配權,家長擁有教育懲戒子女的各項權利,子女有非禮行動,家長可以動用家法懲戒,嚴重者還可以送交官府處以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財產一應有家長支配,子孫如果另立戶口私存資財要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罰適用上親屬相犯,同罪異罰。宋遼金元並未有所發展,明代基本沿用上朝,在繼承上實行嫡長子繼承製,但在財產繼承上明律規定「不問妻妾婢生只以子數均分。
3、 近現代時期
清朝末年修律過程中出現了法理派與禮教派的斗爭。「子孫違反教令」是傳統法制中一條針對子孫卑幼的不聽教令的彈性很大的條款,只要子孫違背了尊長教令即可成為罪名,隨唐以後各代法律都有此條,賦予違反父母尊長的子孫以懲罰。還有「送懲權」對於多次觸犯父母尊長者,尊長可以直接要求官府發遣,法理派則認為這是教育問題無關法律。天下父母無不是之父母,子孫對父母祖父母的教訓最多是『大杖則走,小杖則忍』只有忍受之理,斷無防範之說,但法理派則提出「正當防衛之說」和「父殺子,君主治之以不慈之罪」之假想,以拉近中國法制與西方法制之距離,勢必會受到當時傳統勢力的打擊而被迫流產。到了民國時期,民法典中規定廢止舊法中長期沿用的宗祧制度,子女對遺產的繼承權改變過去那種有男子獨占的局面,採用平等的繼承製度,婚姻由男女當事人自行定訂,但司法院的解釋還公然承認買賣婚姻的合法性。確認以父權為中心的封建家長制。父母得於必要范圍內懲戒子女。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時,才從立法上徹底廢除了家長集權制。
6、2021教師的懲戒權包括哪些
2021教師懲戒權包括批評隔離權警告權留校權剝奪權。
教育懲戒是指學校、教師基於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
具體如下:
1、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為輕微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教育懲戒;
2、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
3、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並應當及時告知家長。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第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
(二)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三)吸煙、飲酒,或者言行失范違反學生守則的;
(四)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
(五)打罵同學、老師,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
學生實施屬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實施教育懲戒,加強管教;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八條 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為輕微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以下教育懲戒:
(一)點名批評;
(二)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
(三)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
(四)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
(五)課後教導;
(六)學校校規校紀或者班規、班級公約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教師對學生實施前款措施後,可以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家長。
7、試析行使教師懲戒權的基本原則
試析行使教師懲戒權的基本原則
論文摘要:教師懲戒權的行使必須遵循四條基本原則,即教師必須正確認識懲戒的價值和局限性,教師懲戒應與學生的自我教育相結合,教師應當果斷而明確地行使懲戒權,並在懲戒的過程中秉持一種寬容的態度。
論文關鍵詞:教師懲戒;原則;自我教育;寬容
教師懲戒權是指教師在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過程中所擁有的對學生的違規行為進行懲罰的權利。隨著教師在法律上被賦予了懲戒學生違規行為的權利,我們所面臨的現實問題便從「教師敢不敢懲戒學生」轉變為了「教師會不會懲戒學生」,即當教師擁有了懲戒的權利之後,他們是否能夠恰當地運用這項權利,從而達到教育學生、促進學生發展的目的?因而,明確和遵循行使教師懲戒權的基本原則便成為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整體而言,行使教師懲戒權必須遵循四條基本原則。
一、正確認識懲戒的價值和局限性
一方面,我們必須看到,懲戒措施的使用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它的使用應該遠遠多於獎勵,而且事實上也是如此。在道德領域,懲戒應當優先於獎勵而存在。對於社會中的大多數人而言,他們都應該遵從最基本的社會規范,而這種遵守並不會受到表揚或是獎勵;我們所關注的重心,是那些未能遵從這些最基本的社會規范的成員,我們通過輿論或是其他措施對其進行懲罰。在學校教育中,遵守學校各項規范的學生也不應該受到表揚,否則他們所形成的是對表揚的依賴而不是對規范的尊重,在沒有表揚刺激的情況下會出現不遵守規范的情況;但違反學校規范的學生則必須受到懲罰,否則規范的權威性便會受到削弱。
但同時我們也應當看到,懲戒是有局限性的,它並不總是能夠產生我們所希望看到的結果,教師懲戒權的使用並不必然帶來良好的教學秩序和學生道德水平的發展。蘇霍姆林斯基特別強調指出,懲罰越頻繁,越強硬,自我教育的成分就越少。當兒童經受了與懲罰相伴隨的震撼之後,為人的本性所註定的自我教育的內在力量就會在心裡衰減。「懲罰,特別是其正當性大可懷疑的懲罰,會使人的心靈變得粗野、兇狠、殘暴。一個在兒童時代遭受過懲罰的人,少年時代就不會害怕什麼兒童收容所、法庭、勞教所。」
在教師行使懲戒權的過程中,教師應該成為一名指導者而非控制者。懲戒的最佳效果應該是使學生學會如何把已經造成的損失和過錯做最好的處理或彌補。比如,如果學生把水弄灑了,這時最好的處理不是把他的名字記到黑板上,而是由他把地板清理干凈。如果兩個學生正在打架,最好的處理辦法也不是把他們送到校長室去訓話,而是讓他們彼此冷靜下來,待怒氣消除之後再寫一份報告,說說有沒有比打架更好的解決問題的辦法。正如羅傑斯和弗雷伯格所言,在學校受教育本是令人高興的事,但自從老師讓犯錯的學生放學後單獨留下來,待在學校就變成了懲罰,這給學生傳遞了錯誤的信息。讓學生反思自己的行為才是合理的結果。
二、教師懲戒應與學生的自我教育相結合
教師懲戒學生是否有效,取決於教師的懲戒是否能夠引起學生內在認識的變化。每個人都有趨利避害的本能傾向,即追求能夠使自己得到滿足的事物而逃避令自己不快的事物。當學生意識到某些行為會導致教師的懲戒的時候,出於這種趨利避害的本能,他們會努力逃避懲戒,即避免做那些可能招致懲罰的行為。但這並不意味著學生就從內心中認可了相應的規范。正如洛克所言,「他現在只是愛好更大的膚體的快樂,懼怕更大的膚體的痛苦而已。用這種動機去管束和指導兒童的動作和行為,結果是什麼呢?」洛克認為,懲罰的目的是讓孩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讓他們因自己做了錯事而感到羞愧,而不是讓他懼怕痛苦。洛克將這種靠懲罰來維持秩序的做法稱為奴隸式的管教,他指出,這種奴隸式的管教所養成的只能是奴隸式的脾氣,就是在有教鞭威脅著的時候,兒童會表現出屈服、順從的姿態,而一旦沒有教鞭的威脅、沒有人看見、知道自己不會受到懲罰的時候,他就會放任自己內在的傾向,從而造成更大的破壞。
因而,教師的懲戒必須與學生的自我教育相結合,即在懲戒的同時讓他們認識自己錯誤的根源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為了做到這一點,教師可以讓學生參與規則的制定,讓他們感受到自己是集體的主人、並在制定規則的過程中更好地理解規則。「這使學生認為自己的命運掌握在自己手裡並且有運籌帷幄的感覺。當學生參與決策時,他們會更加願意遵循這些決定,他們努力的方式也有助於改進學習和對學校的態度。當他們發現對班集體有益的事情也會對個人有益時,他們就會事先傾向於朝著使班級變得更好的方向努力。」讓學生參與規則,不僅有助於學生更好地遵守規則,而且也有助於學生在違規時更好地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從而主動地接受懲罰、實現自我教育。
當然,教師懲戒應該與學生的自我教育相結合、努力讓學生更多地發揮其主體作用並不意味著教師應該把一切都交給學生去決定、讓學生承擔起生活和學習的全部責任,這樣很有可能使學生畏縮,最終重新回到教師的庇護之下,給人一種「學生遠遠無法實現自主」的印象;事實上,學生的自我教育也應該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是在生活中逐漸累積、發展的過程。自律應該是隨著個體的成長一點點培養起來的,若用一節大課來講授自律根本起不到作用。培養自律的過程就是生活的過程,學校和課堂生活是其中一部分,由外部紀律轉向內部的自我約束,這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通過自由來培養自律,這對教師和學生而言都是一種新的嘗試。新的嘗試難免有風險。因而,教師應該在自己能夠接受的范圍內嘗試給學生一點自由,然後再根據學生和自己的適應情況,把自己認為合適的、學生能夠承受的自由逐步交給學生。
三、果斷而明確地行使懲戒權
教師行使懲戒權的根本目的並不是為了讓學生感受痛苦,而是維護學校中的各項規范,從而保證教育教學活動的順利開展。塗爾干指出,學生之所以會遵守規范,是因為他的老師聲稱規范是值得尊重的,而且老師自己也尊重規范。所以,當有學生違反了規范的時候,教師必須加以干預,從而證明規范仍然是值得尊重的、是有價值的;否則一旦教師不懲罰違規行為,那麼學生就會認為老師不再相信規范了,自己也會對規范表示懷疑。所以,為了使規范不至於受到侵蝕,教師必須堅定地行使懲戒權,而不能表現出猶豫。
8、教師可以對學生適當的懲戒,該如何把握好懲戒的度?
教師可以對學生適當的懲戒,要根據情節輕重使用不同的手段,所以老師要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同時要遵守教育部出台的相關“禁止行為”,不要越界。
近年來,老師們因為懲戒學生變得戰戰兢兢。從什麼時候開始,老師教育學生也變成了一種禁忌,還需要時時擔心家長會不會投訴。教育部發布了相關規定認為老師可以對學生實施懲戒,其實是給老師送出一把“戒尺”。與此同時,也制定了一些邊界線。規定稱,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可根據學生違規違紀的情節輕重採用不同懲戒手段。老師要在教育的基礎上,充分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對學生所犯錯誤進行判斷,然後再進行懲戒。
但是,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的過程中,不能夠對學生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行為,比如擊打手心、屁股等身體部位,更不能刺扎身體部位;也不能夠讓學生做一些超強度的不適動作,比如長期罰站、反復抄寫;不能夠傷害學生心理健康,比如辱罵學生,歧視學生,侵犯人格尊嚴等;不得因為一個人過錯而懲罰全體同學;教師不得因為自己的情緒問題而遷怒學生。總結起來就是不得侵害學生基本權利,不得侮辱學生人格尊嚴,這是教育中至關重要的。
對於一些教師懲戒學生的正常行為,學校不應該給予教師懲罰,應該支持教師教學。只有這樣,教師才能夠放心大膽地在教學中發揮主觀能動性,而不是手腳被捆綁難以施展。在這個過程中,十分考驗教師的判斷力,希望每位教師能夠對學生負責,對教育負責,認真履行責任和義務。
9、教育懲戒權是公權力嗎?
就懲戒權的本質來說。懲戒權在本源上,屬於行政權力一種;就法律性質而言,屬於公權力的一種。學校及老師既不是行政機關和人員,又不是司法機關及人員,憑什麼擁有和享有懲戒權?
懲戒權違法違規違紀。我國的各項教育法律法規和教育部各項政策條例都明文規定:嚴謹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戒尺從其歷史淵源來看,就是一種體罰工具,是對違紀違規學生的最重要的體罰器械。讓教師拿起戒尺體罰學生,和法規與政策對著干,和家長疼愛孩子對著干,教師的小身板承受不起啊!

懲戒權違反教育規律。教育規律的基本要求是「以德育人,以理服人」。教師應該加強德行修養,德高為范,以高尚的師德,言傳身教,做好學生的言行楷模和示範;教師應該加強理論學習和業務鑽研,以深邃的思想感召學生,以精闢的理論折服學生,以精彩的課堂吸引學生。體罰學生、或變相體罰學生,是教育的失敗,也是教師的無能。
懲戒權是陳規陋習。用戒尺毆打學生身體,體罰學生身心,是陳腐的教育理念,是錯誤的教育方式方法,是封建殘余陋習。在新時期新時代,我們廣大教師應該更新教育理念,轉變教育方式方法,用真誠真情來溫暖學生,用真心真意來感化學生,用真摯真知來折服學生。學生是應該用來愛護的,決不是用來體罰的。
教育是一門藝術。當代的教師,應該悉心研究教育學生的藝術形式,努力做到「手中無戒尺,心中有戒尺」的教育藝術境界,努力做到「隨風潛入夜,潤物細無聲」的教育藝術高度。(填坑)
教育是一個良心活。為人師者,必然「傳道、授業、解惑」,不管是傳授做人的道理、教育知識學問、還是解決現實生活中的困惑,哪一樣都需要老師盡心盡責;否則,老師們就會良心難安,感覺愧對社會、家長,和孩子。沒有良知的教師也是異類,鳳毛麟角!師德問題是當下最時髦的話題,也是老師們謹言慎行的敏感話題。其實師德沒有那麼嚴肅、刻板、和不近人情,嚴肅認真是師德,幽默風趣也是師德;訓斥苛責是師德,和藹可親也是師德。以德服人不是放縱不管,而是以高超的藝術手法管理學生;管理學生的根本目的在於讓學生知錯就改,而不是讓學生怕誰!運用之妙,存乎一心!

教育是一個有料活。學識差的老師,無法得到學生的敬服,課堂管理和課堂效果都會極差;才華橫溢的老師,能夠折服學生,令學生心生敬畏之心!真正有本事的人自帶氣場,說出來的話,做出來的事,無不令人心悅誠服,讓人發自內心的崇拜和景仰,真正的偶像就是這么練成的。我們教師要努力充實自己,真正學有所成,才華橫溢,成為學生崇拜的偶像,管理學生還是難事嗎?
10、教育部明確教師有懲戒權,究竟懲戒權包含哪些方面?教師如何把握?
關於老師的懲戒權,這幾年可能,大家討論的比較多,但在實際工作中,老師因為害怕被主管部門處分,對於學生犯錯誤可能存在不會管,甚至不敢管。
如果使用過度的話,會變成體罰與變相體罰。所以如何使用懲戒權的的確確是教育從業者以及相關部門必須認真研究的問題。
四川省大竹縣第二小學從2018年3月起開展戒尺進校園活動。一年多以來,懲戒權用的得當,學校的學風,班風比較改善明顯。
該校有在校學生兩千多名,大多數為留守兒童。孩子的學習生活習慣差,長期與父母分隔,養成多種不良的行為習慣。
讓學校管理方和老師為之頭疼,為此學校 頂著各方壓力,開展了戒尺進校園活動,給每個班配有《弟子規》內容的標准戒尺。
只要孩子違反了校紀班規,上課不認真聽講。不守課堂紀律,作業不按時完成,或者字跡潦草不認真,品行不端正等老師都可以用戒尺輕微的對學生予以懲戒。以達到讓學生改正錯誤,養成良好行為習慣,讓學生心存敬畏目的。
該校對戒尺的使用流程有著明確的規定,概括起來可以是一請二問三懲四慰。
學生犯錯誤以後,由學生自己走到講台上,將戒尺請出來,交到老師手上,老師問清楚學生犯錯誤的原因,然後再打之前試一下力度,不能用力過大,導致可能會導致體罰行為。懲戒之後,對孩子進行心理上的撫慰,要告訴學生知錯就改,依舊是個好孩子,以後好好表現,老師依然會喜歡你。
戒尺進校園活動得到了35%家長的支持,3%的家長保留了態度,還有其他的家長可能心存疑慮,覺得將戒尺走進課堂,會對學生進行體罰和變相體罰,但是實施一年來的結果證明,這樣的措施使用得當,受到了家長的歡迎。
該校在使用戒尺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就是戒尺在低年級可能效果使用明顯,在高年級老師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顧慮,因為孩子的自我意識在逐漸形成,如果利用戒尺的話,可能造成孩子逆反心理,反而弄巧成拙。
我們都說沒有懲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教育懲戒權應該是教師教書育人職責的基本職業權利。
根據學生不當的行為表現,性質以及嚴重程度,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等一系列懲戒措施。從法律角度講,老師的懲戒權應該包括批評權,隔離權,罰沒權,留置權,警示權等等。
目前從國家層面對教師的懲戒權,沒有明確而系統的規定,只有在班主任工作條例中明確指出,班主任有採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
但是沒有具體可操作,可實行的方法,對教育懲戒權沒有明確邊界,內容,形式以及誰來懲戒,誰來監督,如果違反了相關的制度內容,如何懲罰等措施,沒有更細化可操作性的方案。
近期山東省發生的教師因體罰學生被主管部門以解聘,列入誠信黑名單等處罰措施,的的確確又將教師的懲罰權,推向了輿論的熱點。
在現實工作中,老師們面對懲戒權可能望而生畏,大多隻是想想而已,沒有人會拿自己的飯碗去開玩笑。
去年10月,女老師讓學生罰站,沒多久被請進派出所調查。
前不久,山東一位女老師用書本抽打了逃課學生,結果學生家長不依不饒,一邊要求給孩子換最好的學校,一邊要求30萬的賠償,最後這位老師被辭退。
一個朋友曾給我講述過她的親身經歷。
朋友是一所大專院校的老師,有一次她上課,一個女生在課上織毛衣,她批評了她,言詞並未過激,誰也沒把它當回事。
結果幾天後,女生家長鬧到學校,當時她正在上課,課堂一片混亂。
最終,她莫名其妙被打了一頓,還因為教學事故被記了過。
從此,學生課堂違紀,只要不過分,她很少過問了。
跪著的老師教不出站著的學生,因為跪著的老師管怕了,管傷了,不想管了。
這是老師的悲哀,更是教育的悲哀。
7月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明確提出給予教師懲戒權,給了老師們教育的底氣。
師者傳道、授業、解惑者也。除了授業和解惑,老師更重要的使命是傳道,教會學生如何做人做事,引領他們走向正確的道路。
魯迅幼年讀書時曾遲到,先生重重得懲戒了他。他在書桌上刻了「早」字,從此再沒有遲到過。
懲戒的意義在於規范學生的行為,而老師的規勸往往比家長更有用。
那麼老師該如何運用好懲戒權呢?
第一,懲戒也要尊重孩子的人格,維護孩子的自尊心,盡量運用非體罰式懲戒,比如提示錯誤、引導正確行為或批評。
第二,要及時懲戒,當孩子發生錯誤行為時,老師應立刻指出孩子的錯誤,並告訴孩子正確的做法應該是什麼。
第三,要將懲戒落在實處。孩子犯了錯誤,老師罰他抄寫課文,就一定要檢查他抄寫的成果,含糊過關會影響孩子改正錯誤的效果。
此外,老師需要懲戒權,但更需要理解和配合的家長,教育是一個持續的過程,需要家校配合,家長和老師要達成統一戰線,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教育和引領好孩子。
首先說明,這個您不是您自己。………把戒尺給您,請問您敢要嗎?敢要但敢用嗎?站著說話不腰疼!!!誰坐您那位置誰都比您說的好,但想沒想過,所講的理想化沒?現實操作意義大不大?有了戒尺,把孩子都能培養出為自己為家庭為國家效力的人了嗎?教育不是鄭想的那麼簡單的事,現在精英們為人類最基本的傳宗都停止了,以後最基本的要素人在哪裡???你們教育出問題的地方太多太多了,腦子與才能的確空前了,貢獻確實絕後了。所以說如果誰把教育僅僅歸結到幾十個問題上,那就是太膚淺了!!!!!!!
教師事業神聖,不能忽略有不神聖的人,要知道哪行都有害群之馬。在提高教師地位的今天,金錢是爹的 社會 ,不能不提防道德敗壞的教師。對於有的教師因恨鐵不成鋼,或因學生攪爛課堂,對學生的體罰過重我是可以理解的,也是支持的。可有的老師教師表面是關心學生,實際是在逼家長送禮,當禮不到時就黑眼白眼看不上,動不動就給小鞋穿,或者是放手不管。給學生造成的陰影比過重體罰重的非常之多。甚至正是由於個別老師的臭臉,影響著一部分學生的前途和命運。就從簡單的座位上就能看出端疑,家長為此也是無可奈何,生怕自己的學生當了旁聽生。為什麼有的學生在讓他報老師志願時他死活都不報,就是因為他們看清了老師骯臟的背後,為什紅同學見同學比見老師親?他們對老師的缺點優點有揮之不去的記憶。有這樣的陋習的老師為什麼多年沒被清除教師隊伍?他們沒有師德,這也是當錢急需解決的問題。不要一個神聖就掩蓋了部分骯臟。
成年人犯了鍩誤,做了錯事,有國家的法律來處理。學生犯了錯誤,做了錯事,當然是不可能用法律來處理。那麼學校的老師總要釆取一定的方法來處理學生的不正當行為,任其下去,學生將來長大了,走向 社會 很可能走向犯罪道路。所以教肓部給老師的懲戒權很有必要。當然這個懲戒權不是讓教師去打罵學生,侮辱學生,而是採取一定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去教育學生,使學生在德智體美諸方面都得到全面發展,將來郭會成為 社會 上一個有用的人才。
那些主張把戒尺還給老師的人注意了,標准答案來了。
全國人大常委、中國教育學會副會長周洪宇在接受采訪時說:"教師教育懲戒權」有其特定的含義,主要包括:批評和制止學生不正當言行舉止,要求犯錯誤學生寫認識自己錯誤的檢討書,讓家長帶回家進行批評教育等。
教育懲戒權的使用要合目的性和合教育性,是有其明確的邊界的,不能走到反面、出現過寬過濫。對犯錯誤學生採取任何形式與程度的體罰和羞辱,如罰站、罰跪、打罵以及罰簡單重復式抄書、抄作業等,超出了教育懲戒權的邊界,必須嚴格禁止。
教育部:將修改教師法有關規定,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
8日晚,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 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於2019年7月9日(星期二)下午3時舉行新聞發布會,教育部副部長鄭富芝介紹《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有關情況,這次中央文件首次提出了關於教師懲戒權的問題,提出了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
呂玉剛表示,下一步,按照《意見》提出的要求,著眼於教師教育懲戒權的問題,首先明確基本原則。教育懲戒的目的重在教育,是出於對學生的關愛、保護,從促進學生 健康 成長的願望出發來實施教育懲戒。
第二,研究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實施的范圍、程度、形式,規范行使教育懲戒權,促進廣大教師既熱情關心學生,又嚴格管理要求學生,這樣才能促進學生 健康 成長。在這方面,我們特別希望 社會 各界、家長給予積極理解,形成學校、家庭、 社會 共同育人的氛圍,提高育人效果。
第三,抓緊修訂《教師法》的有關規定,從法律規定上進一步明晰教師教育懲戒權的行使,保障教師有效地行使懲戒權,促進教師敢管、善管,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維護師道尊嚴。
懲戒權究竟應包含什麼內容:首先要明白懲戒的對象,是指懲戒行為所指向的對象,即學生的特定越軌行為。認清這點對懲戒權的合法行使意義重大。一般來說,懲戒對象都是特定的與學生身份、角色不符,對學校學習生活秩序有一定負面影響的行為,一般包括不服管教、反抗教師權威、擾亂學校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或財產權利及破壞公物等類型。學生越軌行為的發生地既可能是學校內,也可能是學校外。不是所有的學生越軌行為都會成為教師懲戒的對象。作為教育權力的行使,懲戒所指向的只是那些具有一定嚴重程度、但又未觸及國家法律、不引起法律制裁的越軌行為。也就是說,教師只能管理學生的一般越軌行為,較嚴重的越軌行為(即違法犯罪行為)不屬於其懲戒許可權,而過於細微越軌行為尚不構成懲戒的對象。
教師具有了懲戒權也不能就是拿到了尚方寶劍,上面分析了教師懲戒對象的大致范圍,懲戒的指向是具有一定嚴重程度的越軌行為,但是在具體行使教師懲戒權時,又要針對不同年齡階段的不同個體,越軌行為的范疇不是固定的,也就是說,懲戒的條件不能一概而論。
對於不同年齡階段的學生來說,學生成熟的程度不同, 社會 、學校對其行為的要求也應有所差異。判斷學生行為是否違規,是否應該受到懲戒,必須首先要看用來判定學生行為是否越軌的標準的學校規範本身是否合理,是否帶有與 社會 規范、教育目的及要求不符的成分,是否根據學生相應的成長階段而定。只有符合學生年齡特徵的規則才具有效性。
因此,針對學生不同年齡特徵,性格特徵,有選擇的慎重行使懲戒權,以達到教育為目的,使學生 健康 成長。
明確老師具有「懲戒權」的前提,是制訂具體的「懲戒細則」。
「懲戒細則」就像「法律」,而老師只是一個「執法者」,而不是「法官」。那麼先有法律,才有執行法律的人。如果沒有法律,或者沒有完善明確的法律,老師就會自己成為「法律」,變成了「人治」。這樣的情況下,懲戒很可能過度,也得不到 社會 的認同,最終所謂的「放權」就是形同虛設。
那麼,制定全國通行的「學校教育懲戒細則規定」(暫定這么叫),這才是教育部門的當務之急,這個事項的重要性遠遠大於籠統地給教師下放「懲戒權」。
在明細則沒有出來之前,只能說說個人看法:懲戒的情況,最主要的應該是發生在學生有嚴重破壞校園、課堂紀律的情況下;其次是在學生完全無視自己主要任務是學習,而選擇了「戀愛」、曠課等不務正業的情況下;盡心了努力了,品德沒有問題但成績仍然不好,這種情況不應該給予懲戒。
懲戒,還是需要分程度的,需要漸進式的。不能一開始就過於嚴厲,讓學生失去自我改過的機會。在教育過程中,學生的自省、自覺,永遠比老師的敲醒、打醒有用。
具體的懲罰方式,則應該盡量文明。比如今天有人犯了罪,警察也只是經過依法審判後把他送進監獄,在監獄里接受教育和勞動改造,但不能有事沒事打犯人對吧?所以老師行使懲戒權,並不等於就絕對擁有打罵體罰學生的權力。
口頭批評、警告,書面檢討應該是懲戒的重點,做不好功課教鞭戒尺打手心這種古老的傳統,如果在明確了細則且學校家長雙方都通過同意,那麼保持並且延續下去也是可以的。
教育部明確教師有懲戒學生的權力,但懲戒一定要有度,具體這個度怎麼把握呢?
首先,要看是幼兒園,小學,初中或者高中,因為他們能承受處罰的限度不同,所以要用不同的處罰方式。
其次,要及時了解每個學生身體 健康 狀況,用適應每個學生的懲戒方式處罰,才能在體罰的時候有輕重緩急,不至於處罰過重,造成學生身體上不必要的傷害。
最後,祝願每個學生好好學習,逃過懲戒處罰。
不清楚「懲戒權」有沒有具體規定,指導如何操作?懲戒,包括哪些方面?不知道是不是2019款的文字 游戲 !
如今,人人都支持老師有懲戒權,但個個都反對體罰與變相體罰。體罰,好理解,可變相體罰呢?老師在懲戒學生時,會不會就被家長理解為變相體罰呢?或者說如何界定懲戒權與變相體罰?
還有,家長說不能侮辱孩子。同樣一句話,同樣的懲罰,有的人不當一回事,轉身就忘了。有的人則會轉身回家就跳樓!什麼樣的話屬於侮辱的范疇,什麼樣的話屬於懲戒權范疇?另外,家長說不能給孩子造成心理陰影。什麼樣的懲戒才不會留下心理陰影?怎樣證明給孩子造成心理陰影,怎樣才算或確定造成了心理陰影?
不定義體罰、變相體罰、侮辱,以及心理陰影,而談懲戒權,實質就是玩文字 游戲 ,就是自娛自樂玩自嗨!因為面對這四條,懲戒權沒有絲毫的生存空間!
否則,老師認為是懲戒,家長卻說是變相體罰,是侮辱她孩子,給孩子造成了心理陰影。這種情況下,如果家長投訴,領導是支持家長,還是給老師撐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