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贈送贈品的條件
1、消費者權益法贈品條款
法律分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贈品也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消保法中對贈品並沒有具體相關條款,但可以從民法典合同編來解釋,商家承諾購物送贈品實質上是一種要約行為,只要做出承諾,該合同即告成立,商家贈送物品就成為買賣合同中的一項條款,商家就有義務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贈送的商品,並為贈品的瑕疵承擔完全責任。贈品也是商品,因此商家不僅應當按照約定給付贈品,同時要保證贈品的質量。
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2、消費者權益法贈品條款
法律分析: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所謂的「免費」只是商家為了吸引消費者所採取的一種營銷手段,屬於商家經營過程中的一個環節,不能因為是免費贈送而忽視了產品應有的性能和質量標准。因此,「免費」不能成為商家減輕法律責任的理由。
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3、新消法關於贈品的規定
從《民法典》來解釋,商家承諾購物送贈品實質上是一種要約行為,只要做出承諾,該合同即告成立,商家贈送物品就成為買賣合同中的一項條款,商家就有義務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贈送的商品,並為贈品的瑕疵承擔完全責任。
贈品也是商品,因此商家不僅應當按照約定給付贈品,同時要保證贈品的質量。同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在「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表述中並沒有排除包含贈品,消費者因購買商品獲得贈品,消費者就與商家形成一種消費關系,如贈品有質量問題,商家應對其實行「三包」,即包修、包換、包退。
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新草案)
對眾多消費者關注問題都有所規定。在賠償環節上,草案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兩倍。
(3)商家贈送贈品的條件擴展資料:
最高院的新規出台後,『知假買假』行為將不影響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近日,在審結了一起食品葯品糾紛典型案例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這樣表示。
去年,消費者在長沙某超市購買了「蜂膠片」3盒,花費353.97元,事後發現該產品包裝上沒有標注執行標准、食品衛生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號、生產廠商的信息等內容。「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還進行銷售,違反了食品安全標准。」石先生說,他雖然並未因該產品受到損害,但還是向超市提出退一賠十要求,遭到對方拒絕,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後認為,超市違反關於食品安全的有關法律規定,故對石先生提出的退一賠十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法判決超市方賠償消費者10倍賠償金3539.70元。
4、法律規定銷售時贈送的贈品價值有無上限
法律對銷售時贈送的贈品作出相關規定的立法原因主要是考慮到銷售都往往會以附購買為條件進行抽獎式銷售,權利若不加限制則往往被濫用,促使行業之間不正當競爭。
按目前商法相關法律規定,若是抽獎式銷售商品,單次銷售設定的獎品價值不高於5000元都是可以的,但不禁止多次重復。
根據民法規定,權利人可以自由處分財產,普通的贈與,有人贈與,有人接受即可。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銷售者是給予了贈品,一般也不開相關票據,但也應保證贈品無瑕疵,因贈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負法律責任。
5、商務禮儀中禮物贈送有什麼規范和特徵
商務禮儀中的禮物,首先要有故事,要有特徵,一眼看出來特色,有特色的商務禮品,還是一涵手工刺綉的禮品,有面子,有檔次,有故事,還有文化
6、淘寶賣家贈品需要拍下才能贈送
淘寶賣家贈品,一般有以下三種情況:
1、給出贈品鏈接,提供幾件商品任選其一專等情況,需要屬拍下後,賣家才會按照買家所拍的贈品連同貨物快遞過來,而不拍,則視為自動放棄。
2、直接在商品的介紹處標明,有相關贈品的,則會直接同物品快遞到買家手裡。
3、買家要求的贈品,一般這類,都是賣家會做以備注,或買家在購物備注里,填上贈品,賣家再按協商的贈品贈送。
7、贈品的法律規定
贈品也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商家承諾購物送贈品實質上是一種要約行為,只要做出承諾,該合同即告成立,商家贈送物品就成為買賣合同中的一項條款,商家就有義務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贈送的商品,並為贈品的瑕疵承擔完全責任。
一、贈品的定義
1、贈品是指在消費者購買某一特定產品時隨貨免費贈贈品通常是附於商品包裝內或另行包送或以很低價格出售的物品。
2、是買家與賣家產生商業行為時,賣家附贈額外價值,即隨貨贈送。
二、贈品的實質
1、是一種附條件贈與行為。因為商業贈與是買方必須先行購買賣方商品,並且在支付對等的價格後,才能享有取得贈品的權利。
2、附贈行為與銷售行為本身是密不可分的,究其實質仍是一種有償買賣的法律關系。
三、商業贈予物主要有以下3種形式
1.生產商(或銷售商)在銷售某種產品(或商品)時,再免費贈送給消費者該種或其他種類的產品(或商品),其實際是經營者名贈實賣,逃避產品質量責任。因而,在因商業贈品存在瑕疵而致消費者利益受損時,受贈人的權益能否獲得有力的救濟已成為人們關注並且需要亟待解決的問題。附帶贈品誘使顧客偏離購物的本意,使之不去考慮商品的質量、性能和價值以及是否需要等本應考慮的因素。
2.生產商(或銷售商)在銷售某種產品(或商品)前,為達到某種目的、追求某種利益,免費贈送給消費者的某種產品(或商品)。
3.在「贈品」成為贈品之前(也就是贈與物成型之前),即加工製作之前已確定了產品成型之後的用途或流向,在此種情況下,由於其加工製作的目的不是為了銷售,而是生產者為達到某種目的或追求某種利益,特別加工製作(或銷售商特別定製)贈送給事先確定的單位或個人的物品。因此,此種形式的「贈品」不具備「產品」的構成要件,不屬於「產品」的范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定義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