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粉免費贈送用交增值稅嗎
1、無償贈送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一、正面回答
無償贈送貨物不視同銷售,相應進項稅轉出,如外購貨物無償贈送給個人,屬於用於個人消費。無償贈送貨物視同銷售,相應進項稅允許抵扣。
二、分析
一般納稅人無償贈送貨物、勞務、服務、不動產、無形資產的增值稅區分六種情形。無償贈送貨物不視同銷售,相應進項稅轉出,如外購貨物無償贈送給個人,屬於用於個人消費;無償贈送貨物視同銷售,相應進項稅允許抵扣;無償贈送貨物視同銷售,但免徵增值稅;比如疫情期間,納稅人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如果免徵增值稅,相應進項稅應轉出;無償提供工業性勞務不視同銷售,取得的進項稅允許抵扣;無償贈送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視同銷售,相應的進項稅允許抵扣;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用於公益性捐贈不視同銷售,並且進項稅允許抵扣。
三、增值稅計稅依據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徵收的一個稅種。
2、我單位為洗染行業,自己也生產洗衣粉,洗衣粉自用也同時銷售,問問自產自用的這部分洗衣粉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視同銷售,應該繳納增值稅。自產的洗衣粉是用於清潔服務吧?那麼屬於將自產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應安裝貨物的市場價值,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3% 。
視同銷售還有好多情況,你這種自產洗衣粉的屬於兼營行為,應該非別核算增值稅銷售額和營業稅銷售額。不分開核算的話,就是由國稅核定增值稅銷售額,地稅核定營業稅銷售額,這時候國地稅不通氣,經常出現多核定收入的情況,就悲劇了。
如果你是外購的洗衣粉,用於清洗的服務業,那麼就不會存在這個問題,就是都繳納營業稅了。
參考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另外,還建議分別看一下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四、五、六、七條;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六、七、八條 會有幫助的。
3、某單位向客戶提供免費樣品試用需要計算增值稅嗎?
向客戶提供免費樣品試用需要計算增值稅。
稅法規定,企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樣品用途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其行為按規定應視同產品銷售行為確認收入,並申報繳納稅款。
樣品免費贈送給客戶在會計方面不確認收入,但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方面都視同銷售,即按成本價結轉成本,按售價計算銷項稅額。在所得稅匯繳時還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會計分錄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免費贈送客戶樣品,需要交納增值稅跟企業所得稅嗎
這個的話,是視同銷售,要交增值稅的哦
所得稅的話,是並入計算。但是,你們本身是記入銷售費用的(稅法也認可),實際的話,是不用交的
5、無償贈送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房屋贈與有可能產生六種不同的稅。
第一種:增值稅
如果個人向個人或者單位無償的轉讓房產要繳納增值稅。但如果是家庭財產分割,或者將房產贈與有關部門用於公益事業,可以免徵增值稅。
第二種: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這三項是隨同增值稅一並征免的。即要交增值稅的這三項稅也要一起交,要不交增值稅的,這三項也不交。
第三種:土地增值稅
將房產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的人,或者捐贈教育、民政、公益、社會福利部門可以不交土地增值稅,其他情況還是要繳納的。
第四種:契稅
將房產贈與法定繼承人不交契稅,其他贈與一律要交契稅。
第五種:印花稅
無論是贈與方還是受贈方,都應繳納印花稅。但如果是個人將房產贈與政府或者福利單位可以免徵印花稅。
第六種:個人所得稅
根據法律規定,受贈人是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在計征個人所得稅的時候,納稅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去贈與過程受贈人支付過的相關稅費後的余額。但如果是無償贈與直系親屬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及遺囑繼承、法定繼承人,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6、獲得贈送的洗衣液交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不用交。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以及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獲得贈送的洗衣液是不需要的交個人所得稅的。
7、只要滿30錢的消費就送三十塊錢的洗衣粉需要怎麼記賬
記賬為借應收賬款。
借應收賬款是借主營業務收入一30元的消費,洗衣液,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贈送顧客的商品還要交增值稅嗎?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對此類銷售行為,應視同銷售貨物,按規定計算銷項稅額並繳納增值稅。賬務處理視贈送商品方式而定。
方案一:與開具銷售發票正常銷售的產品一同確認銷售收入,確認銷項稅,正常結轉成本,只是在單價上有所體現,單價會低於其他客戶。
方案二:不開具銷售發票確認為樣品費,按銷售單價確認銷項稅;會計處理:借:費用 貸:庫存商品 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方案三:不開具銷售發票確認為營業外支出,按銷售單價確認銷項稅;會計處理:借:營業外支出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9、我公司將生產的副產品免費贈送給其他公司,在稅法上是否將其視為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是的,是要做視同繳納增值稅的;
10、贈送產品的增值稅和所得稅如何計算
一、贈送給正常購買本企業產品的客戶
將自製產品贈送給正常購買本企業產品的客戶(包括單位客戶和個人客戶,下同),此情況一般都是按照各客戶購買產品數量的多少,或按照客戶購買數量劃分的等級高低分別贈送一定比例或相應數量的產品,很明顯,該情況是甲公司以客戶購買其產品為前提,對客戶已購買本公司產品行為的一種饒讓或獎勵,本質上屬於甲公司為促銷產品採取的商業折扣行為,不屬於贈送行為,因此,不需要考慮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問題。但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的規定,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註明折扣額,或僅在發票的"備注"欄註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因此,企業的折扣銷售行為,銷售額和折扣額必須在同一張發票上"金額"欄分別註明的,可以按照折扣後的銷售凈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如果企業將折扣另開發票,或僅在發票的"備注"欄註明折扣額,則不論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能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由此可見,此情況下對客戶"贈送"的產品必須符合稅法對折扣方式銷售貨物的相關規定,即一方面應符合國稅函[2010]56號文對發票開具的規定,另一方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然而,由於甲公司作為計算"贈送"基數的銷售收入的相關銷售行為在發生"贈送"行為前已經完成,且已全額對外開具銷售發票(很可能分次開具了多張銷售發票),所以,甲公司對本次"贈送"行為已無法在此前已經對外開具的同一張銷售發票上註明折扣額,此給執行稅法"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規定帶來困難。為此,筆者認為,甲公司可以將"贈送"食品的金額及折扣額在以後開具給相關單位的銷售發票上同時註明,即在以後開具給相關單位的銷售發票上先全額加上"贈送"食品的數量和金額,然後再將"贈送"食品的金額作為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的"金額"欄減去(實際還是此筆銷售發票的原銷售額),由此達到符合稅法"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要求。
但必須注意的是,由於甲公司作為計算"贈送"基數的銷售收入在發生"贈送"行為前已全額在賬面反映,所以,在對"贈送"食品按照折扣銷售行為進行會計處理時,不僅不需要再增加銷售收入,而且也無需扣除商業折扣額,僅需直接將贈送產品成本(即折扣額)作為銷售成本結轉,甲公司需在發生"贈送"行為開具紅字發票的當月末,在結轉當月銷售產品成本時加上贈送產品的15萬元成本一並結轉,應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主營業務成本 15萬元
貸:庫存商品 15萬元
這樣處理後,甲公司因增加銷售成本而減少會計利潤15萬元,並進而減少當期應納稅所得額15萬元,最終達到15萬元折扣額在稅前扣除的目的。
二、贈送給購買本公司產品客戶單位的個人
實際上,企業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將自產產品贈送給客戶單位個人的情況較多,如通過舉辦的各類促銷活動將自己生產的食品贈送給客戶單位的管理人員、業務人員及其他相關個人,從會計處理的要求來看,盡管甲公司賬面上應將相關產品成本直接作為業務招待費計入管理費用,不作銷售核算,但對於此類情形,需分別考慮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問題,並由此產生相應的會計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2011年第65號)第四條第八款"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需視同銷售的規定,甲公司對用於贈送的這15萬元產品在增值稅方面應視同銷售,並按照正常銷售價格20萬元計算繳納增值稅,需計繳的增值稅為20×17%=3.4萬元。但必須注意的是,此情況下,甲公司為生產該批產品相應的增值稅進項稅可以正常抵扣,如果相關進項稅已正常抵扣,則甲公司僅需做計繳3.4萬元增值稅銷項稅的會計處理,即僅需做"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3.4萬元,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萬元"的會計處理。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的規定,甲公司在對贈送行為進行會計處理"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15萬元,貸:庫存商品15萬元"的同時,還必須進行相應的所得稅處理,即應對贈送行為作視同銷售的涉稅處理,但甲公司僅需在計繳企業所得稅時調增計稅所得額5萬元(20-15),無需作調增業務收入的會計處理。
但是,有一種觀點認為,甲公司在此情況下可以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問題合並作如下兩筆會計處理:
1.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23.4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萬元
2.借:主營業務成本 15萬元
貸:庫存商品 15萬元
可能有同仁認為,所得稅視同銷售僅是對涉稅處理的要求,會計上無需作銷售處理,因而不同意上述會計處理,特別是不同意其中的:"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20萬元,貸:主營業務收入20萬元",但筆者認為,盡管視同銷售是稅法規定的要求,但進行上述會計處理可以起到維護企業自身合法利益,防範相關涉稅風險的好處。
在日常實務中,一些企業往往直接以對外贈送產品的成本額作為業務招待費的實際發生額(如本案例中的15萬元),且以此計算實際可以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並進行納稅調整,這是錯誤的。實際上,在進行了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後,計入費用的不含稅計稅成本已由15萬元變為20萬元,含稅成本則變為23.4萬元(20+20×17%),由於業務招待費的進項稅不可以抵扣,所以,其實際計稅成本應該是包含未扣除進項稅的全部金額23.4萬元,即上述會計分錄中計入管理費用的23.4萬元,既不是15萬元,也不是20萬元。
由此可見,如果甲公司作了上述會計處理,不僅是為了遵循稅法對增值稅和所得稅視同銷售的需要,而且也是為了方便、清晰和准確計算相關費用計稅成本和稅前扣除總額的需要(下面"三、贈送給不確定對象"也存在類似問題,不再重復),但其缺陷是不符合會計准則及會計制度對此無需做銷售收入的原則。
三、贈送給不確定對象
凡是贈送給不確定的對象,如在產品促銷展銷會或產品新聞發布會上贈送給受邀與會的各類客戶、個人,或光臨商場展廳的其他不特定的流動顧客,由於這些情況下贈送的對象包括現有客戶、潛在客戶,甚至可能僅是對本公司贈送產品感興趣的流動顧客或人員,總之,贈送對象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但贈送產品的目的僅是為了宣傳、推銷本企業產品的需要,此類情形下的贈送行為其本質應屬於業務宣傳性質,所以,發生的費用應屬於業務宣傳費的列支范圍。
從會計處理的角度講,盡管甲公司賬面上應將贈送的相關產品成本直接作為業務宣傳費計入銷售費用,無需作銷售核算,但是,對於此類情形,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同樣需分別考慮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問題,所以,甲公司對用於贈送的這15萬元產品應視同銷售20萬元,計繳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甲公司應做如下會計處理:
1.增值稅視同銷售:
借: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 3.4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萬元
2.所得稅視同銷售:
借: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 15萬元
貸:庫存商品 15萬元
但是,有一種觀點認為,甲公司在此情況下可以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問題一並作如下兩筆會計處理:
1.借: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 23.4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萬元
2.借: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 15萬元
貸:庫存商品 15萬元
然而,很可能有人認為,由於業務宣傳費可以全額稅前扣除,此情形下所得稅視同增加的銷售額與列入費用全額稅前扣除的金額完全一致,最終調整的結果對計稅所得額沒有影響,所以,此情況下可不進行所得稅視同銷售的納稅調整。事實上,從上述會計分錄可以看出,在單獨考慮所得稅視同銷售的情況下,其視同銷售的銷售額與列入銷售費用全額稅前扣除的金額雖同為20萬元,也確實似乎可以不做所得稅視同銷售的稅務處理,但是,由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明確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所以,在甲公司對贈送產品進行所得稅視同銷售的納稅調整後,其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的收入總額基數應加上20萬元。很顯然,做了上述會計分錄後,不僅很容易理解為什麼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的收入總額基數要增加20萬元,而不是增加15萬元,同時也避免了遺忘將20萬元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扣除限額基數的可能性,從而使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受影響。
但還需特別提醒的是,由於在規定范圍(比例)內的業務宣傳費可以全額稅前扣除,超比例部分最多產生時間性差異,所以,稅務機關對將自產產品用於業務宣傳並作為業務宣傳費支出的確認非常嚴格,因此,企業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能夠證明業務宣傳活動確實已經發生的充分證據,不僅要提供業務宣傳的計劃安排、實施過程及實施結果的相關報告,而且還要能夠提供整個業務活動實施過程中所涉及到的全部資料和證據,以便讓稅務機關有充分理由相信贈送產品確實屬於業務宣傳而不是業務招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