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拿回贈送給別人的東西
1、送給別人的物品,還能要回來嗎
如果是自願贈與的,一般視為贈與行為,不能要回,.贈與的任意撤銷回贈與的任意答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法律規定贈與的任意撤銷,源於贈與是無償行為。即便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也還可以允許贈與人因自身的某種事由撤銷贈與,這也是贈與合同與其他有償合同的顯著區別。尤其是有的贈與合同的訂立,是因一時情感因素而欠於考慮,如果絕對不允許贈與人撤銷,則對贈與人太過苛刻,也有失公允。
2、贈送給別人的東西可以要回來嗎
法律分析:贈予的東西可以要回來。常見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的情形: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3、送給別人了東西我想要回來怎麼辦
看什麼東西送給了什麼人吧。
可以買回來的東西買回來便是,買不回來的直接要也沒什麼大不了的。如果對方跟你關系好肯定會理解你,這種小事不會影響你們的關系;如果關系不算好,有沒有這個人做朋友於你也無所謂,傷了情分就傷了,東西要回來了就好。送給別人的東西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還能要回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4、贈與給別人時贈與的東西可以直接要回來嗎?
東西贈與給別人之後,就屬於已經交付,一般來說是不可以要回來的,但是有另外的情形。如果雙方在訂立贈與合同時,同時約定附有義務的,這時候受贈人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贈與人就可以撤銷贈與,享有拒絕履行的權益,哪怕標的物已經交付。
法律分析
贈與屬於合同的一種,要求當事人之間存在合意,即也需要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贈與意願,但另一方無意接受該贈與的贈與合同不能成立。贈與合同是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贈與合同為無償合同。無償合同是指僅由當事人一方為給付,另一方不必向對方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單務合同指僅由當事人一方負債務,另一方不負債務,或者另一方雖負有債務但無對價關系的合同。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諾成合同又稱非要物合同,指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贈與合同為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指法律沒有要求必須具備特定的形式的合同。贈與的任意撤銷,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贈與財產可撤銷的時間點是權利轉移的過程中而不是已交付之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百六十條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送給別人的東西法律上可以要回來嗎
【法律分析】
法律上送別人東西滿足一定條件是可以要回的。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一般來說,已經送出去並且交付給對方的東西,物品的所有權就已經是對方的了,如果又沒有約定附條件贈與,贈與合同已經生效並履行,送出去的東西就不能再要回來了。簡單來說,贈與行為已經完成,想反悔就不行了。但在特定情形下,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合同。贈與人的撤銷權包括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6、送給別人的東西能要回來嗎
法律分析:送給別人的東西,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還能要回來。但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上述情形。一般情況下,送給別人的東西是不能夠要回來的。附條件的贈與,在所附條件發生後,可以要贈與的東西,但必須滿足相應的條件,並且受贈人明知是附條件的贈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具有拘束力,而贈與合同具有無償性和非交易性的特徵,贈與人將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本質上屬於一種施惠行為,而且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受贈人是純獲利益者。
7、送給別人的東西法律上可以要回來嗎
法律分析:
送給別人的東西能要回來。但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贈予的東西可以要回來。常見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的情形: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一)一般規定:
戀愛中正常花費,一般不予退還。對訂婚造成的財產損失,如舉行訂婚儀式請客送禮耗費的錢財,以及戀愛過程中雙方吃喝玩樂共同耗用的財產損失,解除婚約時一般不得要求賠償;戀愛、訂婚期間,一方贈送給對方親友的財物,無權要求返還;訂婚、戀愛期間,互贈一些財物,這可以視為一種正常的贈與關系,一方送給對方的財物,如果數量不多,價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還。
(二)贈與物性質特殊的話,具體分析:一方贈與對方的錢物是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傷殘費或撫恤金等,如因收受財產一方提出解除婚約或中斷戀愛關系,則應返還全部或大部分。
(三)法律保護方面:所謂分手費等糾紛都是屬於雙方自願的行為結果,如果一定要通過法院解決,我國法律是沒有相關規定的,也是不予保護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衍生問題:
偷竊怎麼判刑?
1.構成盜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兩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凶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多次盜竊,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8、送給別人的東西還能要回來嗎
送給別人的東西一般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還能要回來。根據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9、贈送他人的東西可以要回么
法律分析:贈與的任意撤銷贈與的任意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法律規定贈與的任意撤銷,源於贈與是無償行為。即便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也還可以允許贈與人因自身的某種事由撤銷贈與,這也是贈與合同與其他有償合同的顯著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