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贈送她人
1、遺產可以贈與他人嗎
法律分析:對於遺產是可以贈給外人的,一般對於遺產就是屬於個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是可以由自己合理的分配,但對於要贈送給外人就必須要有合法的遺囑,從而可以按遺囑的內容分配給他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2、遺囑把財產給其他人可以嗎
法律分析:遺囑將財產分給他人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3、怎麼才能立遺囑給情人
怎麼才能立遺囑給情人
怎麼才能立遺囑給情人,結婚以後,兩個人就應該一心一意的,夫妻之間忠實義務是最基本的義務,配偶將夫妻共同財產擅贈情人的,是不可以的,下面看看怎麼才能立遺囑給情人及相關資料。
怎麼才能立遺囑給情人1立遺囑給任何人都可以,但必須是處分屬於死者自己名下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可以立遺囑把財產贈與給情人嗎?
本案中當事人趙女士的情況是這樣的,她和丈夫結婚多年,育有一女。原本夫妻感情還算說的過去,倆人這些年一起打拚積累了一定資產,生活逐漸步入小康。然而近些年丈夫的性情卻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經常挑三揀四,各種嫌棄趙女士,之後還以感情不和為由與趙女士長期分居。
後來丈夫去世,趙女士這才發現,原來丈夫在外麵包-養了情人,他不僅為情人花費了大量錢財,生前還立遺囑將夫妻共有的房產歸情人繼承。趙女士氣壞了,她不想「小三」繼承丈夫的財產,但又不知道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那麼本案中的第三者是否可以依據遺囑繼承遺產呢?法院會怎樣判決?
首先,根據《民法典》第1122條的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如果這套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理論上,房產中有一半屬於男方享有的份額,對於這部分財產,男方有通過遺囑進行處分的權利。
但是《民法典》第1122條第二款又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法條的這項規定,給趙女士的問題成功留下一道解決路徑。
依據法律規定,人們在進行民事活動時,不能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丈夫留下的遺囑即便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但夫妻之間應當恪守互相忠實的義務,丈夫擅自將夫妻共有的房產通過遺囑的形式遺贈給情人,違背了公序良俗,破壞了社會公共秩序,有違社會公德,因此這份遺囑應屬無效。
其實即便丈夫通過婚內贈與的形式,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給情人,仍然是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為,妻子有權將丈夫贈與情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全部追回。法律這樣規定是為了最大限度保護無過錯配偶的權益,同時對於那些想靠遺贈等手段獲取財產的第三者給予必要的警醒。
那麼生活中,遺囑無效的情形主要有哪些呢?
1、遺囑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立下的遺囑是無效的;
2、遺囑人遭受欺詐、脅迫,遺囑的內容並非遺囑人的真實意願;
3、遺囑不能處分他人的財產,處分他人財產的部分是無效的;
4、遺囑的內容違反法律、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
5、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的要求。
怎麼才能立遺囑給情人2可以立下遺囑把自己的遺產留給情婦嗎?
2001年,在黃永彬的屍體准備火化之時,突然沖出來一名年輕女子進行阻攔。
該女子便是黃永彬長期非法同居的「二奶」,張學英。
張學英手拿遺囑,聲稱黃永彬將他的個人財產留給了自己,並且由自己為黃永彬的骨灰盒安葬,所以黃永彬的妻子和他的親戚無權處理黃永彬的屍體。
一個「情婦」竟然敢登堂入室,在丈夫即將火化下葬時前來鬧事,黃永彬的妻子蔣倫芳和其他親屬都非常震驚並且生氣。
於是雙方在現場展開了激烈的爭吵。
當天下午,「二奶」張學英就以「侵害財產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按遺囑分得自己應得的遺產。
根據黃永彬立下的書面遺囑,他的住房補貼金、公積金、撫恤金和賣瀘州市江陽區新馬路6-2-8-2號住房所獲款的一半計4萬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機一部,總計6萬元的財產全部贈與「朋友」張學英所有。
該遺囑已經經過公證,可以證明是黃某在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作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該遺囑本身是合法有效的。
而且《遺囑法》沒有規定說遺產不能贈與「婚外同居的對象」,那麼按《繼承法》規定,遺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贈予任何人。
該案在2001年社會風氣相對嚴肅的情況下,引發了社會的巨大爭議和廣泛關注。
社會輿論幾乎是一邊倒地反對張學英獲得遺產,支持原配蔣倫芳。
人們無法接受一個「情婦」居然敢登堂入室與原配爭奪遺產,而且按照法律規定似乎這個「情婦」也確實可以得到遺產。
這樣的情形,使得該案在開審之前便面臨著巨大的輿論壓力。
納溪區法院對本案也十分慎重,在4次開庭(期間曾一度中止)後才做出了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
法院認為,盡管該遺囑意思表示真實,按《繼承法》規定,遺產也應歸張學英所有。但是,張學英明知黃永彬有配偶而與其長期同居生活,其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德。
該遺囑將遺產贈送給「第三者」的這種民事行為違反了《民法通則》中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公序良俗」原則,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因此法院駁回原告張某要求被告蔣倫芳給付遺產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在場的1500名旁聽群眾掌聲雷動。
該案被稱為「中國公序良俗第一案」。
這是我國第一次使用「公序良俗」原則解決問題。
因為一般來說,法律有具體規定的一般適用具體規定,就本案而言,應當適用《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只有窮盡一般規定之後,才能適用「公序良俗」等法律原則。
該案自宣判以來,一直面臨著許多爭議。
有觀點認為:雖然婚外同居行為違背了法律規定,但只能說明不允許婚外同居,並不能推導出將遺產贈與婚外同居人的行為無效。
此外,黃某與其妻子蔣某的婚姻早已名存實亡,兩人關系冷漠。而在黃永彬患肝癌晚期住院直至去世期間,張學英曾不顧外人嘲諷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黃某的病床邊,盡心照料黃某。
黃某立下遺囑將財產贈與張學英可能是給予張某對他的用心照顧,不離不棄,並非是因為張某「情婦」的身份,這樣的遺贈行為不違背「公序良俗」。
這一說法也存在疑問,因為根據法院的判決,在黃某生病期間,是其妻子蔣倫芳一直在其身邊護理照顧,盡到了扶養義務。
除了黃某生病期間到底是誰在照顧的爭議之外,該案還面臨著一些其他質疑。
有觀點認為,該案判決受道德觀念影響過大,在此案中「二奶」一直處於弱勢地位,當地法院在審判時允許1500名群眾圍觀,間接導致張某在離開法庭時其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脅。而且法官在宣判後公開表態,表示為「二奶」說話的人簡直不可理喻。
該觀點認為法官自身的價值觀念以及社會輿論影響了判決的公正性。
也有觀點認為:該判決違背了當事人生前的'自由意志,侵犯了個人對財產的支配權,是法官對自由裁量權的濫用。雖然維護了婚姻家庭的法益,但是整體弊大於利。
當然,除了反對觀點,也有許多支持的觀點,認為該案恰當使用了「公序良俗」這一法律原則,維護了婚姻和家庭的秩序。
事實上,該案很重要的一個爭議點在於受遺贈人的身份——「情婦」。如果是贈與其他的親戚或好友,可能不會引發如此大的爭議。
該案也給了我們一定的警示,無論兩人情感關系多好,即使形同夫妻,也應當獲得法律的認可。否則,個人的權益很難得到保護。
假使黃某與妻子蔣某在感情不和時離婚,後再與張某結婚,那麼張某對黃某的財產便有法律上的繼承權,也不會出現如此難堪的局面。
法律是保護公民權益的武器,無論何時,我們都應該了解一點法律,不光是關於婚姻,也包括其他方面。
例如,外出打工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勞動合同,那麼面對老闆拖欠工資,卷錢跑路等情況,追討工資往往會較為困難。
怎麼才能立遺囑給情人3公證遺囑將財產留給情人有效嗎
將個人財產通過公證遺囑的方式留給情人有效。公證遺囑是所有遺囑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種,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下列人員不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4、遺囑是否可以贈與他人
法律分析: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在繼承開始後,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但遺贈不同於生前贈與,必須在形式上和內容上具備設立遺囑的法定要件方為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5、遺囑可以贈與他人嗎
遺囑人是可以通過遺贈的法定形式將自己的遺產贈與他人的。遺贈是單方的、無償的法律行為,只須遺贈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並不需要徵得受贈人的同意。但遺贈不同於生前贈與,必須在形式上和內容上具備設立遺囑的法定要件方為有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6、立遺囑時怎麼才能把遺產給其他人?
立遺囑可以把遺產給法定繼承人以及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在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按照遺囑辦理,遺囑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7、立遺囑可以把遺產給外人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自然人只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外人不屬於法定繼承人的范疇,但可以採取遺贈的方式將遺產贈與外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8、可以寫遺囑將房產遺贈他人嗎
法律分析:
可以寫遺囑將房產贈予他人,公民具有處分自己財產的自由。只要所立遺囑符合遺囑成立的條件就可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9、遺產可以贈與外人嗎
遺產可以給外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理,並於創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10、為什麼要把遺產贈與愛人
為什麼要把遺產贈與愛人
為什麼要把遺產贈與愛人,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最重要的就是溝通了,缺乏溝通其實帶來的誤會和不解是非常的多的,尤其是在感情中,溝通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以下為什麼要把遺產贈與愛人。
為什麼要把遺產贈與愛人1結婚不單單是兩個相愛的人領取結婚證,而是兩個人需要在各個方面保持一體,無論是情感、生活還是對未來規劃都應該處於同一方向上,這就是婚姻。
因此夫妻在領取結婚證那一刻開始,就應該從各個方面歸為一體而不能再分彼此,否則會讓兩個人始終有一種隔閡,也會讓婚姻無法幸福。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崇尚結婚之後的AA制生活,都覺得自己保管自己的錢財,認為自己需要出自己的生活費,其實這種做法並不可取。
因為如果夫妻在結婚之後分得太清,就會導致兩個人沒有絲毫的親密感,也會讓兩個人在生活當中不可能太幸福,這是非常現實的情況。
所以夫妻在結婚之後就應該把彼此的錢財歸到一起來用,這才是最大的幸福,也才是兩個人白頭到老的必備途徑。
而夫妻在這個時候又產生了一個問題,那就是誰來保管兩個人的財產大權呢?其實在這個時候男人應該把財產大權交給自己的妻子來保管,這樣會更加幸福。
男人把財產大權交給妻子,並不是說男人的地位比妻子低,而是說男人為了整個家庭的完整和婚姻的幸福應該這樣去做,這樣做的好處有很多。
如果一個男人能夠把家裡面的財產大權交給妻子保管,就會產生四個主要的好處,這些好處不僅能夠讓自己和妻子的感情更加深厚,也能夠讓家庭更加興旺。
一,有利於夫妻之間的感情
一個男人能夠把自己的財產大權交給妻子來保管,這就相當於是最浪漫的一種情話,讓所有的女人都毫無抵抗力,有利於夫妻之間的關系。
其實對於女人來說,她們在面對感情問題的時候肯定缺少安全感,在很多時候她們會覺得自己的未來沒有依靠,這是非常現實的一種情況。
正是因為女人缺乏安全感,所以她們在面對婚姻的時候就非常看重自己丈夫對待自己的一種態度,看重自己的丈夫是否是真心想和自己過一輩子。
如果女人發現自己的丈夫沒有把財產大權交給自己,也沒有告訴自己他一個月掙多少錢,這就會讓女人越來越失望,甚至是懷疑丈夫不愛自己。
相反如果女人發現自己的丈夫把全部財產大權都交給自己,把自己的工資卡和存款卡都讓自己保管,這個時候女人就會非常開心。
女人在這種情況下就會覺得自己的丈夫是真心愛著自己的,覺得自己的丈夫對自己真的特別好,於是女人也會付出全部的真心來對待自己的丈夫。
因此男人把自己的財產大權交給妻子保管,就有利於自己和妻子之間的深厚感情,能夠讓自己的妻子全心全意愛著自己,也能夠讓整個家庭更加幸福。
所以每個男人在結婚之初,就需要把財產大權交給妻子來保管,這樣的一種方法能夠讓兩個人的感情更加牢靠,同時讓整個家庭充滿著歡聲笑語。
二,能讓家庭有一定的存款
每個家庭的發展都不可能一帆風順,會遇到很多意外和磨難,而在面對這些意外和磨難的時候就需要家裡面有一定的存款,這是非常現實的。
而男性和女性在對待存款的這個問題上有著巨大的差別,很多男性在生活當中從來都不會去存錢,有錢當時就用了,而女性卻不一樣。
因為女性天生缺乏安全感,還有在生活當中特別敏感,因此她們往往會保留存錢的習慣,有的時候能夠把家庭裡面多餘的錢財都存下來。
例如很多女人在生活當中嚴格規劃自己和丈夫的生活,平常一分錢都要計算好,於是就能夠讓整個家庭有很多的.存款,以備不時之需。
而如果一個男人在生活當中掌管著財產大權,這就很難讓自己規劃好生活,也很難讓自己存下來錢,但是讓妻子保管就不一樣了。
男人讓妻子掌管家庭裡面的財產大權,就能夠讓整個家庭裡面有一些存款,這樣一來一旦遇到一些危難,就能夠應對,這是很重要的一點。
所以男人把財產大權交給妻子保管有利於整個家庭的安危,也能夠讓這個家庭在面對風吹雨打的時候能夠有一個依靠,這是其中的一個好處。
三,能避免自己犯錯
很多人都說「男人有錢就變壞」,這句話雖然是非常偏激的,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說明了一個男人在身上有錢之後,就會出現很嚴重的錯誤。
例如在現實生活中,很多男人身上有錢之後就會去喝酒,甚至有的人還會去染上不良習性,甚至有的男人還因此背叛了自己的婚姻,這樣的情況屢見不鮮。
如果一個男人沒有足夠的自製力,在生活當中就不應該有太多的錢,否則只會讓家裡面的錢存不住,甚至是讓這個男人走上不歸路。
而如果一個男人把財產大權交給妻子保管,就沒有這個顧慮了,很多時候就能夠被自己的妻子管著,也能夠讓自己在生活當中有正確的言行。
要知道女人在掌管家庭財產大權的時候,就會限制男人的意零用錢,這就會讓男人身上的錢不是很多,就避免了男人在生活當中去犯錯。
因此男人在生活當中把財產大權交給妻子保管,就避免了自己在生活當中犯錯,也避免了整個家庭走下坡路,這是非常有利的一個好處。
四,能讓家庭人際關系更好
在很多家庭當中都是妻子在處理人際關系,很多時候就需要用到錢,這個時候如果妻子掌管著家裡面的財產大權就能夠更好了。
從某種程度上來說男人比女人要粗心一些,很多時候想不起來一些小事,例如在人際關系的處理上,男人就不如女人,這是一個非常現實的情況。
如果男人掌管著家裡面的財產大權,這個時候肯定沒有注意到家庭人際關系,有的時候需要隨禮的時候就沒有去隨禮,這肯定不好。
當男人把家裡面的財產大權交給妻子之後,就能夠讓妻子自己做主去維系人際關系,平常哪一家人需要隨禮就可以直接去隨禮,這樣就避免了忽視。
因此當一個男人能夠把家裡面的財產大權交給妻子保管,就能夠讓整個家庭的發展更好,也能夠讓這個家庭受人歡迎。
所以每個男人在走進婚姻中之後,就應該考慮把財產大權交給妻子保管,這樣做的好處是非常多的,能夠讓自身也輕松幸福一些。
情感建議:
婚姻從來都不是一個人單打獨斗,也不是兩個人組合在一起生活,而是彼此都要把對方當成一體,只有如此才能夠讓兩個人走向幸福。
而夫妻要想把對方當成一體,不僅是要在情感生活方面一體,同時也要在家庭財產方面一體,這才能夠讓對方放心,也才能夠讓感情更加深厚。
因此男人在結婚之後就可以考慮把財產大權交給自己的妻子保管,這樣做的好處有上述的四個,最終能夠有利於自己的家庭幸福。
為什麼要把遺產贈與愛人2為什麼繼承人要把遺產分給配偶?
被繼承人遺產不是要先分一半給配偶,而是當夫妻一方死亡,在分割遺產時,對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加上死者的個人財產為其遺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為什麼要把遺產贈與愛人3房產遺贈給情人此贈與行為有效嗎
【事件經過】
劉先生和牟女士在小區是出了名的模範夫妻,然而直到劉先生去世,大家才得知兩個人只是同居在一起的情人。更讓大家想不到的是,當劉先生將名下房產遺贈給牟女士後,劉先生的「正牌」妻子跑過來爭搶房產了。
劉先生多年前就和牟女士同居住在一起了,平時他們相互攙扶,顯得格外親密,讓周圍的鄰居們羨慕不已。可是一切都在劉先生被查出患有癌症後改變了。
劉先生今年年初被確診為胃癌晚期,後直接住進了醫院。為了給劉先生治病,牟女士將兩人多年來積攢下來的10多萬元錢全都花光了,對於這些,劉先生看在眼裡疼在心裡。他覺得自己時日無多,於是就在清醒的狀態下請朋友和醫生作見證寫了一份遺囑,將自己名下的一套三室一廳的房子贈與牟女士,這套房子正是他和牟女士多年來一起居住的房子。
沒過多久,劉先生就回家養病直至去世。正當牟女士為劉先生辦理後事的時候,突然來了一對母子,要牟女士盡快從房子里搬出去。原來在外人眼裡一直親密和諧的夫妻劉先生和牟女士根本不是真正的夫妻,劉*生很多年前就和合法妻子分開生活了,他和牟女士相好後便同居生活。為了不讓孩子受到父母離婚的傷害,劉*生和妻子並沒有辦理離婚手續,而是每周抽時間來看望孩子。
然而多年過去,劉*生回家的時間越來越少,幾乎和妻兒沒有了聯系。
得知丈夫去世後將房產留給了情人,劉-妻當然不甘心,她帶孩子找到了牟女士。牟女士強調,房子既然已經在遺囑中寫明給自己,她當然不會放手。然而劉-妻稱,房子是劉先生和妻子的婚後共同財產,劉先生沒有權利隨意贈給情人,她要求要回房產。
【法律解讀】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遺贈人劉先生的遺贈行為雖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但內容和目的卻違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則,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應屬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劉先生本身是有家室的人,無論出於什麼原因,他婚後購買的房產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便他和情人感情再好,他都沒有權利擅自將房產遺贈給情人。
根據《婚姻法》等相關規定,夫妻間的繼承權,是婚姻效力的一種具體表現,劉-妻本應享有繼承丈夫劉先生遺產的權利,但因劉先生和牟女士長期非法同居,其在生前將財產贈與牟女士的行為已經剝奪了其妻和孩子依法享有的合法財產繼承權。
在劉-妻和劉先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劉先生將遺產留給情人的遺囑應屬於無效遺囑,其遺贈行為也自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