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給對方的錢能要回來嗎
1、贈送他人的錢可以要回來嗎?
贈送他人的錢,原則上是不能要回來,但有些特殊情況下,可以要回來。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2、給對方轉了錢可以要回嗎
法律分析:可以要回的,如對方拒不返還,您可以起訴,要求不當得利受益人返還取得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3、贈送他人的錢可以要回來嗎?
錢還沒有支付的,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以前無需任何理由,贈與人均可撤銷贈與;但如果已經交付,一般情況都是不能撤銷的。因此贈與人實施贈與行為時,應當明確贈與的意願,或掌握撤銷的時機。所謂贈與主要是經過雙方的意願,受贈人和贈與人之間發生的金錢經濟往來。
法律分析
如果錢還沒有支付,那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以前無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銷贈與;如果已經交付,一般情況都是不能要回來的,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特別注意: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除有特殊情況外,贈與的動產(包括金錢)只要轉移佔有就不享有撤銷權,意味著標的物就是別人的,自己無權處分。若是附條件、附期限的贈與,在沒有達到相應的條件、期限的前提下是可以撤銷的。上面有人提到造成贈送者生活困難可以撤銷,只是可以不履行未履行的義務,已經履行的部分是無法定理由無法撤銷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4、送給別人的錢法律上可以要回來嗎
法律分析: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送錢一般是屬於贈與的行為,贈與人想要回錢而產生糾紛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錢已經轉移給受贈人的,法院一般是不支持要回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5、贈送給情人的錢可以要回來嗎
法律分析:可以要回。因情人是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取得財物,已嚴重侵害了財產共有人的合法財產權益,並非善意取得,雖已登記在其名下,仍屬違法所得,應予返還。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6、贈送他人的錢可以要回來嗎
錢還沒有支付的,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以前無需任何理由,贈與人均可撤銷贈與;但如果已經交付,一般情況都是不能撤銷的。因此贈與人實施贈與行為時,應當明確贈與的意願,或掌握撤銷的時機。所謂贈與主要是經過雙方的意願,受贈人和贈與人之間發生的金錢經濟往來。
【法律分析】
如果錢還沒有支付,那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以前無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銷贈與;如果已經交付,一般情況都是不能要回來的,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特別注意: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除有特殊情況外,贈與的動產(包括金錢)只要轉移佔有就不享有撤銷權,意味著標的物就是別人的,自己無權處分。若是附條件、附期限的贈與,在沒有達到相應的條件、期限的前提下是可以撤銷的。上面有人提到造成贈送者生活困難可以撤銷,只是可以不履行未履行的義務,已經履行的部分是無法定理由無法撤銷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7、別人贈送的錢可以要回來嗎?
贈給別人的錢可以要回來,但要符合法定的情形。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以前,贈與人可撤銷贈與;但如果已經交付,則在受贈人具有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等情形時,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8、給男朋友轉錢可以要回來嗎?
贈與分為
無條件贈與和附條件贈與
不能要回
一些含有特殊意義的轉賬,一般被認為是表達情誼的無條件贈與行為,比如「520」、「1314」等的轉賬行為。
可以要回
但如果被認定為以共同生活或者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的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在雙方分手後,因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若能證明
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這種情況下
可以要回
03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合法依據而取得利益的同時使得他人遭受損失。
情侶之間的轉賬往往多而雜,金額大小不一,多數也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給付行為是借貸還是贈與。
在此情況下,金錢往來性質及目的往往難以言明,不宜將涉案錢款性質簡單認定為民間借貸或贈與。
因雙方分手後共同生活或者締結婚姻關系的目的已經不能達到,故屬於沒有合法依據取得的財產,應當認定是接受轉賬的一方構成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但不是所有的彩禮都能要回來!以下幾種情況彩禮不能要求返還。
(一)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因為已經達成了締結婚約的目的,因此離婚後彩禮不能要求返還。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也不能要求返還。
(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離婚後彩禮不能要求返還。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四)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能要求返還。但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若一方隱瞞或者虛構事實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假借戀愛哄騙對方錢財
達到法定數額的
可能構成詐騙罪
這種情況下
可以要回
9、戀愛期間給對方的錢能要回來嗎?
戀愛中,從贈與的性質而言,贈與分為以結婚為目的贈與和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兩種。
1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行為
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系指一方為了締結婚姻關系而贈與對方財物的行為,生活中主要包括結婚的彩禮以及為訂婚而購買的鑽戒等,在法律性質上屬於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上述贈與行為的贈與人,在實施贈與彩禮或鑽戒行為時,當事人間往往不可能存在書面甚至口頭贈與合同,更無可能明確將解除條件明確表達在贈與行為之中。認定上述贈與行為中附有解除條件(確定不結婚或一定條件下解除婚姻關系),實際上是結合社會善良風俗,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進行客觀解釋的結果。上述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在特定情形下,因所附解除條件成就,贈與人可請求返還。
案例:
熱戀時,女子小王答應男子小張如果想結婚,就要先送自己一輛車作為代步工具,結婚後再以雙方名義購買一套位於上海徐匯區的婚房,在小張豪送女友小王一輛價值150餘萬元的賓士車後,小王卻不願意與小張戀愛,提出分手。分手後,小張要求小王歸還車輛,小王不予理睬,雙方為了爭奪賓士車鬧的不可開交。
小杉有話說:
在本案中雙方戀愛期間贈送的禮物,一經送出,一般來說不能再要回來。但是,賓士車價格不菲,而且贈送方小張是以結婚為目的,那麼如果最終雙方沒能結婚,作為接受禮物的一方小王應該將禮物返還。
2一般贈與行為
戀愛過程中,一方為了表達愛意、增進感情而贈與對方財物,或為另一方購置的個人物品屬於戀愛中的一般贈與行為。此種贈與能否要求返還,應當適用合同法贈與合同的一般規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銷權。物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動產的所有權移轉以交付為准。上述一般贈與行為,因為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並完成了標的物的交付行為,被贈與財物的所有權已經發生移轉。在贈與行為不存在效力瑕疵時,贈與人無權要求受贈人予以返還。
如果在一般贈與行為中,財產數量多,價值大,或者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因送禮或其他花費而導致生活困難,可要求對方全部或部分返還,若贈與物已毀損而不存在,可折價補償。
案例:
上述案例中,小張在提供的材料中我們看到,在特殊的日子,比如5月20日、情人節、七夕節等節日,向小王發了「520」、「1314」、「999」等特殊額度的紅包或者轉賬。分手後,小張主張小王歸還共計2.6餘萬元的轉賬。
小杉有話說:
在戀愛關系存續期間,小張曾多次在特殊日子向小王洪以微信轉賬、支付寶等方式支付金錢,本質上屬於小張為增進雙方感情,維持戀愛關系的贈與行為。雙方之間的贈與合同關系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小張多次向小王支付金錢,小王均予以接受,雙方間的贈與合同均已實際履行完畢,並且贈與的數額在一定的合理限度內,也符合社會交往習慣和日常生活經驗。故小王取得小張支付的金錢具有合法依據。另外,小張也無法舉證證明紅包的發放是基於結婚的目的,所以,2.6萬余元是無法要求小王返還的。
在我國,婚姻法是不保護戀愛關系和婚約的,解除婚約、戀愛分手也是當事人雙方的自由權利。但是,在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系時如果發生財產糾紛,如果一方贈與對方的錢是復原費、醫療費、撫恤金等,應返還全部或大部分;另外,如果是借婚約、戀愛等名義騙取錢財的,情節輕微,應歸還財物,情節嚴重的則可能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後的最後,小杉想告訴戀愛中的男男女女,戀愛期間的經濟來往比較頻繁且較為隨意,一旦產生經濟糾紛很難以認定。情侶也不要將金錢作為衡量彼此感情的唯一標尺,在經濟條件允許的范圍內促進和穩固戀愛關系,真正能讓雙方更長遠的走下去的是彼此的用心和貼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