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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應贈送多少書給作者

發布時間: 2022-11-01 09:11:21

1、一般出版書打樣本要打幾個樣本,作者可以留一份嗎?

具體出版社規定不一,3-5本,在有審讀制度的出版社,樣書多是沒有正式封面(封裝)的列印稿,以供審讀員審讀。如果作者想要樣書可以與編輯聯系,出版社一般不會保留樣書。

2、個人出版一本書需要給出版社多少錢。

首先要確定你寫的書屬於哪種類型,是小說、文藝還是科技、教育?書的類型確定了以後就可以查找相關出版社的信息。例如你通過瀏覽和比較,鎖定了 等幾家出版社。接下來就可以登錄這幾家出版社的網站作進一步的了解。有的出版社還能查到相關編輯的E-mail和電話等聯系方式。
在聯系出版社和編輯之前,要簡單分析一下自己作品的市場價值。有的圖書質量高、讀者面廣,不愁沒有銷量,這些書一般是比較受出版社歡迎,出版過程會比較順利,同時作者在發表自己作品的同時還可以獲得相應的稿費報酬。
稿酬一般分兩種,一種是字數稿酬,即按作品的字數支付稿酬,例如一本書20萬字,每千字50元,那麼總的稿酬是20(萬字)×10×50元=10,000元;另一種是版稅稿酬,一般圖書的版稅率在6%~9%,這和圖書的定價和銷量有關,例如一本書定價20元,實際銷售了5000冊,版稅率為8%,那麼作者的稿酬為20元×8%×5000冊=8,000元。 無論是作者以哪種方式獲得稿酬收入,都要被扣除相應的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稿酬-基本免稅額)×20%,但是總有一些合理的避稅措施。
第二種情況是,有的書內容比較深奧、專業,讀者面較窄,市場預期較差。此類書大多數出版社都會要求作者提供一定的資助。因為出版一本圖書也需要一定的成本,例如印刷費、審讀費用、排版費等。資助的多少和圖書的內容、字數、印數、用紙、裝幀設計、與出版社和編輯的溝通等多種因素有關。
這里再順便提一下書號(ISBN),書號可以說是圖書的身份證,有了它,圖書才能出版。國家相關部門規定,書號嚴禁買賣,但是很多偏遠地區的出版社和實力較弱的出版社很多都以賣書號為生。 最後一種情況就是介於兩者之間,即圖書市場預期不明朗,作者和編輯都難以判斷待出版作品的市場前景,這里可以採取兩方共同承擔風險和收益的方式,即作者提供一定的資助,出版社也承擔部分市場風險。例如全部的出書成本是3萬元,作者出資1.5萬元,另一半成本由出版社承擔。

3、出版自己寫的書,一般會得到多少稿費?

基本稿酬:10萬字等於100千字乘50元(千字)等於5000元;
印數稿酬:5000元(基本稿酬)乘印數1萬(以萬為單位)等於5000千,再乘10%等於500元;

計:5000千元(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500元等於5500元,共可得5500元
低的幾千元,一般的幾萬,高的達幾十萬,甚至近百萬。
目前,出版社給作家稿費有兩種支付方式:一是付稿酬,自去年稿費調整以來,稿酬一般是千字40至150元。當然,一些報紙雜志為了約名作家的稿子,有時千字開到200至300元,稿酬最高的雜志可能是《知音》,千字能開到1000元;另一種方式是付版稅,標準是8%至10%

4、出書時,是作者給錢給出版社么?如果是,大概要給多少錢?書賣出的錢給出版社還是作者?如何申請版權?

這要看你出什麼書。如果是一般人的傳記、家譜,面向社會的發行量很小,印製量很少,出版社就不願意給你出,你可能要給出版社一部分錢,以保證他們至少不虧損。按頁數多少,頁數越多,成本越高,你拿的錢就越多。一般16開100頁的書要拿2萬元左右。
但如果你的原創作品是小說、散文等文學作品甚至於可能暢銷,出版社會按字數多少給你稿費。按國家《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1999年4月15日發布)有三種情況:一是版稅,計算方法是,圖書單價×圖書印數或銷量×版稅率;二是基本稿費+印數稿費;三是一次性稿費。
出版社如果同意出了你的書,也付給了你稿費(版稅),出版社有權將書批發(賣)給經銷商,收入和作者沒有關系。
關於如何申請版權,請登陸國家版權局官方網站,那裡有國家規定,有申請流程和注意事項。

5、出書一般稿酬是怎麼計算給作者的??

這個要與出版社或出版商直接商定,具體稿費支付方式有版稅制和稿費制。此前國家有稿酬規定,但是比較老了。具體材料參加以下:
書籍稿酬暫行規定

(1990年6月15日國家版權局發布)

第一條 為了保障著譯者的正當權益,繁榮創作和學術研究,鼓勵著譯者和提高出版物的水平,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著譯一經出版或發表,應根據作品質量的高低,著譯的難易,付給適當的稿酬。初版的書按照字數付給著譯者基本稿酬,並且按照印數付給著譯者印數稿酬;再版時不付基本稿酬,只付印數稿酬。
第三條 基本稿酬標准:(一)著作稿:每千字10至30元。確有重要學術價值的科學著作,包括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及文藝理論的專著,必須從優付酬者,可以適當提高標准,但每千字不超過40元。
(2)翻譯稿:每千字8至24元。特別難譯而質量優秀的譯稿,可以適當提高標准,但每千字不超過35元。
由外文譯成中文,對原著作者不付稿酬;對翻譯者,按上述標准付酬。
由中文譯成外文,對翻譯者按本條第(1)款規定的稿酬標准付酬。對原著作者按該著作翻譯稿酬的20%至40%付酬。
由少數民族文字譯成漢文,對原著作者按本條第(1)款規定的稿酬標準定級支付60%的稿酬。
對少數民族文字翻譯者所付的稿酬,按本款規定的外文譯成中文的標准,另加25%至30%付酬。
由漢文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對原著作者不付稿酬。
(3)古籍稿:古籍整理,古籍的今譯、箋證、注釋、集解,每千字9至18元。對特別繁難,質量又高的,可適當提高,但每千字不得超過30元。
古籍資料的輯錄、匯編,每千字5至12元(不付印數稿酬)。
各種古籍索引,每千字5至10元(不付印數稿酬)。
斷句、校正錯訛,每千字4至8元(不付印數稿酬)。
標點加一般校勘,每千字5至10元;難度大的標點加繁重校勘,可適當提高,但每千字不超過15元(均不付印數稿酬)。
(4)詞書稿:詞書條目,照本條第(1)款標准,按版面摺合的字數計算,另外增加15%至25%的基本稿酬,不付印數稿酬。
百科全書詞條編撰,每千字24至30元,另增加20%至30%的基本稿酬,不付印數稿酬。
(5)根據他人著作改編和縮寫的書稿,按本條第(1)款標準的40%至60%向改編者付酬。並按改編費的20%至40%向原作者付酬;按改編費的10%至20%向原出版者付酬。
(6)譯文的校訂費,每千字4至10元,不付印數稿酬。由譯者請他人代為校訂者,費用由譯者自付;出版社請他人校訂者,校訂費由出版社支付。
(7)索引和圖書資料輯錄,每千字3至7元,不付印數稿酬。
(8)約請社外人員編選的書籍付編選費,按每萬字20至30元付酬,不付印數稿酬。
約請社外人員編輯加工的書稿,付編輯加工費,按每萬字20至30元付酬,不付印數稿酬。
(9)約請社外人員審查書稿,付審稿費。一般書籍的審稿費按每萬字10至20元付酬;對於繁難的專著,可適當提高,但每萬字不超過40元;不付印數稿酬。
第四條 印數稿酬:(一)一般書籍的印數稿酬,按基本稿酬總額的百分比支付:(1)印數在一萬冊以內的,以一萬冊計算付基本稿酬的8%;(2)印數超過一萬冊的,其超過部分以千冊為計算單位(不足一千冊的,按千冊計算),每千冊付基本稿酬的0。8%。
(二)對確有重要學術理論研究價值而印數較少的專著,印數在一萬冊以內的,以一萬冊計算,付基本稿酬的30%;印數超過一萬冊的,按本條第(一)款之(2)的規定支付。
(三)本條(一)(二)兩款規定的印數稿酬,每次重印均應累計過去的印數。不論初版還是重印,出版社均應在版本記錄頁上如實註明印數。
(四)學慣用書、臨時教材或由於其他客觀原因而大量印行的著譯,在第一次出版後兩年內,印數在10萬冊以下者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標准付酬;超過10萬冊以上,視不同情況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30%至50%付酬。
第五條 曾在報刊上發表過的著譯,輯成個人專集出版,付給著譯者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編選不同著譯者的報刊文章合集出版,對著譯者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數稿酬。出版社約請多人分章撰寫,內容相互有連貫性的專著,付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出版社約請多人撰寫,單篇獨立(沒有連貫性)的合集,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數稿酬。
期刊轉載其他報刊上已發表過的作品,按第三條第(1)款標準的20%至40%向原作者付酬,並按第三條第(1)款的10%至15%向首次發表該作品的報刊付酬。
第六條 出版社已接受出版的著譯,屬於非作者原因未能出書者,出版社應按該書稿基本稿酬的30%至50%付給作者著譯費(書稿歸作者所有)。出版社主動約稿,但因稿件質量不合格未能出書者,出版社視具體情況,酌付少量的約稿費。
第七條 解放前出版過的著譯重印或校訂重印,支付部分或全部基本稿酬(對已故作者著譯的付酬辦法見第八條)。解放後出版(或再版)的已付過基本稿酬的著譯,再版以及輯成個人專集(包括全集、選集、文集等)或和他人著作合集出版,不再支付基本稿酬,只付印數稿酬。著譯修訂再版,視修訂程度支付修訂費。修訂費按增補部分的實際情況付酬;修訂後,質量有顯著提高,可重新支付原基本稿酬的部分或全部,但其印數稿酬,仍應累計原來的印數。
第八條 對已故作者稿酬的繼承問題,按以下規定辦理:(1)著譯者死亡在30年以內者,出版其未曾發表過的遺作,付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再版只付印數稿酬,不付基本稿酬。
(2)著譯者死亡超過30年者,重印其作品不再付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出版其首次發表的遺作,仍付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
第九條 一部書稿分別出版不同字體的版本,或以幾種裝幀形式出版,或改變書名重印,或由一家出版社轉移到另一家出版社出版,或編進另一書時,除對首先出版的版本付一次基本稿酬外,對另外的版本不付基本稿酬,但應累計印數,付印數稿酬。
出版社將一種書籍分地印造,或經地方出版社租型造貨,其印數均應一並累計。印數稿酬由供型的出版社付給。
第十條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為計算單位,不足千字的作千字算。詩詞每10行作千字算(曲藝等韻文體行數計算從詩詞)。舊體詩詞稿酬可酌量提高。樂曲、歌詞、畫稿、地圖等付酬辦法,另定。
支付稿酬的字數按實有正文字數計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數乘以全部實有的行數計算。一般文字的末尾排不足1行的和占行的題目按1行計算。標點排在行外的,字數加十分之一計算。
出版社編輯部增加的例言、說明、註解、目錄、索引或其他附件,書上排印的中縫、書眉、頁碼和翻譯書籍中就原書復制的圖表以及附錄轉載的文件資料,均不計稿酬;但翻譯書籍的附錄、圖表內夾有譯文的,譯文部分計酬。
第十一條 封面和圖表的設計,以及中外文對照表的編纂等,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數稿酬,付酬標准另行擬定。
第十二條 出版者同著譯者應簽訂約稿合同或出版合同,是否預付稿酬,由合同約定,但書籍出版後,應在一個月內付清全部稿酬,每次重印應在出版後一個月內結付印數稿酬。
第十三條 書籍出版後,出版社應送給著譯者樣書,一般性的書籍可送10至20本,情況特殊的可以酌增酌減。對著譯者購書應予以優待,在100本以內者,可以按批發折扣售給。情況特殊者,在售書數量上可酌增酌減。
第十四條 台灣、香港、澳門同胞的著譯,按本規定以人民幣支付稿酬。外國人(包括中國血統的外籍人)的著譯(國外未曾出版過),在我國首先出版者(不含翻譯或重印),稿酬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各出版社可根據本規定,視具體情況制定本社的稿酬實行辦法,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送有關出版行政機關和國家版權局備案。各級出版行政機關和出版社的有關領導部門要加強對稿酬的管理,監督執行。出版社不得任意提高或壓低稿酬標准,如有違反者,版權行政機關要予以糾正。各出版社應實行責任編輯、編輯室主任和總編輯三級審查確定稿酬的制度。
第十六條 本暫行規定的付酬標准,報紙、期刊可參照執行,但不付印數稿酬。
第十七條 本暫行規定自1990年7月1日起實行,計酬界限以版本記錄頁上的出版日期為准。初版的書籍以本暫行規定的稿酬標准支付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再版書的印數稿酬,根據本暫行規定的基本稿酬數額,按第四條的規定付酬。
第十八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於國家版權局。

參考資料:錄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法規匯編1990年第二輯第271頁。

6、一個出版社要出我的書,給了一百元千字,我二十萬的書是不是只有二萬塊啊

1:計算稿費是按版面字數計算的,不是word的字數統計(你的20萬是怎麼得出來的?)
2:千字百元在普通稿費里應該是很不錯的了,一般是千字50。
3:現在出版社和作者結算一般都應分為兩部分寄稿費和版稅,稿費一次性付清,版稅根據銷量而定。例如一本書定價10.00元,5%的版稅,買了5000冊。作者應得10*0.05*5000=2500元。
4:如果出版社一次性買斷(只給很高的稿費而不給版稅)那你就要自己掂量了,對自己的書稿做一次市場預測,如果市場前景好,那你就虧了;要是不好,那你就偷笑吧。
5:至於版稅給多少,那個不好說,不同種類的圖書,不同的出版社,不同的作者。。。。。都會導致版稅不同,您多打聽打聽吧。

7、如何讓出版社送書?

你在這個出版社發表著作 他們就會送給你相應的書
一般情況會送出十本左右

8、出書一般稿酬是怎麼計算給作者的

這個要與出版社或出版商直接商定,具體稿費支付方式有版稅制和稿費制。此前國家有稿酬規定,但是比較老了。具體材料參加以下:
書籍稿酬暫行規定
(1990年6月15日國家版權局發布)
第一條
為了保障著譯者的正當權益,繁榮創作和學術研究,鼓勵著譯者和提高出版物的水平,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著譯一經出版或發表,應根據作品質量的高低,著譯的難易,付給適當的稿酬。初版的書按照字數付給著譯者基本稿酬,並且按照印數付給著譯者印數稿酬;再版時不付基本稿酬,只付印數稿酬。
第三條
基本稿酬標准:(一)著作稿:每千字10至30元。確有重要學術價值的科學著作,包括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及文藝理論的專著,必須從優付酬者,可以適當提高標准,但每千字不超過40元。
(2)翻譯稿:每千字8至24元。特別難譯而質量優秀的譯稿,可以適當提高標准,但每千字不超過35元。
由外文譯成中文,對原著作者不付稿酬;對翻譯者,按上述標准付酬。
由中文譯成外文,對翻譯者按本條第(1)款規定的稿酬標准付酬。對原著作者按該著作翻譯稿酬的20%至40%付酬。
由少數民族文字譯成漢文,對原著作者按本條第(1)款規定的稿酬標準定級支付60%的稿酬。
對少數民族文字翻譯者所付的稿酬,按本款規定的外文譯成中文的標准,另加25%至30%付酬。
由漢文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對原著作者不付稿酬。
(3)古籍稿:古籍整理,古籍的今譯、箋證、注釋、集解,每千字9至18元。對特別繁難,質量又高的,可適當提高,但每千字不得超過30元。
古籍資料的輯錄、匯編,每千字5至12元(不付印數稿酬)。
各種古籍索引,每千字5至10元(不付印數稿酬)。
斷句、校正錯訛,每千字4至8元(不付印數稿酬)。
標點加一般校勘,每千字5至10元;難度大的標點加繁重校勘,可適當提高,但每千字不超過15元(均不付印數稿酬)。
(4)詞書稿:詞書條目,照本條第(1)款標准,按版面摺合的字數計算,另外增加15%至25%的基本稿酬,不付印數稿酬。
百科全書詞條編撰,每千字24至30元,另增加20%至30%的基本稿酬,不付印數稿酬。
(5)根據他人著作改編和縮寫的書稿,按本條第(1)款標準的40%至60%向改編者付酬。並按改編費的20%至40%向原作者付酬;按改編費的10%至20%向原出版者付酬。
(6)譯文的校訂費,每千字4至10元,不付印數稿酬。由譯者請他人代為校訂者,費用由譯者自付;出版社請他人校訂者,校訂費由出版社支付。
(7)索引和圖書資料輯錄,每千字3至7元,不付印數稿酬。
(8)約請社外人員編選的書籍付編選費,按每萬字20至30元付酬,不付印數稿酬。
約請社外人員編輯加工的書稿,付編輯加工費,按每萬字20至30元付酬,不付印數稿酬。
(9)約請社外人員審查書稿,付審稿費。一般書籍的審稿費按每萬字10至20元付酬;對於繁難的專著,可適當提高,但每萬字不超過40元;不付印數稿酬。
第四條
印數稿酬:(一)一般書籍的印數稿酬,按基本稿酬總額的百分比支付:(1)印數在一萬冊以內的,以一萬冊計算付基本稿酬的8%;(2)印數超過一萬冊的,其超過部分以千冊為計算單位(不足一千冊的,按千冊計算),每千冊付基本稿酬的0。8%。
(二)對確有重要學術理論研究價值而印數較少的專著,印數在一萬冊以內的,以一萬冊計算,付基本稿酬的30%;印數超過一萬冊的,按本條第(一)款之(2)的規定支付。
(三)本條(一)(二)兩款規定的印數稿酬,每次重印均應累計過去的印數。不論初版還是重印,出版社均應在版本記錄頁上如實註明印數。
(四)學慣用書、臨時教材或由於其他客觀原因而大量印行的著譯,在第一次出版後兩年內,印數在10萬冊以下者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標准付酬;超過10萬冊以上,視不同情況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30%至50%付酬。
第五條
曾在報刊上發表過的著譯,輯成個人專集出版,付給著譯者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編選不同著譯者的報刊文章合集出版,對著譯者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數稿酬。出版社約請多人分章撰寫,內容相互有連貫性的專著,付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出版社約請多人撰寫,單篇獨立(沒有連貫性)的合集,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數稿酬。
期刊轉載其他報刊上已發表過的作品,按第三條第(1)款標準的20%至40%向原作者付酬,並按第三條第(1)款的10%至15%向首次發表該作品的報刊付酬。
第六條
出版社已接受出版的著譯,屬於非作者原因未能出書者,出版社應按該書稿基本稿酬的30%至50%付給作者著譯費(書稿歸作者所有)。出版社主動約稿,但因稿件質量不合格未能出書者,出版社視具體情況,酌付少量的約稿費。
第七條
解放前出版過的著譯重印或校訂重印,支付部分或全部基本稿酬(對已故作者著譯的付酬辦法見第八條)。解放後出版(或再版)的已付過基本稿酬的著譯,再版以及輯成個人專集(包括全集、選集、文集等)或和他人著作合集出版,不再支付基本稿酬,只付印數稿酬。著譯修訂再版,視修訂程度支付修訂費。修訂費按增補部分的實際情況付酬;修訂後,質量有顯著提高,可重新支付原基本稿酬的部分或全部,但其印數稿酬,仍應累計原來的印數。
第八條
對已故作者稿酬的繼承問題,按以下規定辦理:(1)著譯者死亡在30年以內者,出版其未曾發表過的遺作,付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再版只付印數稿酬,不付基本稿酬。
(2)著譯者死亡超過30年者,重印其作品不再付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出版其首次發表的遺作,仍付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
第九條
一部書稿分別出版不同字體的版本,或以幾種裝幀形式出版,或改變書名重印,或由一家出版社轉移到另一家出版社出版,或編進另一書時,除對首先出版的版本付一次基本稿酬外,對另外的版本不付基本稿酬,但應累計印數,付印數稿酬。
出版社將一種書籍分地印造,或經地方出版社租型造貨,其印數均應一並累計。印數稿酬由供型的出版社付給。
第十條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為計算單位,不足千字的作千字算。詩詞每10行作千字算(曲藝等韻文體行數計算從詩詞)。舊體詩詞稿酬可酌量提高。樂曲、歌詞、畫稿、地圖等付酬辦法,另定。
支付稿酬的字數按實有正文字數計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數乘以全部實有的行數計算。一般文字的末尾排不足1行的和占行的題目按1行計算。標點排在行外的,字數加十分之一計算。
出版社編輯部增加的例言、說明、註解、目錄、索引或其他附件,書上排印的中縫、書眉、頁碼和翻譯書籍中就原書復制的圖表以及附錄轉載的文件資料,均不計稿酬;但翻譯書籍的附錄、圖表內夾有譯文的,譯文部分計酬。
第十一條
封面和圖表的設計,以及中外文對照表的編纂等,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數稿酬,付酬標准另行擬定。
第十二條
出版者同著譯者應簽訂約稿合同或出版合同,是否預付稿酬,由合同約定,但書籍出版後,應在一個月內付清全部稿酬,每次重印應在出版後一個月內結付印數稿酬。
第十三條
書籍出版後,出版社應送給著譯者樣書,一般性的書籍可送10至20本,情況特殊的可以酌增酌減。對著譯者購書應予以優待,在100本以內者,可以按批發折扣售給。情況特殊者,在售書數量上可酌增酌減。
第十四條
台灣、香港、澳門同胞的著譯,按本規定以人民幣支付稿酬。外國人(包括中國血統的外籍人)的著譯(國外未曾出版過),在我國首先出版者(不含翻譯或重印),稿酬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各出版社可根據本規定,視具體情況制定本社的稿酬實行辦法,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送有關出版行政機關和國家版權局備案。各級出版行政機關和出版社的有關領導部門要加強對稿酬的管理,監督執行。出版社不得任意提高或壓低稿酬標准,如有違反者,版權行政機關要予以糾正。各出版社應實行責任編輯、編輯室主任和總編輯三級審查確定稿酬的制度。
第十六條
本暫行規定的付酬標准,報紙、期刊可參照執行,但不付印數稿酬。
第十七條
本暫行規定自1990年7月1日起實行,計酬界限以版本記錄頁上的出版日期為准。初版的書籍以本暫行規定的稿酬標准支付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再版書的印數稿酬,根據本暫行規定的基本稿酬數額,按第四條的規定付酬。
第十八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於國家版權局。
參考資料:錄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法規匯編1990年第二輯第271頁。

9、【請問】到出版社正規出版一本書大概多少錢啊?

先把出寫出來然後找出版社看看有沒有願意合作的,如果有就不需要你花錢了, 如果沒有可能就需要自費了 我搜索了下 知道有回答1000本書 是1萬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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