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送保險視同銷售
1、增值稅法律制度中將外購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是不是視同銷售???
是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項規定,自製,委託加工或購買貨物無償贈予他人,屬視同銷售行為,應繳納增殖稅。
增值稅法要求作視同銷售處理的原因有二
其一,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本身消耗的原材料、支付的加工費中,已有一部分是作為「進項稅額」抵扣了的;
其二,如果這些非應稅項目直接耗用外購的包含有增值稅的貨物,則計入這些非應稅項目的材料成本中包含有增值稅。因此,為了使各非應稅項目成本便於比較,非應稅項目領用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應按稅法規定視同銷售貨物計算應交增值稅。
《關於加強企業對外捐贈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3】95號)文件對「對外捐贈」給了定義,即對外捐贈是指企業自願無償將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贈送給合法的受贈人用於與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系的公益事業的行為。
但稅收文件提及的「無償贈送」應該既包括企業自願無償將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贈送給合法的受贈人用於與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系的公益事業的行為;也包括贈送給沒有直接關系的非公益事業的行為。因此要比「對外捐贈」包含的范圍更廣。
即在沒有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可能流入的情況下,企業自願無償將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贈送給合法的受贈人的行為。
在理解上主要要和「隨貨贈送」區別,「隨貨贈送」,是指商業企業經常採用的一種促銷行為:在銷售主貨物的同時贈送從貨物,這種贈送是出於利潤動機的正常交易。
2、對購買本公司產品的客戶贈送保險行為是否視同銷售
視同銷售並計算應交增值稅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公允價值*增值稅稅率)
3、贈送視同銷售會計分錄
1、贈送的禮品、物品: 借:銷售費用一—業務宣傳費,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繳稅費一一應繳增值稅(銷項稅款)。 2、結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產成品。
1.正確核算企業招待費的會計制度應納入《管理費》第二課程《企業招待費》。根據租金支出原則和資本支出原則,「實際成本」原則和「配比原則」與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相結合,如企業在編制業務招待時,應按照會計制度分為「長期待攤費用-組織費用」,現行企業成本核算制度應當在生產經營開始時停止收費,停止收費時企業收入、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應當從生產經營當月開始一次性入賬。
2.其他應收款是指企業除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外的各類應收款項和臨時付款。其主要內容包括各種應收賠款、罰款,如因企業財產遭受意外損失,向有關保險公司收取賠款;租賃包裝的應收租金;應向職工收取各種預付款,如向職工預付水電費,應由職工承擔醫療費用。
3.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企業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證明材料的,應當提供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者材料證明其實際發生。無法提供的,不得稅前扣除。證明文件包括支出金額、業務目的、與東道主的業務關系、接待時間和地點。貨幣資本是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以貨幣形式存在的部分資本。根據其形式和用途,可分為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其他貨幣資金還包括外幣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證保證金存款、信用卡存款、投資存款等。
拓展資料:
會計分錄亦稱「記賬公式」。簡稱「分錄」。它根據復式記賬原理的要求,對每筆經濟業務列出相對應的雙方賬戶及其金額的一種記錄。在登記賬戶前,通過記賬憑證編制會計分錄,能夠清楚地反映經濟業務的歸類情況,有利於保證賬戶記錄的正確和便於事後檢查。